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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有哪些证件

147****7956 | 2018-06-20 18:03:15

已有3个回答

  • 143****0921

    农村自建房需要土地使用证和城镇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建房手续办理须知
    一、程序
    (一)户主申请(说明申请事由,用地面积和土地类型,家庭状
    况)村、社签字。
    (二)本户的户口簿复印件及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三)规划内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外要办理《村、
    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四)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五)建房户他处无宅基地的说明书,村主任、驻村干部签字。
    一户不能多宅。
    (六)分家无房产的应附分家协议原件。
    (七)在公路旁建房,必须要路政部门的明确意见。
    (八)涉及河道的,要有水利部门的明确意见。
    (九)地灾踏勘现场意见。
    (十)新开宅的农户,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
    付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原地改建除外)。
    (十一)房屋买卖过户必须只有一宅,且搬迁到外地,由社、村
    镇出具签字才能过户。
    注:坚决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二、审批面积(具体按当地的政策确定)
    (一)1-3人,按3人审批,即90平方米。
    (二)4人按4人审批,即120平方米。
    (三)5人以上含5人的只能审批150平方米。
    (四)撤房起屋的也是如此。扩建的连同老屋计算面积。
    三、几不批
    (一)地界不清的不批。
    (二)土地有争议的不批。
    (三)地质有滑坡现象的不批。
    (四)禁建区的不批。
    (五)界定为基本农田范围内不批。
    (六)规划区内的不能随便批。
    四、收费标准
    (一)农村居民建房,拆房建房的在四界不动的情况下,不收工本费,办用地许可证。
    (二)重新开宅,新占非耕地建房的不收工本费和押金,办理用地许可证,但老屋必须拆除后复耕。
    (三)重新开宅,新占耕地(不是水田和划为基本农田)因兄弟分家无住房确需占用的不收工本费和押金,但老屋必须拆除后复耕。耕地占用税按规定收取。
    除此之外,一律不允许审批占用,特别是水田。
    五、违法占地处罚
    (一)违法占地建房的界定
    未经批准,骗取批准,批甲占乙,批少占多,批非占耕。
    (二)实施处罚的程序
    立案、调查取证、实地丈量、调查、研究处罚意见、告知、下发处罚书、收缴罚款、补办用地手续。
    (三)处理标准
    1.非耕地处罚10元每平方米。
    2.耕地(旱地),处罚款不少于20元每平方米,耕地占用税照收。
    3.耕地(水田),处罚款不少于30元每平方米,耕地占用税照收。
    注:(1)对部分违法建房户,态度恶劣,影响较大,在收取罚款时按上限征收,处罚后强制撤除建(构)筑物。
    (2)对违法建房户处罚的依据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六十九条。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56号)第四十二条,计征罚款。

    查看全文↓ 2018-06-20 18:03:53
  • 155****0377

    农村建房手续办理须知
    一、程序
    (一)户主申请(说明申请事由,用地面积和土地类型,家庭状
    况)村、社签字。
    (二)本户的户口簿复印件及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三)规划内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外要办理《村、
    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四)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五)建房户他处无宅基地的说明书,村主任、驻村干部签字。
    一户不能多宅。
    (六)分家无房产的应附分家协议原件。
    (七)在公路旁建房,必须要路政部门的明确意见。
    (八)涉及河道的,要有水利部门的明确意见。
    (九)地灾踏勘现场意见。
    (十)新开宅的农户,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
    付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原地改建除外)。
    (十一)房屋买卖过户必须只有一宅,且搬迁到外地,由社、村
    镇出具签字才能过户。
    注:坚决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二、审批面积(具体按当地的政策确定)
    (一)1-3人,按3人审批,即90平方米。
    (二)4人按4人审批,即120平方米。
    (三)5人以上含5人的只能审批150平方米。
    (四)撤房起屋的也是如此。扩建的连同老屋计算面积。
    三、几不批
    (一)地界不清的不批。
    (二)土地有争议的不批。
    (三)地质有滑坡现象的不批。
    (四)禁建区的不批。
    (五)界定为基本农田范围内不批。
    (六)规划区内的不能随便批。
    四、收费标准
    (一)农村居民建房,拆房建房的在四界不动的情况下,不收工本费,办用地许可证。
    (二)重新开宅,新占非耕地建房的不收工本费和押金,办理用地许可证,但老屋必须拆除后复耕。
    (三)重新开宅,新占耕地(不是水田和划为基本农田)因兄弟分家无住房确需占用的不收工本费和押金,但老屋必须拆除后复耕。耕地占用税按规定收取。
    除此之外,一律不允许审批占用,特别是水田。
    五、违法占地处罚
    (一)违法占地建房的界定
    未经批准,骗取批准,批甲占乙,批少占多,批非占耕。
    (二)实施处罚的程序
    立案、调查取证、实地丈量、调查、研究处罚意见、告知、下发处罚书、收缴罚款、补办用地手续。
    (三)处理标准
    1.非耕地处罚10元每平方米。
    2.耕地(旱地),处罚款不少于20元每平方米,耕地占用税照收。
    3.耕地(水田),处罚款不少于30元每平方米,耕地占用税照收。
    注:(1)对部分违法建房户,态度恶劣,影响较大,在收取罚款时按上限征收,处罚后强制撤除建(构)筑物。
    (2)对违法建房户处罚的依据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六十九条。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56号)第四十二条,计征罚款。

    查看全文↓ 2018-06-20 18:03:45
  • 132****9988

    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主要是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的如下规定:
    第八十二条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四条 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第八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七条 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第八十八条 依法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条 房屋登记机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第九十条 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房屋登记,可以参照适用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

    查看全文↓ 2018-06-20 18: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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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程序(一)户主申请(说明申请事由,用地面积和土地类型,家庭状况)村、社签字。(二)本户的户口簿复印件及户主身份证复印件。(三)规划内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外要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四)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五)建房户他处无宅基地的说明书,村主任、驻村干部签字。一户不能多宅。(六)分家无房产的应附分家协议原件。(七)在公路旁建房,必须要路政部门的明确意见。(八)涉及河道的,要有水利部门的明确意见。(九)地灾踏勘现场意见。(十)新开宅的农户,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付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原地改建除外)。(十一)房屋买卖过户必须只有一宅,且搬迁到外地,由社、村镇出具签字才能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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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自建房需要土地使用证和城镇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建房手续办理须知一、程序(一)户主申请(说明申请事由,用地面积和土地类型,家庭状况)村、社签字。(二)本户的户口簿复印件及户主身份证复印件。(三)规划内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外要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四)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五)建房户他处无宅基地的说明书,村主任、驻村干部签字。一户不能多宅。(六)分家无房产的应附分家协议原件。(七)在公路旁建房,必须要路政部门的明确意见。(八)涉及河道的,要有水利部门的明确意见。(九)地灾踏勘现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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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符合建房条件者,不得占用农用地。利用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土地和就地翻建者,以书面形式向村委提出建房申请。  村委研究通过  村委在研究村民建房申请时,支部书记负责召集,召开由村两委成员和部分党员、村民代表共同参加,管区派员列席研究的专题会议。对提出申请建房的村民资格进行审查,即审查是否符合申请建房的条件。与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视为通过,张榜公布七日无异议后,管区工作人员、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村经办人签字盖章后再加盖村委公章,分别报镇村建设服务中心与国土资源所申请批准。  公示  审查完毕后,村委将研究通过的建房户的名单、位置、面积等情况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现场勘察和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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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自建房批准条件:一是农村居民年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家条件;二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三是农村居民建房限额标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限额面积为180平方米,使用农用地的限额面积为140平方米;四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一户一基”;五是农村村民在出租,出卖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六是严禁非农户和其他人员在本村购买宅基地。(二)农民建房应当遵循的原则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能够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够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三)农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程序: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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