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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一般层高多少按照规定是多少?

145****6943 | 2018-12-27 03:05:51

已有4个回答

  • 143****9254

    ①层高和室内净高,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m。

    ②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③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④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⑤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在实际应用中因为很多地方要设计地热,所以层高增加100,变成2.9米。而有些大户型比如高层豪宅、洋房等,因为房间较大,需要更高的层高,所以会做到3米,别墅可能会出现3.3米、3.6米等层高。

    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室内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米;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米,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米。

    也就是说,楼层的高度是指该住房的净空高度+楼板的厚度不得低于2.8米。

    查看全文↓ 2018-12-27 03:06:38
  • 156****1049

    商品房楼层的高度标准是:

    1.根据有关规定,商品房的楼层的高度必须符合标准:住宅层的高不应高于2.80m。卧室、起居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40m,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m。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2.10m,其余不宜低于1.5m。厨房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m。卫生间、厕所其蹲位处地面距上部存水弯的净高不应低于1.90m。

    2.上述只是商品房楼层楼高的低标准,如果购房合同中买卖双方对层的高另有约定(该约定必须高于国家标准,否则无效),则开发商交房时应当达到约定的标准。而自建房层的高一般在3.2m-3.6m之间,层的高高空间宽敞空气流通较好,但过高也是浪费材料的。

    查看全文↓ 2018-12-27 03:06:32
  • 153****8323

    按《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米,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米。

    2.8米是这一层的地面到上一层的地面.这个尺寸是含楼板厚度的,普通住宅层高2.8米,可以在保证居住舒适度的基础上,**大限度的节约能源。

    住宅的高度计量除了用“米”,还可用“层”来计算,每一层的高度在设计上有一定要求,称为层高。

    层高通常指下层地板面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面之间的距离。层高减去楼板的厚度的差,叫做净高。出于降低成本、节约建材、节约土地等考虑,目前一般住宅层高都在2.8米左右。

    查看全文↓ 2018-12-27 03:06:25
  • 134****8326

    《住宅设计规范》中关于层高的规定: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m。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查看全文↓ 2018-12-27 03:06:21

相关问题

  • 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米,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米。一般书本上是这样定义的,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2层以上为高层;另一说法是以米为计量单位的,24米以上的住宅为高层,100米以上为超高层。房屋外墙、柱、边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0m。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低于2.10m;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室内净高: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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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按照《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第六节层高和净高:第2.6.1条住宅层高不应高于2.80m。第2.6.2条卧室、起居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40m,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m。第2.6.3条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2.10m,其余部分**低处高度不宜低于1.5m。第2.6.4条厨房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m。第2.6.5条卫生间、厕所内采用蹲式大便器时,其蹲位处地面距上部存水弯的净高不应低于1.90m。二、以上层高的国家标准只是层高的**低标准,如果购房合同中买卖双方对层高另有约定(该约定必须高于国家标准,否则无效),则开发商交房时应当达到约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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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宅设计规范》规定: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米;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米,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米,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米;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米;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1.90米,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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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3.6 层高和室内净高3.6.1 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0m。3.6.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3.6.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3.6.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3.6.5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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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宅设计规范》规定: 指标计算 4.0.1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 ——套内使用面积(m/套); ——套型阳台面积(m/套); ——套型总建筑面积(m/套);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m)。 4.0.2 计算住宅的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 2 套内使用面积应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 套型阳台面积应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积之和;阳台的面积均应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 4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 5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 4.0.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内使用面积应包括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厨房、卫生间、过厅、过道、贮藏室、壁柜等使用面积的总和; 2 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应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3 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应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4 套内使用面积应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时,应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 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应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应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应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坡屋顶无结构顶层楼板,不能利用坡屋顶空间时不应计算其使用面积; 6 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列入套内使用面积中。 4.0.4 套型总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全楼各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求出住宅楼建筑面积,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应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2 应以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得出计算比值; 3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计算比值所得面积,加上套型阳台面积。 4.0.5 住宅楼的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00m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 2 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大于3.00m时,应对大于3.00m的所有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0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小于1.50m时,多出部分不应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0m时,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算; 3 层高小于2.20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应计入自然层数; 4 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2.20m的半地下室不应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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