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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信息查询办法是什么啊?

154****9895 | 2018-10-10 21: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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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4****6379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建设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建权[2006]1219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 现将建设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将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为现权利人的房屋权利记载信息,包括房屋坐落、权利人(所有权人、共有权人)名称、产权证号、登记核准日期、建筑面积、房屋设计用途、权利来源、是否有抵押、是否被查封等。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存档的原始登记凭证,包括申请人在登记时提交的申请表格、身份证明文件、各种批准文件、合同、协议、各种法律文书以及其他资料等。
    二、各查询机构应当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收件标准》(附件2)受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
    三、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应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附件3),明确查询房屋的坐落(室号、部位)或权属证书号、需要查询的事项,查询信息的利用用途。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尚未实现计算机管理的,应明确查询房屋的坐落(室号、部位)。
    四、查询机构受理查询人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查询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据房屋权属登记电子档案或者纸质档案记载的信息、当即将查询结果口头答复查询人。 查询机构受理查询人原始登记凭证查询申请的,工作人员可将房屋权属登记电子档案或者纸质档案中要查询的原始登记凭证向查询人出示。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复印原始登记凭证。其他查询人需要原始登记凭证作为诉讼、仲裁证据的,可以复印原始登记凭证。 查询机构不能现场提供查询结果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中提供的联系电话、地址,电话或者信函告知查询人查询结果。
    五、查询人要求出具书面查询结果的,查询机构应当如实出具查询结果(附件4)。
    六、《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身份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应当单独保存,保存期限为二年。查询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保密事项的,以上文件应收入房屋权属登记档案永久保存。
    七、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应当建立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制度,明确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的办理部门,设立查询窗口,由专人受理查询申请,并在办事大厅公示《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收件标准》、查询工作作息时间、查询办理时限、查询办理监督电话。
    八、原有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略) 2.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收件标准 3.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略) 4.查询结果(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关于印发《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附件2: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收件标准
    一、查询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需提交的证明文件
    (一)、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 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公证机构、仲裁机构的申请表可不加盖公章,由执行查询公务的工作人员签字。
    (二)、身份证明(按照房屋权属登记收件标准收取) 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出具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后,不再收取单位或个人的身份证明。
    (三)、委托及公证 1.委托代理人查询的,提交载明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个人委托查询房屋权属登记原始登记凭证的,受托人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 3.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提交监护人、被监护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核原件),证明监护关系的户口簿复印件或者监护关系证明(核原件)。
    二、查询房屋权属登记原始登记凭证需提交的证明文件(核原件) 除提交查询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外,还需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一)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房屋共有权证复印件;
    (二)房屋抵押权人提交房屋他项权证或抵押登记证明复印件;
    (三)继承人提交继承权公证书复印件;
    (四)受遗赠人提交接受遗赠公证书复印件;
    (五)受赠人提交赠与(受赠)公证书复印件;
    (六)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证券监管部门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
    (七)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和当事人申请公证或仲裁的证明;
    (八)仲裁、诉讼当事人提交仲裁机构、审判机关受理案件的证明、能证明查询房屋权属登记原始登记凭证与受理案件有直接关系的起诉书。
    三、查询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的保密产、军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需提交的文件 除提交查询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原始登记凭证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一)保密产、军产房屋的产权单位查询本单位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提交本单位保密委员会同意查询的证明;
    (二)非权利人查询市区县级机关、单位保密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应提交市国家安全机关同意查询的证明;
    (三)非权利人查询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单位保密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应提交国家安全部同意查询的证明;
    (四)非权利人查询军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应提交军队军级(含)以上基建营房部门同意查询的证明。 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地方法规)

    查看全文↓ 2018-10-10 21:03:08
  • 141****564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编号为JGJ278-2012
    6.2 登记资料对外利用
    6.2.1 查询、复制登记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身份证明、房屋坐落,可查询登记簿中房地产的自然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
    2 所有权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可查询、复制其房地产的登记簿中信息;
    3 其他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他项权证或房地产他项权证、登记证明,可查询、复制登记簿中相关信息;
    4 利害关系人提供身份证明、与查询房地产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房屋坐落,可查询、复制登记簿中相关信息。
    6.2.2 查询、复制其他登记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权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可查询、复制其房地产登记资料;
    2 预告登记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登记证明,可查询、复制与该房地产预告登记相关的登记资料;
    3 抵押权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他项权证或房地产他项权证,可查询、复制与该房地产抵押权相关的登记资料;
    4 房屋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身份证明、继承(受遗赠)证明,可查询、复制与继承、遗赠相关的登记资料;
    5 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提供单位介绍信、已申请公证或仲裁的证明以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可查询与公证、仲裁事项相关的登记资料。
    6.2.3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劵监管部门提供单位介绍信、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可查询、复制相关的登记资料。
    6.2.4 对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保密的房地产登记资料,必须经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书面同意后,方可利用。
    6.2.5 查询房地产登记资料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 申请人(代理人)提交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2 房地产登记机构登记资料管理人员核对申请人(代理人)身份和条件,并告知应缴纳的费用;
    3 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供查询、出具查询结果。
    6.2.6 符合查询条件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及时提供查询服务。当时不能提供查询的,应向申请人(代理人)说明理由,并宜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
    6.2.7 当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房地产登记机构可出具无查询结果的书面证明:
    1 按申请人(代理人)提供的房屋坐落或房地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查询无结果;
    2 要求查询的房屋尚未进行登记;
    3 要求查询的事项、资料不存在。
    6.2.8 申请人(代理人)要求复制登记资料且符合本规程规定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提供复制服务。
    6.2.9 登记资料管理人员负责复制登记资料,经复核无误后,应在登记资料复制件上注明查询时间并加盖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
    6.2.10 申请人(代理人)自行摘录的登记资料不得加盖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
    6.2.11 登记资料管理人员宜做好台帐记录,并应将申请人(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申请书等申请材料一并留存备查。

    查看全文↓ 2018-10-10 21:03:01
  • 135****0557

    第一条 为发挥房屋权属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已登记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包括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第四条 房屋原始登记凭证包括房屋权利登记申请表,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限制的具体依据,以及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包括房屋自然状况(坐落、面积、用途等),房屋权利状况(所有权情况、他项权情况和房屋权利的其他限制等),以及登记机关记载的其他必要信息。
    已建立房屋权属登记簿(登记册)的地方,登记簿(登记册)所记载的信息为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第六条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房屋权属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查询机构)应妥善保管房屋权属登记资料,及时更新对房屋权利记载的有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查询机构应建立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当事人查询有关信息。
    第七条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
    第八条 原始登记凭证可按照下列范围查询:
    (一)房屋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权利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二)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查询与调查、处理的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四)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查询与公证事项、仲裁事项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五)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查询与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六)涉及本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在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查询范围内查询有关原始登记凭证。
    第九条 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需要保密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须经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后方可查询。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其查询范围和方式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自己查询,也可以委托他人查询。
    第十一条 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应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明确房屋坐落(室号、部位)或权属证书编号,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并出具查询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查看全文↓ 2018-10-10 21: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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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登记信息在哪里查1、到房屋所属区县土地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档案室调档查询,填写查询申请并缴纳费用即可复制打印并加盖档案室印章。(注:农房及村镇自建房在各镇或所属房管所档案室打印和查询)登记资料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2、查询、复制登记簿应符合下列规定:1)、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身份证明、房屋坐落,可查询登记簿中房地产的自然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所有权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可查询、复制其房地产的登记簿中信息。2)、其他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他项权证或房地产他项权证、登记证明,可查询、复制登记簿中相关信息;利害关系人提供身份证明、与查询房地产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房屋坐落,可查询、复制登记簿中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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