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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权算有房吗

146****8558 | 2018-07-01 10:15:06

已有5个回答

  • 143****0170

    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即合法遗产。而公有住房不属于公民私有财产,其中涉及公有住房承租居住的权利,公民只有居住权,没有该住房的处分权,因此公民承租的公房无所谓继承问题。
    根据建设部(现已改为住建部)《城市公有住房管理规定》及司法实践,公有住房居住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前提条件是,共同居住人有本市户口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如果有2人以上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确定承租人,到公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更名手续。
    如公房拆迁,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公房拆迁款一般是给承租人的一种补偿及住房安置费用,归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其他人无权继承。

    查看全文↓ 2018-07-01 10:17:01
  • 145****8513

    不算
    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即合法遗产。
    公有住房为共有财产,不是公民私有财产。公民只有居住权,没有处分权,因此公民承租的公房无所谓继承问题。
    关于公有住房的续租问题。根据建设部(现已改为住建部)《城市公有住房管理规定》及司法实践,公有住房居住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前提条件是,共同居住人有本市户口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如果有2人以上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确定承租人,到公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更名手续。
    《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查看全文↓ 2018-07-01 10:16:50
  • 142****7140

      公房没有房产证。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

      公产房与私产房的**大区别在于产权,公产房没有产权人,业主只有承租权,没有转让权,所以公产房不是想卖给谁就能卖给谁,也无法继承或办理婚前公证。公产房交易步骤是先由房管局下属部门对卖方进行评估,同时由房管站验房。

    查看全文↓ 2018-07-01 10:16:27
  • 141****5234

    公房承租是历史背景下的产物,其租赁关系建立依据政策规定,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而非按照市场经济公平、自愿、等价有偿原则确立,与其说是公房承租,不如称之为“分房”,至于分配的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由于在城市房屋公有制时代里无法关注权利种类、性质,这种分配体制让人产生的概念是“该房归我”。而今遇到的拆
    迁确定公房承租人则事关利益、权利,同时也十分复杂,公房租赁关系具有福利、公益分配性质和政府照顾特征,这种租赁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租赁关系。在公房租赁关系中,承租人的资格、租赁的期限、租金的标准、出租方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都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几乎没有意思自治。政府公房管理部门具有民事出租主体和行政管理主体的双重身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纠纷的受理问题的意见》规定,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的各种纠纷,既有民事法律性质的争议,也有行政法律性质的争议,应区别对待。在直管公房租赁合同关系中,涉及房屋保护、维修、房屋租金交纳纠纷时,房管所以一般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与承租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应地该案件也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处理。但在涉及审查当事人承租资格的关系中,房管所以行政管理者的角色出现,履行行政管理的职权,相应地,案件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处理。
    笔者认为,公房承租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承租人特指一人,即租赁合同或租赁登记册、租赁证等有效资料上记载的承租人,一般多为家长或工作单位。广义的承租人则除了证件标明的一人外,还包括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权利,另一方当然享有;即便一方婚前承租,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离婚任何一方均可承租。家庭成员时常作为能否分房及分多大面积的重要考虑因素。
    如将狭义的承租人概念应用到具体事务,既不符合公房承租的政策精神,也不利于其他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应该从历史、现状和相关政策方面,结合每一户的实际情况确定承租人范围,着重考虑下列因素:①建立租赁关系时以几个人无房住名义分房,是婚前一人还是配偶双方,或家庭名义;②户口是否登记在该房屋;③有无分家或作过其他内部约定;④是否实际居住;⑤有无其他福利分房、住房补贴类;⑥有无放弃权利的事实或行为。所以,不能简单地认’定承租人资格,这关系到利益分配权取得。
      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第二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1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2人以上(含2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六)过户申请书。
    过户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过户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过户,并提交经公证的代理履行承租房屋义务的保证书。
    没有符合过户条件的,出租人可以收回该公有住房使用权。
    第三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没有符合第2条规定过户条件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等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公告3个月期满无异议的,提交具结书后可以申请过户。
    第五条 在同一套或者同层毗邻非成套公有住房中,有2个以上(含2个)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同一承租人或者与其配偶、子女、父母分别承租的,可以申请办理并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并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并户申请书;
    (四)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承租人与子女、父母不是同户籍的,提交子女、父母关系公证书。

    查看全文↓ 2018-07-01 10:16:17
  • 144****5052

    房管局的房子有两种:直管公房(平时指的公房)和代管公房(受委托管理的)。
    只有承租继续而无继承(产权);原有同居人可以继续承租,当需要拆迁时房管局将对承租人作出相应安排。比如:更换承租房、安置房等。

    查看全文↓ 2018-07-01 10: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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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即合法遗产。而公有住房不属于公民私有财产,其中涉及公有住房承租居住的权利,公民只有居住权,没有该住房的处分权,因此公民承租的公房无所谓继承问题。 根据建设部(现已改为住建部)《城市公有住房管理规定》及司法实践,公有住房居住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前提条件是,共同居住人有本市户口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如果有2人以上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确定承租人,到公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更名手续。 如公房拆迁,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公房拆迁款一般是给承租人的一种补偿及住房安置费用,归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其他人无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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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接到一个当事人咨询;公房承租权能不能继承的问题现就这个问题做简要分析:公房承租人死亡共同居住人续租首先明确一点,公房承租与私房承租的法律规定是不同的。根据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及北京市相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前提条件是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居住人符合该前提条件的,共同居住人之间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不成的,由公房产权人根据共同居住人的住房状况书面确定承租人。  所以如果公房承租人死亡,房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承租权是不能直接转给某一人的。房屋由谁承租,需要由共同居住人协商确定,然后向公房产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更名手续,他人包括家中的其他亲属因不是共同居住人无权干涉。如果某人瞒着其他共同居住人去办理了承租人更名手续,那是违法的和无效的。出现争议后,权益受到侵害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到房管部门要求撤销更名,或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承租人。  公房承租权不能继承  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有住房不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其中涉及的公有住房承租居住的权利,不同于普通的财产权利,公民仅有居住该房屋的权利但没有处分权。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公房拆迁款一般是给承租人的一种补偿及住房安置费用,归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他人无权利继承。拆迁款非遗产 受益人有条件本律师提示:父母承租着的公房在拆迁时全家人都能分得财产,为此出现家庭纷争的也不少,这实际上是大家的一种误解。如前所述,能够得到公房拆迁款的只能是承租人和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共同居住人。  公房的承租权不能继承,同样因为公房拆迁所得的款项也不能算做遗产。但是案件都有它的特殊性,还需具体分析。在房屋有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的情况下,如果拆迁款在承租人去世前就发放下来,其中一半就应属于承租人,其可自由支配,买房或去租房。承租人去世后,这一半拆迁款作为其个人合法财产,子女们有权利继承;如果拆迁款在承租人去世后发放下来,那么全部拆迁款就应当归属其他共同居住人,而并不是承租人的遗产,别人无权利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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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公有住房的承租权在没经产权所有人允许的情况下,不能擅自转让。很多人在经济条件不允许买房时,签租了公租房,后来有了经济实力自己买房就不需要公租房,这种时候可以按下列方法操作:  一、因为承租人不具有房屋的产权,如果自己不想住了,可以退回到原单位,就可以免交租金。  二、如果征得产权所有人或单位的许可,并且授权承租方负责任转租,承租方可以按公租房转让程序操作如下:  2.1.受理窗口查验转、受让双方及同居人口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有住房租赁证。  2.2.查验后填写《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勤填写《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登记表》及《公有住房所在单位同意转让书面证明》,并由转让人持产权单位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核准。  2.3.产权单位核准后递窗口。  2.4. 市场科外勤人员到实地调查,根据市场行情对转让的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并签署意见,同时计算转让费用。  2.5.部门负责人审核。  2.6.主管领导审批。  2.7.产权单位改证,互换中心登记备案。工作时限:  2.8.证件齐全,内勤受理(当即办理)。  2.9.外勤实地调查(半个工作日)。  2.10. 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当日签字)。工作时限两个工作日。 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的收费标准:  2.11.转让人转让房屋承租权后,一年内直接另购新房的,收取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金5%的补偿(由产权单位收取)。  2.12.未直接或不另购新房的,收取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金10%的补偿(由产权单位收取)。 下列公有住房承租权不得转让:  2.13.被转让人无本市常住户口;  2.14.已登报列为动迁改造区域的公有住房;  2.15.已改变用途的公有住房;  2.16.拖欠产权单位房租或其他与公有住房有关的费用;  2.17.损坏、拆改并未修复房屋设施的公有住房;  2.18.法院查封或有纠纷的公有住房。 购买公有住房承租权房屋应注意的问题: 2.19.确定产权单位是否同意;  2.20.要弄清所购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是否准确,查验房屋顶层是否漏水,包括上下管线等房屋以内的设备;  2.21.在购买公有住房承租权时要对所购买的房屋内使用的费用进行查验,包括: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物业费、房租、电话费及有线电视等各种费用; 2.22.购买公有住房的要了解房屋的历史,因使用权转让后是否考虑参加房改房应侧重了解房屋建造年代,房屋类区;  2.23.了解购买公有住房的房屋价格。多走多看,掌握房屋价格也可到有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通过市场比较判断房屋实际价值;  2.24.要规范办理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的过户手续,不要轻意相信别人,要靠正规的中介机构委托代办或到**指定的部门办理有偿转让手续;  2.25.购买公有住房承租权房屋的百姓在看房、买房时,必须找资质齐全的中介机构及声誉和信誉具佳的单位,这样才能使您的房子买得放心,办得舒心,住得安心。 凡购买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开发区、保税区、金石滩旅游度假区、旅顺口区)公有住房承租权房屋,应到大连市房屋互换管理中心办理正规过户手续。  2.26.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的当事人双方,在办理转让手续时,应如实申报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成交价格,公有住房所有权单位如认为申报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可委托本市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的市场价格(评估费用委托人自理)。评估价格高于申报价格,转让当事人应按评估价格向公有住房所有权单位交5%∽10%的补偿;评估价格低于申报价格,转让当事人应按申报价格向公有住房所有权单位交5%∽10%的补偿。  2.27. 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当事人,如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转让价格有异议,可向该估价机构申请复估,或委托本市其他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另行评估该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的市场价格(委托估价费用由委托人自理)。如两个估价机构的评估价格有明显差距,公有住房所有权单位或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当事人,可向大连市房地产估价协会组织业内专家,按大连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裁定的评估价格,向公有住房所有权单位交5%∽10%的补偿。  2.28.公有住房所有权单位,不得因转让人对其委托评估的市场价格有异议,而拒绝办理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过户手续,或推销已同意的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书面证明当然就没有资格对房屋做任何的交易包括买卖、转让或转租,如果发生转租行为,产权人可以问责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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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可以,只有使用权无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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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问题并不明确,因公产房的承租权纠纷可能有多种变现形式,其当事人及法律关系也不尽相同,不可一概而论,其次,公产房承租权纠纷多发生在原承租人死亡的情况下,对此需要明确的公产房不是个人财产,顾名思义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企业的财产,这是不能继承的,但是关于公产房的租赁权是可以继承的。回答您的问题,需要您明白继承的相关知识,原承租人所有子女对于原承租人财产或者权益都是有继承权的,承租权变更的部门为了防止产生纠纷只有在别的继承人都出具了书面的证明协商一致后才会办理承租权变更的手续。关于公产房的租赁的法律法规都是散落在地方的法律法规上,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规定,只能到当地的机关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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