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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

155****6556 | 2018-11-30 0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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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8****7109

    农村宅基地继承新政策2017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该规定表明法律并未禁止农民出租、出卖住房,而是在农村村民出卖住宅以后,农民丧失了再申请宅基地的权利。
    2、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消灭时,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该条款也表明了宅基地是可以转让的。
    3、因此我国的基本法没有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而且从法律的效力上看,《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是基本法,属于上位法。
    4、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土地炒卖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违法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还如2004年1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以下称《意见》)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从这些规定中似乎可以看出城镇居民购置农村住宅是违法的。但是在一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基本法律中并没有严格的禁止农村房屋买卖。上述的《通知》和《意见》是行政规章,是国务院的下属部门作出的规章,属于下位法,其效力远远不及基本法的效力,因此可以认为法律是允许农村房屋买卖。
    5、实践中,城市郊区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房子买卖很多,也没有办理过户,拆迁时,也给 与了补偿,只是价格低一点。
    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归当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村委会)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同时,我国农村宅基地还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农民一般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享有长期占有、使用的权利。
    法律规定宅基地由村民按户申请使用,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应属于村民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其并不能独占宅基地使用权。
    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对宅基地使用权没有份额的划分。在以户为单位的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不必然导致户的消灭,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查看全文↓ 2018-11-30 03:07:45
  • 132****3511

    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用益物权。一般而言,用益物权具有财产的性质,应允许流转、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其能否像一般的财产那样继承,一直是学界和实务界争议的一个话题。   一种观点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理由是:
    1、宅基地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依据继承法进行继承。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是一般的“财产”,而属于“特殊财产”,其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财产,其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对于没有所有权的财产自然不能依法继承。而且法律规定宅基地由村民按户申请使用,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应属于村民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被继承人即使是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其也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其并不能独占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个人财产,当然不能够作为遗产继承。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对宅基地使用权没有份额的划分。在以户为单位的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不必然导致户的消灭,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2、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决定了其不可继承性。上已述及,宅基地使用权受到法律严格限制,它必须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同时,其也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农民一般无偿取得宅基地,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享有长期占有、使用的权利。基于这两点法律属性,农村宅基地不能作为一般“财产”进行继承。   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继承。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产权属于公民自有,当然可以继承。按照“地随房走”原则及宅基地使用权的从属性,在继承人通过继承获得房屋所有权的场合,可以取得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继承人对宅基地上所建造房屋的继承将导致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笔者认同第一种观点。宅基地使用权的上述特性决定了它是一项不适于继承的“特殊财产”:其人身依附性决定了它必须因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消灭而消灭,不产生继承问题;基于取得上的无偿性,如允许其继承,将使继承人无端受益,有违公平理念;而福利性质决定了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通过继承而取得。在“地随房走”的场合,继承人仅是因继承房屋而得以继续使用所继承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其并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至于因房屋可以继承而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继承而产生的矛盾,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解决。

    查看全文↓ 2018-11-30 03:07:38
  • 134****7549

    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但可以在本村集体内流转。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

    查看全文↓ 2018-11-30 03:07:29

相关问题

  • 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财产,不能被继承。《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根据以上规定,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由村民按户所有,宅基地的面积受到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其特殊性表现为:1、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禁止流转。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无需交纳相关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3、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根据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那么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就终止,其生前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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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本生产生活保障。从全国范围看,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尚不成熟。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应通过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来解决。草案有关规定与宪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是一致的,同中央有关方针政策也是一致的,建议以不作改动为宜。 宅基地上建的房屋,国家法律不允许进行交易,所以不能办理抵押! 宅基地是集体所有,不是个人的,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只有商品房才可以在银行或典当行贷款.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由此可见,宅基地是不能作为抵押的。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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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得单独转移且不能用于抵押、不能进行继承。具体参照《物权法》第152~155条: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与家庭关系密切相连,不是个人财产,不能继承。但是即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去世了,只要家庭关系存续,其他成员都有使用权,只是不是“继承”问题。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无期限性,只要是本村的村民,宅基地使用权就不能无故遭到剥夺,这里就要看是不是还生活在这村里了。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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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法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土地法明文规定了宅基地是县政府批准,任何情况任何情形就别提继承宅基地了。问题中提到的买卖房子实际上是买卖宅基地,但是当事家庭符合规定仍然可以被批准,你爷爷奶奶违反第62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可能不是依法批准的。你忽略了分家这个事,分给谁家就是谁家的。分家包括分宅基地,而且需要按照一户一地原则分,宅基地不够块数就先别分。分家是弟兄们的事,女儿不参与。不是继承的事你们干嘛扯继承,法院实际上就不应该受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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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宅基地使用证也就是现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是证明你所建房的土地来源是合法的,而房屋产权证这个就不解释了,至于在拆迁时,理论上说是只补偿建设房屋的费用,而这个宅基地你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所有权是属于村集体的,但实际拆迁中还是要补偿的,至于补偿多少就看你和来拆迁的部门怎么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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