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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屋确权登记要怎么进行?

143****0505 | 2019-01-06 1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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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4****4083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二、2011年11月,《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1、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2、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查看全文↓ 2019-01-06 10:06:25
  • 138****1620

    根据《土地法》的规定,农村的宅基地审批权在县级人民政府,因此,只有经过县级政府批准并颁发了宅基地使用权证,才能依法领取房屋产权证。农村的住宅房虽然使用的农村集体土地,但在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批准的宅基地上建筑的房屋是非法占地,不能领到房屋产权证,在自留地、承包地里自建的房则更不能领取到房屋产权证了。
    农村自建房确权与房子是何时盖的没有关系,这只是档案工作了解概况时顺便问的,因为档案是有互相印证的作用,题主就当是配合工作人员完成一个建档任务就好。同时也有可能是为了判断该自建房是否为老房、危房,是否需要重新翻修。其实农村自建房确权应注意的问题反倒是以下几点:一、房地的一致性问题 自建房和宅基地必须是同一人,如果不是必须有一方写出证明,证明还自建房或宅基地不属于自己,或已转让给另一方,或者是遗产继承等。二、房屋的权属来源问题。即要证明该房子是你个人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的,需要准备用地、规划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房屋赠与、继承、转移、担保合同书或批准文件等。三、房屋宅基地的合法性问题。确认你需要确权的房屋宅基地是否有占用耕田、开发区、禁建区的情况,是否在泥石流、塌方、山体滑坡易发地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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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房屋及宅基地确权也是国家推行的全国土地确权中的一项工作。在确权登记后将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可以说这证书跟城市居民拥有的“房产证”差不多。以后凡是涉及到征收、拆迁、买卖等问题时,这个证书就是自己权益的保障。那为什么在确权时会问到房子是什么时候建起来的呢?因为在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是有规定的。一是宅基地必须是本地村民才有资格使用,二是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当地省市的规定。第一个问题好确定,主要是第二个问题宅基地面积大小确定,是需要看房屋的建设年份的。
    农村房屋确权登记时为什么要问房子是什么时候盖的?这是工作程序,对于未确权的农民朋友来说,确权登记审批流程,农民是比较关注。想要了解确权流程,能给农民带来便捷,以免吃亏。主管部门人员上门登记是要确定下你的房子,是哪个阶段盖的,八二年以前的房子,与八七年盖的房子处理问题有所不同。确权后对于以后农村拆迁补偿,也会有所不同。免得有些人钻空子,趁机修建房屋,为多拿一些拆迁款除此下策。为杜绝这件事情的发生,工作人员而作了详细的登记,为后续工作提供方便。

    查看全文↓ 2019-01-06 10:06:09
  • 146****6502

    一、农村房屋确权是什么意思?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是指农村居民为建造自有居住房屋对本集体土地的占用、使用的权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只有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能取得,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
    二、哪种情形下农村房屋不予确权?
    农村宅基地不予确权的情形:
    (一)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
    (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
    (四)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五)农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未复垦的;
    (六)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七)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八)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九)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十)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住宅;
    (十一)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十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形。
    三、农村房屋确权登记发放流程?
    1、申报
    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2、权属调查
    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3、审核与公告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查看全文↓ 2019-01-06 10: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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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尽快确定杨屯镇区搬迁时间的函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0月21日,沛县县委、县政府与贵公司召开了关于杨屯镇镇区搬迁的联席会议。根据会议精神,我镇迅速成立了杨屯镇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制订了搬迁工作方案,着手实施了搬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意见,先启动杨屯镇区及杨屯、蒋海、王庄三村的搬迁工作。在镇区一期搬迁的范围内,我镇已对老镇区内的门面房、商住房、居住小区、机关事业单位等拆建费用及新镇区内的现有建筑物、设施等补偿费用,参照有关补偿规定及市场价格进行了预算。 二、根据2008年12月30日县委张副书记组织召开的杨屯镇区搬迁联席会议精神,2009年元月,地矿双方成立了杨屯镇区现状调查组,对老镇区沿街商业门面房、商住用房、机关事业单位、居住小区等建筑物分别进行了实地丈量、登记造册。另我镇对规划的1.67平方公里新镇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已全面丈量登记完毕。2009年2月完成了老镇区及新址的现状资料收集工作。 三、对第一期搬迁的杨屯村、蒋海村、王庄3村人口核实工作从2009年5月份开始启动,历经两个月反复摸底、调查、核对,经杨屯派出所及县公安局审核后,已报县大屯矿区办事处及贵公司公共协调部。 四、在县发改委、规划局、建设局、国土局等单位的指导配合下,我镇委托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于2008年12月和2009年5月,分别完成了《杨屯镇总体规划(2008-2025)》及《杨屯镇修建性详细规划》(一期工程),该规划已通过县规划局组织的专家论证,同时得到了县政府的批准。 五、新镇区规划的2平方公里工业园区,于2009年3月开工建设,完成了府前大道、工业大道及一座大型桥梁,建设徐州苏鲁粮食现代物流中心,投入资金近3000万元。工程建设正如火如荼,进展喜人,私人企业在陆续进入。 目前亟待确定搬迁时间的原因: 1、经济发展刻不容缓。我镇于2008年11月召开了镇区搬迁动员大会,为给贵公司节省搬迁费用,会议要求老镇区范围内的所有企业,无论是扩大经营,还是技改一律暂停上马,维持原状。目前正是我镇企稳回升,经济快速复苏的大好时期。2009年纺织业效益极好,很多企业都想新上气流纺等新生产线扩大经营规模。目前镇区现有企业已经联合向镇党委政府提出要求,要求镇政府给出明确搬迁时间表,确定搬迁日期,否则要求政府赔偿其损失迁出我镇。 2、农村住房需求无法满足。为节约贵公司搬迁费用,我镇已经禁止在新、老镇区一切改建、新建、扩建行为,两年来很多因孩子结婚、房屋陈旧等确需建房的农户一直无法建房。有的甚至孩子的婚期因此一再拖延,不少村民强烈要求明确搬迁时间和允许他们建房的日期。 3、小城镇建设刻不容缓。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是提高农民生活小平、加快城乡一体化的必由之路。为推动城市化进程,县委县政府制定决策,在2009—2012年间镇级小城镇建设所产生的规费全部返还给乡镇,而我镇目前却无法确定小城镇建设工作思路。当别的乡镇积极开展小城镇建设时,我镇只是在等待搬迁,一则失去小城镇建设发展的良机,二则享受不到县优惠的政策,带来经济损失。 4、维稳控建压力大。我镇成立了由规划、城管、国土、公安等多家单位组成的控制突击建设工作组,24小时在新老镇区进行巡查,一旦发现突击建设行为,立即予以强行拆除。但随着搬迁进程的放缓,农民建房需求不断上涨,控制建设的压力越来越大,难度越来越大,费用越来越高。同时在群众中已出现不稳定因素,部分村民已到市县上访,他们强烈要求早日确定搬迁事宜,要求政府给他们一个明确答复。鉴于上述原因,敬请贵公司领导为自身发展和地方政府工作角度考虑,务于2010年4月底前对我镇搬迁事宜予以明确答复,以利于我镇经济社会的健康协调发展。 抄送:沛县人民政府驻矿区办事处 大屯煤电公司公共关系部 姚桥煤矿 杨屯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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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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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宅基地确权需要权利人主动申请,申请程序如下:  1. 申请:由村民向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所(或国土资源分局)提出书面申请;  2. 权属审核:各国土资源所(分局)进行土地登记资料的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以国土资源局名义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公告到期后,统一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  3.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填写《土地归户卡》,组装《土地登记簿》,并进行材料归档;  4.颁发证书。  所需材料如下: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户口簿和申请人个人身份证等),委托代理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来源证明材料(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申请宅基地报批表、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表等;转让、继承、分家析产、赠与、受赠的协议书、合同书、证明书等;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判定书、裁定书;村委会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等);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村关于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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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有限制的处分权,即权利人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将房屋连同宅基地一同转让、出租。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转让出租的限制: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并涉及受让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仅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从事家庭生产和经营活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建设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物权法》第152条至第155条专门对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做出了规定,它明确: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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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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