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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一般契税和维修基金都什么时候交

156****8483 | 2018-05-18 15:12:08

已有3个回答

  • 141****9763

    您好1
    维修基金,商业贷款可以协商银行交房时候交可以的,公积金贷款比较严格,必须交契税与维修基金之后才可以办理贷款。
    以下是相关法规:
    一、契税的征收主体与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京地税地<2000>478号 关于做好契税征管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第二条规定:“契税征收方式暂继续采取委托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县房地局和乡财政所代征的方式,具体委托代征工作事宜,由代征单位所在地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地税征<1997>389号)办理。”该通知第三条规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土地出让、转让手续、各级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房屋(含土地)权属转移变动手续的同时,即时代征税款。” 京地税征<1997>389号关于印发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条的规定:“代征人不能委托其它单位代征。” 从以上的规定来看,到目前为止,北京市地税局只委托过北京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代征契税,而代征人不能委托其它单位代征。这表明商品房契税只能交纳给北京市地税局委托的北京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任何单位无权代征。契税的交纳时间应当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即办理产权证时交纳。
    二、公共维修基金征收主体与时间。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商品住宅购房者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时将维修基金足额交至房地局。”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1170号关于严格按规定归集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通知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规定: 1、各区县房地局、小区办要严肃查处房地产商擅自代收维修公共基金的行为。房地产商已经代收的,要限期将代收款交至区县小区办;对于提高归集比例多收款的,要督促房地产商退还给购房人。 2、今后,各区县房地局、小区办不得委托房地产商代为归集维修基金,对于擅自代收维修基金的单位,各区县房地局要严肃查处。 根据这两个文件的规定,购房者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将维修基金足额交至房地局,而房地产商不能擅自代收公共维修基金。
    三、 目前的实际情况。一般房地产商在与购房人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定要在补充协议里约定购房人在收房时向房地产商一次性交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否则不交房。如果购房人是通过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的,这一条房地产房商是一定要坚持的,其理由是房地产商为买房人贷款提供了担保,如不在入住时收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会增加自己风险。其风险表现为如果购房人不及时交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办理产权证,按揭银行就办理不了抵押手续,一直由开发商担保,一旦发生购房人不履行偿还贷款的义务,房地产商将承担连带责任。这个理由看似有一定道理,其实这个风险是不存在的,因为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该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产权人还是房地产商,而购房人已经至少支付了20%的房款,房地产商完全可以以购房人违约为由,将房子另行出卖,补偿自己的损失(实际上现在房地产商在与购房人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都是这样约定的)。另外,如果购房人一次支付购房款,房地产商的这个理由根本就不存在了。房地产商的这种违反规定的做法为什么能大行其道呢?这主要是在具体操作上房地产商并没有违反各种规定,购房人在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时,房地产商一般会要求购房人签署一份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至少有两项内容,即代办产权证和代办缴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因此房地产商收取购房人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是一种“自愿”的委托行为,而不是代征代缴行为,从而规避了有关规定。无论形式如何,实质是购房人在入住时就将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交到了房地产商手里,在房地产商交到国家有关机关之前,对购房人却真真正正存在很大风险。
    综上,缴纳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和办理产权证是不可分割的,如果每个购房人都自己办理这些手续在理论上可行,但实际操作恐怕有些困难,因为:第一,对房管局来说很难完成这个工作量,第二,大多数购房人可能没有办理这些手续的时间和精力。
    所以,个人认为:购房人在办理产权证之前将契税、公共维修基金交给房地产商办理产权证手续,这样的办法简单易行。
    望采纳,谢谢

    查看全文↓ 2018-05-18 15:13:29
  • 154****6457

    一般交房的时候物业会统一收取的,然后再交到税局务和房管局,你也可以交房的时候自己去交

    查看全文↓ 2018-05-18 15:12:54
  • 146****9513

    商品房契税需要在备案日期(一般为合同第15页的日期)后90日内交纳,过期要收日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而维修基金需要购房者按照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
    一、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二、 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房屋维修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查看全文↓ 2018-05-18 15:12:43

相关问题

  • 一般业主要在办理房产证前一个月交给开发商,然后开发商转交房产管理中心。代收的时间节点一般为办理房产成前一个月(维修基金收取一个月后,业主应向代收单位索要相关票据)。当然,也有开发商会明确表示,维修基金通**一并交齐。当然,这段时间产生的利息也需一并交由当地房管部门。1、商品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基金由购房者交纳。购房者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时,按购房款的2%足额交纳维修基金。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由买卖双方共同负担。其中售房单位出大头,要从售房款中按多层住宅20%、高层住宅 30%的比例划拨维修基金;职工个人出小头,按购房款当年新建公有住房成本价2%的比例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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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维修基金交纳额度规定是,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维修基金缴纳时间规定是,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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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买期房的缴税时间如下:购买期房一般的缴税时间是开发商交房的时候来缴纳税费,税费有契税和维修基金。商品房面积没有确定的情况下如何交税:商品房的面积在建造的时候就已经设计过的,而且税费是在办理产权证的时候才缴纳的,一般产权登记和购房合同上的面积都是一样的。期房转让的政策5年根据什么时间计算的:房屋转让的时间是根据产权证的时间或者契税发票的时间为准,产权证就是上面有一个发证日期,契税发票就是有一个填发日期,一般契税发票的日期和产权证的日期相差不到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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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订预售合同并经备案登记了就可以马上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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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维修基金是要交**的时候一起缴纳的。维修基金使用条件:1、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2、维修基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3、特殊使用:(1)物业管理公司可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但预付款**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3)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帐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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