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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使用证能分割吗? 继承遗产。土地使用证可以分割吗?

132****4928 | 2019-06-06 17:10:24

已有3个回答

  • 156****6218

    如果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可以向派出所申请分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分户申请;
    (二)婚姻关系变更等与分户原因相关证明;
    (三)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或者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
    (四)户主及拟分户人员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根据规定,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房屋产权所有人承担

    查看全文↓ 2019-06-06 17:10:39
  • 154****0744

     土地使用权不能继承,所以也不存在后续的分(割)事宜:
      1、土地使用权不属于被继承人的生前个人财产,不适用于继承;
      2、如果是农村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的,在本次承包期限内,各继承人可以继续使用(同一序位,原则上来说,平均分配),直到承包到期为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查看全文↓ 2019-06-06 17:10:34
  • 151****4197


    李格梅和李维祥系姐弟关系。农村土地实行第一轮家庭承包经营时,李格梅、李维祥及其父李圣云、母周桂香共同生活。当时,李圣云家庭取得了6.68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此后李格梅、李维祥相继结婚并各自组建家庭。至1995年农村土地实行第二轮家庭承包经营时,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李圣云家庭原有6.68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了重新划分,李维祥家庭取得了1.8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李格梅家庭取得了3.34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李圣云家庭取得了1.54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三个家庭均取得了相应的承包经营权证书。1998年2月,李圣云将其承包的1.54亩土地流转给本村村民芮国宁经营,流转协议由李格梅代签。2004年11月3日和2005年4月4日,李圣云、周桂香夫妇相继去世。此后,李圣云家庭原承包的1.54亩土地的流转收益被李格梅占有李维样因遗产继承纠纷,以李格梅为被告向江苏省某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李维祥诉称:原告与被告李格梅系姐弟关系。1998年2月13日,原告父亲李圣云将其承包的农田1.54亩转包给同村村民芮国宁经营,因李圣云不识字,转包合同由李格梅代签。后李圣云于2004年去世,去世前将上述1.54亩农地的承包证交给原告,并言明该1.54亩土地由本人和李格梅共同继承,每人一半。但李格梅一直将该1.54亩土地全部据为己有。原告曾多次与李格梅协商,李格梅均不同意返还。请求判令原告对该1.54亩土地中的0.77亩土地享有继承权,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该部分土地。被告李格梅辩称:讼争土地应全部由被告承包经营,理由为:(1)原告李维祥系非农业户口,不应享有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2)原、被告的父母去世的时间均已超过两年,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3)被告家庭人口比原告多,父母因此将讼争土地交给被告耕种;(4)原告对父母所尽赡养义务较少,而被告对父母所尽赡养义务较多,应该多享有诉争土地承包权的继承份额。



    【裁判结果】



    审理该案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维样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



    【法理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解决该问题的关键须清楚地把握何为遗产,及其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合法法财产。它是继承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的标的。没有遗产,也就不能存在继承法律关系。我国《继承法》第3条对遗产的概念有明确规定。从遗产的法律特征上看,在时间上,自然人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财产才是遗产。因此,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在内容上,遗产只能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因而具有财产性。虽然在学说上对遗产的范围存在分歧,但是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范围仅仅包括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和财产权利,而不能包括诸如被继承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从遗产范围的限定性上看,遗产必须为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只有在被继承人生前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财产,才能为遗产。虽于被继承人生前为被继承人占有,但不体为其所有的他人的财产,例如被继承人生前租赁、借用的而于死亡时尚未返合法财产,因而只有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具有合法性的财产才为遗产。自然然人死亡时遗留下的财产,无论是积极财产还是消极财产,并非都为遗产,而只有依法可以由自然人拥有的,并且被继承人有合法取得根据的财产,才为遗产。从遗产的可流转性上看,遗产,是要转由他人承受的被继承人死亡时遗前留的财产,因此,遗产必须具有流转性。反言之,虽为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财产权利和负担的财产义务。但因具有专属性而不能转由他人承受的,也不能列人遗产的范围。例如,以人身关系为基础的财产权利义务,以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和负担的财产义务,一般都不能转让,不能作为遗产。

    查看全文↓ 2019-06-06 1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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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有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依法不能抵押,且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抵押。根据我国担保法,经发包方同意的农民依法承包的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用来做为抵押。  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可以抵押,乡镇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单独抵押。所以,如果想用土地在农村申请抵押贷款的,还需要看清楚自己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哪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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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能分割。 只要要求合理是可以的,一般是兄弟分家了而土地使用证是老爸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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