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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能买卖地下车库使用权吗

151****8216 | 2018-06-13 00:08:32

已有4个回答

  • 131****2324

    关于车位使用权的买卖是否合法,关键是看地下车库的产权属于谁,是全体业主还是开发商。   如果是全体业主,开发商无权买卖。如果是开发商,买卖就是合法的。

    查看全文↓ 2018-06-13 00:10:52
  • 157****3214

    如果开发商对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进行了初始登记,取得了房地产项目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该证书中含有地下车库,则开发商享有地下车库的所有权

    查看全文↓ 2018-06-13 00:10:05
  • 153****2029

    《物权法》起草专家明确表示支持,已由业主公摊的车库属业主所有,不适用于《物权法》的约定原则,开发商再卖属于欺诈。

    查看全文↓ 2018-06-13 00:09:39
  • 154****7006

    地下停车位作为商品房产销售时,应当先取得销售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销售许可的商品房产不得销售

    查看全文↓ 2018-06-13 00:09:12

相关问题

  • 只有开发商办理了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专门车库(位),且该专门车库(位)用地独立于业主共有的建设用地之外,业主也没有公摊,开发商才能对车位进行所有权的合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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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是能不能卖,其次是就算能卖也确实贵的离谱,逼格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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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有必要先探讨一下住宅小区停车位的归属问题。住宅小区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区间和范围,停车位是其重要配套设施。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依法有如下两种情况:一是地下或地上专用停车位,开发时规划为停车场地并符合产权登记技术规范的,且建设费用未列入开发成本和分摊面积出售给购房人,那么停车位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开发商所有。二是住宅小区的地上或地下停车位及用于临时停车的过道等,如果建设费已经列入开发成本或分摊面积之中,也就是开发商已从售楼款中收回了停车位的建设费用,那么,停车位的所有权就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其租金收入应归全体业主分配。第一种情况车位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均属于产权人,尚未出售的停车位收益应属于开发公司。第二种情况中,由于停车位权益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开发公司无权擅自出售停车位的长期使用权。停车位的收益,应由物管公司收取并用于补充维修基金、物管等费用,以表明其业主群体的共同共有性质。其次,要明确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法律性质。住宅小区的停车位一般来说,依当时规划和批准,是供小区内全体业主停车之用的,自然是住宅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之一,也是整个建筑物的公共使用部分。因而,住宅小区内部的停车位不能脱离小区住宅房屋而单独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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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我国新出台的《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 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用来买卖是没问题的,关键是看合同对车位如何约定。当初购房合同上写的“按1∶1.8的比例分配车位”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要依合同的具体情况解释。 至于具体价格,原则上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来确定。开发商应当依据诚信原则,以市场价为依据。有产权证的地下车位能买卖。首先要看开发商是否有权销售车位给你,以下情况车位属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即你无地下车位产权)(1)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库建筑面积计算在内;(2)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内;(3)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此条十分重要!)否则业主**后拿到手的只是一纸合同,而不是产权证。(有的开发商在签车位合同的时候会申明车位不能买卖。他们不会与业主签买卖合同,只签租赁合同。可是,他们在合同中并不向消费者声明“租赁期限超过20年后将不受法律保护”。)如停车位经登记并取得产权证书,则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及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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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不少房屋登记工作人士在网上探讨城市住宅小区的车位登记问题,意见颇为分歧。分歧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车位的客体认识。车位,尤其是地下车位究竟是什么物?是房屋建筑物的附属物、还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或共有部分、抑或是地下空间权的客体?二是能否登记?如何登记?是单独所有权、还是建筑物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所有权、抑或是房屋的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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