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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了解下个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怎么处理?越详细越好!介绍下!谢谢!

158****8492 | 2018-09-19 11:45:50

已有5个回答

  • 136****4114

    在现实生活中,对房屋买卖合同已实际履行,但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何看待涉及到的过户登记的性质及效力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即通常所说的过户登记手续。
    这里的过户登记目的在于向他人展示,标的物所有权已发生转移,若没有进行公示登记,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就如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又将涉案房屋卖给丙,应为当时乙没有及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并没有转移,还在甲名下,根据房屋登记的公示效力,丙是善意第三人,如果丙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那么此时丙就是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
    而对乙来说,只能对甲追究违约责任,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但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因此,我们在购房过程中,应及时督促出卖人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出卖人拒绝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出卖人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查看全文↓ 2018-09-19 11:46:52
  • 132****6410

    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该条规定对合同依法成立后的法律效果——当对事人的法律约束力作出了规定。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该条规定,对合同的生效要作了规定。
    上述两条规定,对合同的约束力与合同的效力(生效)进行了区分。

    查看全文↓ 2018-09-19 11:46:41
  • 158****5880

    一、关于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1、当事人签订的认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虽然不具备《解释》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但已经明确了拟购商品房的位置、面积、价款且能够实际履行的,可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当事人明确约定认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仅为预约合同的除外。
    人民法院对认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性质作出的认定,不影响一方当事人根据协议中定金条款的约定,向可归责的另一方当事人主张适用定金罚则。
    2、当事人以期房不能转让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转让人在转让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致使受让人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查看全文↓ 2018-09-19 11:46:32
  • 143****1629

    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甲方仍是房屋所有权人。如果甲方不能交付房屋,则甲方违约,你可以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查看全文↓ 2018-09-19 11:46:22
  • 138****4980

    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可能出现的情况以及处理措施:
    一、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在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时候就将房屋交付给了买受人,而买受人接收了房屋。如果房屋达到交付条件的时间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买受人能否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处理方法】按照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买受人在接收房屋时应当有权察看房屋达到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因此,无论是出卖人在交房时没有出示这些证明文件,还是买受人明知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而同意接收房屋,双方当事人都以自己的实际行为变更了合同关于房屋交付条件及程序的约定,那么,如果房屋达到交付条件的时间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买受人不能再依照合同的约定追究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查看全文↓ 2018-09-19 11: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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