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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房子怎么给补偿

153****2498 | 2018-07-14 15:32:58

已有3个回答

  • 155****3076

    "首先,国家棚户区改造是一项民心政策,所以是补偿,不是赔偿。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二:以毛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下浮30%收取(项目明细附后)。
    (一)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按应缴土地出让金的70%为基数,作为政府投入返还给开发企业。危房棚户区供地实行土地公开挂牌出让,在挂牌过程中出现竟标情况,可采取递减返还比例竞标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款一次性缴齐后,15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三)涉及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的各项税种全额征收,扣除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库财政级次返给开发企业予以补贴,其余.40%由入库财政级次设立“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定期审计。开发主体缴纳税金后,力争10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四)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在不突破国家刚性标准及不率,土地摘牌后,规划设计不再做调整。
    (五)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所需建设资金,一部分从市财政收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 施配套费中解决,定向用于热力、供水、排水管网建设,缺口部分由热力、供水、排水等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电力外网改造费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交纳;燃气外网改造费用由开发企业按每户700元交纳。安置房住宅建筑面积(户)相关配套费用(含电力外网改造费和燃气外网改造费)免缴。"

    查看全文↓ 2018-07-14 15:33:23
  • 156****0329

    "土地性质不同,房屋征收程序不同,补偿标准自然也有所区别。
    棚户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
    被拆迁的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补偿可以参考就近区位类似结构的商品房的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棚户区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
    此房屋虽然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但因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那么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查看全文↓ 2018-07-14 15:33:19
  • 131****3506

    "(1)货币补偿:
    590号令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产权置换:
    法律规定的标准是拆一还一。即拆一平米就补偿一平米。对于棚户区改造,一般首先考虑的应该是原地回迁"

    查看全文↓ 2018-07-14 15:33:14

相关问题

  • 棚户区改造和房屋征收区别在于:一是前者为惠民利民工程,后者为商业行为;二是前者居民一般是就地安置须回迁,后者可以异安置或自行解决住房;三是前者为政府主导并实施操作,后者为政府引导或准予;四是对于物权处理上,前者是以房易附带(互易中超过部分)补偿,后者是高业化的交易与征收。棚户区改是指政府为了改善棚户区内居民的居住、生活条件,由政府实施并予以开发商一定的惠顾政策,为居民重置重建的惠民工程。对于房屋的产权人进行以房易房或互补方式,一般不涉及土地征用费。房屋征收是土地使用人或开发商在政府主导下,依法对土地、房屋(附着物)进行有偿征用、征收而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一般要支付土地补偿金我、附着物补偿金和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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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棚户区改造和房屋征收区别在于:一是前者为惠民利民工程,后者为商业行为;二是前者居民一般是就地安置须回迁,后者可以异安置或自行解决住房;三是前者为政府主导并实施操作,后者为政府引导或准予;四是对于物权处理上,前者是以房易附带(互易中超过部分)补偿,后者是高业化的交易与征收。棚户区改是指政府为了改善棚户区内居民的居住、生活条件,由政府实施并予以开发商一定的惠顾政策,为居民重置重建的惠民工程。对于房屋的产权人进行以房易房或互补方式,一般不涉及土地征用费。房屋征收是土地使用人或开发商在政府主导下,依法对土地、房屋(附着物)进行有偿征用、征收而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一般要支付土地补偿金我、附着物补偿金和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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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棚户区改造规划布局:1、重点安排(1)资源枯竭型城市。(2)独立工矿区。(3)三线企业集中地区。(4)将中国央企在内的国企棚户区纳入规划。2、完善安置住房选点布局(1)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原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2)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布局。要统筹中心城区改造和新城新区建设,推动居住与商业、办公、生态空间、交通站点的空间融合及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效率。(3)鼓励国有林区(林场)、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在场部集中安置,促进国有林区、垦区小城镇建设。3、改进配套设施规划布局(1)配套设施应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做好与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衔接,同步规划安置住房小区的城市道路以及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2)安置住房小区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具体配建项目和建设标准,应遵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并符合当地棚户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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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条:拥有私有产权证(照)的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选择回迁安置的,按建设部建住房(2005)178号文件规定并结算结构差价,结构系数为砖混楼房、平房1;砖瓦0.98;砖平0.95;砖土0.92;土平0.90。非住宅房屋是指拆迁时正在用于生产、经营的且按有关规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正常缴纳各种税费的房屋。第九条:对老城区(棚户区)低保户给予合理补偿和照顾。实行按原住宅房屋面积拆一还一,不找差价。低保户是指经民政等有关部门批准的,享受当地**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第十条:回迁安置住宅房屋设以下户型面积:36平方米;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70平方米五种户型,由被安置人自愿选择。回迁安置面积超过80平方米以上的可选择两个以上户型。实际回迁面积与应回迁面积不符的,其超出或缺少面积部分在误差率以内的按每平方米800元购买或补偿。其超出面积部分在误差率以外的按成本价购买,其缺少面积部分在误差率以外的按回迁住宅楼房市场价计价补偿。户型面积也可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实际情况设计,误差率不应超过5%。第十一条:临街商宅混用一证(照)房屋,选择回迁安置的按非住宅房屋安置。安置的标准为按原房屋应安置面积的50%按其住宅楼市场价格与其非住宅楼的市场价格计价找差。对原非临街的从事无环境污染的生产经营所用的非住宅房屋,选择回迁安置的,按原房屋应安置的面积安置非临街、非住宅用房。对非临街的商宅混用—证(照)房屋,安置标准按临街商宅混用一证(照)房屋安置标准,安置非临街、非住宅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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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棚户区改造房屋的院子赔偿方面,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需要到当地的住建局等主管部门去询问清楚,每个区都有自己的改革方案和补偿方案;也会将相关的政策传达下来。  一、补偿分为两类: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  二、房屋置换的补偿含三种。  1、规定一定比例的置换,如旧新按1:1.5的面积置换等;  2、将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就是把你房屋折算成价格,这个和房屋的新旧、装修、结构都有关系;  3、其他的搬迁奖励。  三、关于面积认定。  当地的房屋征收办法,对这个一定有一个明确规定。一般是按照某一年的土地分配额定的,就是有个上限。因为棚户区形成已久,加上历史遗留问题多,还有分户多等原因,每家的居住面积都是不够,这样一来就自然形成一些院内建筑。这种情况,面积怎么算,那就必须根据当地的具体政策而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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