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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户口居民如何继承父母集体土地房屋?能不能继承农村父母的宅基地啊?

143****5680 | 2019-11-18 11:06:30

已有3个回答

  • 134****8329

    户口不在农村,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子,但不能继承宅基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集体,宅基地使用权不是遗产不能继承。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3、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能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非农业户口不能拥有宅基地,但是可以继承房屋(但并不是继承宅基地),只要房屋不垮,就永久拥有,但是一旦毁损,不能申请重建。

    查看全文↓ 2019-11-18 11:06:56
  • 137****7508

    不合法。法律规定一户一处宅基地,你父母留下的,即便是房产证遗失了,也是能查到的。
    现在的土地证应为无效,会被土地管理局撤销。
    居民户口不能继承农村的宅基地,即便是农村户口也必须是同一村子的户口才行。
    集体土地是集体组织的,个人有使用权但无所有权。你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证,这只是使用权,不是所有权。你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不动产,但不能继承宅基地。

    查看全文↓ 2019-11-18 11:06:49
  • 147****7124

    城镇户口可以继承父母在农村的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符合如下情形,可以办理宅基地使用权手续。否则无法办理。只能继承房产。

    《山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因买卖、继承、赠与房屋而发生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买房户、继承人、被赠与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可依法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按本办法第十八、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

    (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

    (四)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归侨、港澳台同胞等,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

    (五)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查看全文↓ 2019-11-18 11: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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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合法。法律规定一户一处宅基地,你父母留下的,即便是房产证遗失了,也是能查到的。现在的土地证应为无效,会被土地管理局撤销。居民户口不能继承农村的宅基地,即便是农村户口也必须是同一村子的户口才行。集体土地是集体组织的,个人有使用权但无所有权。你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证,这只是使用权,不是所有权。你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不动产,但不能继承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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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权证的定位不是全国都一样的标。有的地方已经是土地、房产两证合一了,一本房地产权证上就记载了土地和房屋的权属信息。有的地方还没有做到两证合一,还是一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一本房屋权证。拆迁补偿分为地面附着物补偿(房屋、树木等)和土地征地补偿。没哟土地证的话,那就没有征地补偿款,只补偿地面附着物。如果要说区别,两者的差异在土地出让金上;例如:同样的100平米的房产,分摊土地为50平米,其中一套有土地证,一套没有。周边同类土地价格为100万元/亩(按照每亩=666.7平米计算),那么有土地证的房产将比没有土地证,在补偿时候多得74996.25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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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我们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城镇户口的人员不能够购买农村房屋,但是继承这种取得方式是可以的。你是继承房屋,同时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也同时获得继承,一个原则是“地随房走”。你继承后可以自住,也可以出租、出卖,但是应当出卖给农村人。如果出卖给城市人将有可能引起其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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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被当做遗产继承,民法学者的见解通常是:能被当做遗产直接继承或者虽不能被当做遗产直接继承但可以附随宅基地上房产的继承而转移。就此,我们的观点是:民法学者如此主张皆因其偏重于以财产权基本属性理解宅基地使用权,而如果偏重于以生存权基本属性理解宅基地使用权,就会有不同的见解。宅基地使用权主体资格的特定性和取得的福利性(无偿)、数量的受限性(“一户一宅”且面积不得超标),决定了其能否被当做遗产继承,应区别不同情况而具体处理。具体来说,无论是直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还是附随继承房屋所有权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均应分三种情况(即界分三类主体)进行讨论:一是主张继承人为符合限定资格的本村村民;二是主张继承人虽为本村村民,但不符合限定资格;三是主张继承人不为本村村民而为外村村民或城镇居民。[1]毫无疑问,第一类主张继承人有直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或者通过继承地上物所有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毫无疑问,第二、三类主张继承人没有直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但其是否有通过继承地上物所有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则对法律政策规定的理解和适用有歧义或者法律政策未做出明确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规定:“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据前述规定推断,第二类主张继承人基本有通过继承地上物所有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藉此,似乎在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上不坚持贯彻 “一户一宅”且面积不得超标原则,但这显然是理解上存在偏差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第规定:“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地上物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因此,虽然该继承人已享有超过控制标准的宅基地使用权不阻碍其继承地上物所有权后进行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但是在登记之时必须将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进行注明。当进行城中村改造腾退或征收补偿之时,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重新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退还超出部分。并且该继承人欲翻建地上物时也无法再一次获得申请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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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的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的原则,只分配给当地的农村居民,城市户口居民是不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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