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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131****8036 | 2018-09-20 20:12:10

已有3个回答

  • 133****3186

    《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 个人和单位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可以查询登记簿中房屋的基本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利害关系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证明其属于利害关系人的材料等,可以查询、复制该房屋登记簿上的相关信息。
    单位和个人只可以公开查询登记簿中房屋的基本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

    查看全文↓ 2018-09-20 20:12:58
  • 157****9410

    第一条 为发挥房屋权属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已登记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包括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第四条 房屋原始登记凭证包括房屋权利登记申请表,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限制的具体依据,以及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包括房屋自然状况(坐落、面积、用途等),房屋权利状况(所有权情况、他项权情况和房屋权利的其他限制等),以及登记机关记载的其他必要信息。
    已建立房屋权属登记簿(登记册)的地方,登记簿(登记册)所记载的信息为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第六条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房屋权属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查询机构)应妥善保管房屋权属登记资料,及时更新对房屋权利记载的有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查询机构应建立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当事人查询有关信息。
    第七条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
    第八条 原始登记凭证可按照下列范围查询:
    (一)房屋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权利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二)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查询与调查、处理的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四)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查询与公证事项、仲裁事项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五)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查询与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六)涉及本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在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查询范围内查询有关原始登记凭证。
    第九条 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需要保密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须经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后方可查询。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其查询范围和方式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自己查询,也可以委托他人查询。
    第十一条 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应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明确房屋坐落(室号、部位)或权属证书编号,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并出具查询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查询房屋原始登记凭证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一)房屋权利人应提交其权利凭证;
    (二)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应当提交发生继承、赠与和受遗赠事实的证明材料;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四)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当事人申请公证或仲裁的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五)仲裁、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仲裁机构或者审判机关受理案件的证明,受理的案件须与当事人所申请查询的事项直接相关;
    (六)涉及本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交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查询的证明。
    委托查询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受托人还应当提交载明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查询申请,查询机构应及时提供查询服务。不能及时提供查询服务或无法提供查询的,应向查询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应当在查询机构指定场所内进行。查询人不得损坏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载体,不得损坏查询设备。
    查询原始登记凭证,应由查询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查询,查询人不能直接接触原始登记凭证。
    第十四条 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查询机构经审核后,可以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注明查询日期及房屋权属信息利用用途。
    有下列不能查询情形的,查询机构可以出具无查询结果的书面证明:
    (一)按查询人提供的房屋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无法查询的;
    (二)要求查询的房屋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
    (三)要求查询的事项、资料不存在的。
    第十五条 查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内容保密,不得擅自扩大登记信息的查询范围。
    第十六条 查询人对查询中涉及的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他人,也不得不正当使用。
    第十七条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

    查看全文↓ 2018-09-20 20:12:53
  • 144****2578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编号为JGJ278-2012
    6.2 登记资料对外利用
    6.2.1 查询、复制登记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身份证明、房屋坐落,可查询登记簿中房地产的自然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
    2 所有权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可查询、复制其房地产的登记簿中信息;
    3 其他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他项权证或房地产他项权证、登记证明,可查询、复制登记簿中相关信息;
    4 利害关系人提供身份证明、与查询房地产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房屋坐落,可查询、复制登记簿中相关信息。
    6.2.2 查询、复制其他登记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权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可查询、复制其房地产登记资料;
    2 预告登记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登记证明,可查询、复制与该房地产预告登记相关的登记资料;
    3 抵押权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他项权证或房地产他项权证,可查询、复制与该房地产抵押权相关的登记资料;
    4 房屋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身份证明、继承(受遗赠)证明,可查询、复制与继承、遗赠相关的登记资料;
    5 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提供单位介绍信、已申请公证或仲裁的证明以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可查询与公证、仲裁事项相关的登记资料。
    6.2.3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劵监管部门提供单位介绍信、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可查询、复制相关的登记资料。
    6.2.4 对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保密的房地产登记资料,必须经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书面同意后,方可利用。
    6.2.5 查询房地产登记资料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 申请人(代理人)提交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2 房地产登记机构登记资料管理人员核对申请人(代理人)身份和条件,并告知应缴纳的费用;
    3 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供查询、出具查询结果。
    6.2.6 符合查询条件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及时提供查询服务。当时不能提供查询的,应向申请人(代理人)说明理由,并宜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
    6.2.7 当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房地产登记机构可出具无查询结果的书面证明:
    1 按申请人(代理人)提供的房屋坐落或房地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查询无结果;
    2 要求查询的房屋尚未进行登记;
    3 要求查询的事项、资料不存在。
    6.2.8 申请人(代理人)要求复制登记资料且符合本规程规定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提供复制服务。
    6.2.9 登记资料管理人员负责复制登记资料,经复核无误后,应在登记资料复制件上注明查询时间并加盖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
    6.2.10 申请人(代理人)自行摘录的登记资料不得加盖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
    6.2.11 登记资料管理人员宜做好台帐记录,并应将申请人(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申请书等申请材料一并留存备查。

    查看全文↓ 2018-09-20 20:12:46

相关问题

  • (1)涉及国家秘密的权属登记信息。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具有三个构成要件:其一,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即秘密事项如被不应知悉者所知,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将造成各种损害后果。其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即国家赋予一定管理职权的单位,根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对该事项履行确定密级的手续后,该事项才能作为国家秘密受国家有关法规的认可和保护,特殊情况下,需经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审定后,确定为密或非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其三,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是相对于公开而言的,即尚未公开且被人们加以保密的事项,是对国家秘密在保密时间和接触范围上的控制,擅自公开或擅自扩大接触范围就是泄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如军产、保密单位的产权信息管理上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密级,并设专人负责管理,利用时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确保不泄密。 (2)一定时期内不宜公开的权属登记信息。主要是指涉及国家特定历史时期和特定历史环境下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

  •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 定。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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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公积金补缴是指单位缴纳缓缴、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及职工漏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集体补缴当前住房公积金年度前几个月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管理部按汇缴业务程序办理集体补缴以前住房公积金年度的公积金、职工个人漏缴的公积金等补缴应提供的材料1、单位填写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住房公积金补缴书》以下简称《补缴书》。2、单位填写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以下简称《补缴清册》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印章一份单位留存一份报管理部。3、补缴原因需另附说明的报补缴说明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情况通过补缴方式完。《补缴书》及《补缴清册》的填写规定 1.《补缴书》为一式两联无碳复写凭证第一联管理部留存作为记账凭证第二联作为单位存根备查。2.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既有财政统发又有单位自筹的需将财政统发部分和单位自筹部分分别填制《补缴书》和《补缴清册》。 3.单位对集中封存库内的个人进行补缴填制《补缴书》在“单位名称”和“单位登记号”栏按补缴单位名称填写《补缴清册》列示个人明细。 4.职工个人对在集中封存库内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补缴补缴人填写《补缴书》在“单位名称”和“单位登记号”栏填写补缴人姓名和个人登记号。 5.《补缴清册》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印章一份单位留存一份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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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建设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建权[2006]1219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 现将建设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将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为现权利人的房屋权利记载信息,包括房屋坐落、权利人(所有权人、共有权人)名称、产权证号、登记核准日期、建筑面积、房屋设计用途、权利来源、是否有抵押、是否被查封等。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存档的原始登记凭证,包括申请人在登记时提交的申请表格、身份证明文件、各种批准文件、合同、协议、各种法律文书以及其他资料等。 二、各查询机构应当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收件标准》(附件2)受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 三、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应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附件3),明确查询房屋的坐落(室号、部位)或权属证书号、需要查询的事项,查询信息的利用用途。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尚未实现计算机管理的,应明确查询房屋的坐落(室号、部位)。 四、查询机构受理查询人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查询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据房屋权属登记电子档案或者纸质档案记载的信息、当即将查询结果口头答复查询人。 查询机构受理查询人原始登记凭证查询申请的,工作人员可将房屋权属登记电子档案或者纸质档案中要查询的原始登记凭证向查询人出示。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复印原始登记凭证。其他查询人需要原始登记凭证作为诉讼、仲裁证据的,可以复印原始登记凭证。 查询机构不能现场提供查询结果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中提供的联系电话、地址,电话或者信函告知查询人查询结果。 五、查询人要求出具书面查询结果的,查询机构应当如实出具查询结果(附件4)。 六、《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身份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应当单独保存,保存期限为二年。查询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保密事项的,以上文件应收入房屋权属登记档案永久保存。 七、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应当建立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制度,明确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的办理部门,设立查询窗口,由专人受理查询申请,并在办事大厅公示《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收件标准》、查询工作作息时间、查询办理时限、查询办理监督电话。 八、原有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略) 2.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收件标准 3.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略) 4.查询结果(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关于印发《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附件2: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收件标准 一、查询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需提交的证明文件 (一)、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 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公证机构、仲裁机构的申请表可不加盖公章,由执行查询公务的工作人员签字。 (二)、身份证明(按照房屋权属登记收件标准收取) 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出具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后,不再收取单位或个人的身份证明。 (三)、委托及公证 1.委托代理人查询的,提交载明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个人委托查询房屋权属登记原始登记凭证的,受托人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 3.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提交监护人、被监护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核原件),证明监护关系的户口簿复印件或者监护关系证明(核原件)。 二、查询房屋权属登记原始登记凭证需提交的证明文件(核原件) 除提交查询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外,还需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一)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房屋共有权证复印件; (二)房屋抵押权人提交房屋他项权证或抵押登记证明复印件; (三)继承人提交继承权公证书复印件; (四)受遗赠人提交接受遗赠公证书复印件; (五)受赠人提交赠与(受赠)公证书复印件; (六)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证券监管部门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 (七)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和当事人申请公证或仲裁的证明; (八)仲裁、诉讼当事人提交仲裁机构、审判机关受理案件的证明、能证明查询房屋权属登记原始登记凭证与受理案件有直接关系的起诉书。 三、查询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的保密产、军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需提交的文件 除提交查询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原始登记凭证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一)保密产、军产房屋的产权单位查询本单位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提交本单位保密委员会同意查询的证明; (二)非权利人查询市区县级机关、单位保密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应提交市国家安全机关同意查询的证明; (三)非权利人查询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单位保密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应提交国家安全部同意查询的证明; (四)非权利人查询军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应提交军队军级(含)以上基建营房部门同意查询的证明。 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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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是为了解决职工的自有住房问题,是从2018年所颁发。深圳所有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工都将拥有自己的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并从2018年12月20日开始缴存公积金。按照相关的规定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也不得高于月平均工资的20%,全市单位必须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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