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答 农村拆迁阁楼如何补偿农村的房子拆迁怎么补偿?? 其他

    具体要看做出征收决定的政府发布的公告及后来公告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他们里面会有征收区域的四至范围、安置对象的认定、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及搬迁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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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农村拆迁如何补偿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分类
    按照规定,拆建单位必须依照房屋拆迁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拥有人或使用人提供各种补偿费用,其中主要有以下三种:
    ①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②周转补偿费: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③奖励性补偿费:鼓励住户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例如住户可以自愿迁往郊区,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等。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是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的,所以建议大家在拆迁补偿前按照上面几种费用分类进行询问,被拆迁人不可马虎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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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有哪些方式,农村房屋拆迁怎么补偿 房产纠纷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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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农村拆迁补偿问题 房产纠纷

    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我相信只要你有法律的信仰,一定会有好的结果,祝你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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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有关农村拆迁补偿 房产纠纷

    拆迁补偿有几种方式?新《条例》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作为主要方式。其原因:一是货币补偿操作简单,且一次性了断,不会产生延长过渡期限、被拆迁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时回迁等后续问题;
    二是货币补偿更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不受地点等方面的限制;三是避免因安置用房质量不好而使拆迁双方产生矛盾;四是更好地体现新《条例》的立法思想,即有条件实行货币补偿的,尽可能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标准怎样定?新《条例》规定了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等价有偿,采取的办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
    原《条例》过多地考虑了人的因素,造成拆除同一标的物,因居住人口不一,而补偿标准不一,导致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之前大量迁入户口,加重了拆迁人的负担,也加重了投资成本,增加了旧城改造的难度。
    而新《条例》把补偿安置与户口分离,淡化人口因素,以房屋价值作为补偿安置的标准,既符合法理要求,也便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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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百科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 产权/核验

    baike42551
    本文详细介绍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概念和相关费用,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同时,还描述了房屋拆迁的流程,包括颁发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拆迁补偿协商、进行裁决和拆迁实施阶段。文章旨在让读者了解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流程。
  • 问答 农村拆迁怎么算补偿?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其他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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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是多少,北京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北京楼市

    现在国家还没有出台新的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政策。
    同时,具体的拆迁补偿标准由各地县市政府制定。在拆迁公告贴出后会有具体的拆迁补偿标准给您查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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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条例 房产纠纷

    你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当指定地点需要拆迁遗址时,需要做的工作
    首先开发商或者责任人需要想当地直属政府提交拆迁措施及申请,待有关官文出示之后才可以拆迁,同时也需要争取当事人或者群体的同意.
    然后开发商才可以和当事人或者群体协商拆迁协议及补偿.
    **后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署拆迁安置合同才能进行拆除.

    您好,根据你所提交的问题, 如果像您所说的整个村子的人都不满意拆除,您们是完全可以拒绝的,而且补偿不适合当前的标准, 你们可以进行上访 上诉等办法来解决 如,去当地拆迁管理不或者直管部门查看政府审批报告等.
    根据常理常规讲,在村子里动迁拆迁 需要有85%以上的户主同意拆迁和拆迁协议补偿,那么开发商是可以拆除的.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房地产专业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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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农村房屋拆迁怎么补偿 房产纠纷

    农村房屋拆迁怎么补偿需要了解是否合法建筑,农民自建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建设。下面分两种情况讨论:


    (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宅基地

    此时可以安排宅基地给被拆迁人自建住宅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住宅,其形式如下:


    1. 如由被拆迁人自建,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对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


    2. 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住宅,拆迁人按本规定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建成的安置房分配给被拆迁人。


    (二)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农用地

    这种情况下,可转为非农建设用地供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安置住宅的,由拆迁人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等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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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农村房子拆迁怎么补偿 其他

    现在很多城镇居民都是办理了农转非而成的,所以这部分城镇居民的父母在农村还有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将来他们从父母那里继承了农村住房,如果遇到农村住房的拆迁等问题应该如何处理,这种情况会得到同等补偿吗?

    很大在城市里居住的人,厌倦了熙熙攘攘的人群,想要去农村买房居住,远离喧嚣。那么城市户口是不是可以去农村买房呢?假如已经在农村拥有一套房屋,如果进行拆迁的话,非农户口可以得到补偿吗?

    城市户口可以买农村房吗?

    答案是不可以的:

    1、农村的房屋,是和宅基地一起进行转让的;

    2、宅基地的转让,必须是符合申请条件的本村集体内的成员,才能受让;

    3、城镇户口,不能受让农村的宅基地以及地上的建筑物。

    一、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够单独转让,有下列的转让情况,应认定为无效:

    (1)城镇的居民购买;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的批准;

    (4)向集体组织的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经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的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以及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的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了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进行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非农户口农村房子拆迁有补偿吗?

    在农村拆迁中一般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原有房屋的补偿,二是针对户口的补偿。如果你是非农户口那么也就代表你不是村集体成员,这样的话针对户口的补偿你是享受不了的。

    1、有农业户口的能得到安置补助,没有农业户口的可能得不到安置补助。即使迁一个人回农村,也仍然是非农业户口,也不会得到安置补助。

    2、农村房屋拆迁,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适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因此应当对农业户口人员给予安置补助,非农业户口人员一般没有农村村民资格,不能享受农村村民待遇,因而不能得到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

    3、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安置补助一般是安置房,非农业户口人员的房屋拆迁只能得到货币补偿,而不能得到安置房。

    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制约了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之间的流动。城市人口不能在农村买房,及使在农村拥有房产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进行拆迁的话,不能享有和农业人口相同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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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农村拆迁阁楼如何补偿?一般农村的房子拆迁如何补偿?? 其他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撤销建制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等价值的产权房进行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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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房产纠纷

    这个问题就要看你们到底想拿到什么价国家和你家你认为谁会笑到**后价格让他们找你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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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如何 其他

    正常情况,农村征地补偿采取以方式,一是房屋征收,按面积补偿,或按面积回迁;二是征地补偿,包括土地本身价值和青苗补助两部分;三是地方制定的集体户口安置优惠政策。前两项是必须进行补偿的,后一项是地方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的。根据你的情况,如果你在农村仍然有房产,不受户口的限制,可以得到补偿。耕地方面,第二轮承包期为30年,虽然你的户口已迁出村集体,但村集体不可以收回你的承包地,必须等到承包证到期后才可以收回,因此,只要你手里还有土地承包证并没有过期,那么必须给你征地补偿。
    因为你的户口已从村集体中迁出,因此不再享有地方制定的关于村集体户制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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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百科 农村住宅拆迁补偿标准 交房须知

    baike18586
    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是:第一,房屋补偿。第二,周转补偿。第三,奖励补偿。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拆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给予补偿,其中包括补偿、周转补偿、奖励补偿。
  • 问答 农村房屋拆迁怎么补偿? 房屋拆迁

    农村房屋拆迁应当包括宅基地和房屋拆迁两个部分。宅基地因为被计算在总的征地面积中,因此对于具体的拆迁户来就,也应当获得补偿。但如果进行了宅基地的重新划拨,只补偿差额部分宅基地面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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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应该如何拆迁农村房屋拆迁应该如何补偿 其他

    和城市房屋拆迁不一样,农村房屋拆迁没有全国统一的法规,各地一般都是根据土地法和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法规制订的政策。我这里有《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关于农村房屋补偿的条款,希望你对你们有帮助。
    1、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2、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
    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3、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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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房产纠纷

    需要咨询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他们应该公开补偿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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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关于农村拆迁补偿 房产纠纷

    可以参考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补偿
    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上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大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二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后,原建(构)筑物归国家所有,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5%至20%计算。
    第三章人员安置
    第十三条被征地单位的下列入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或以调整承包地方式予以安置:
    (一)农业人口;
    (二)在校大中专学生;
    (三)现役义务兵;
    (四)劳改劳教人员。
    第十四条被征地单位的下列入员不予安置:
    (一)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
    (二)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第十五条对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安置,可以采取货币安置、保险安置、以地安置或民政部门安置等方式。
    第十六条征地农转非人员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转非人员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或者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支付给农转非人员。
    第十七条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将该农转非人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全额或者半额交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用后,有条件兴办经济实体且安置农转非人员在10人以上的,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支付给该经济实体,作为被安置的农转非人员投入的资本金。同时按每个农转非人员20至30平方米的标准向该经济实体划拨土地,用于发展生产,安置农转非人员。该经济实体应按规定缴纳征地成本费。
    第十九条下列农转非人员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或逐月发放生活费:
    (一)未满18周岁的孤儿;
    (二)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孤寡人员;
    (三)持有残疾证明、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监护人的人员;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证明患有精神病且无监护人的人员。
    第二十条对农转非人员安置实行征地统筹费调剂使用办法。统筹费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市区每亩3000元,其他区县(自治县、市)每亩2000元的标准向建设用地单位收取,专项用于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的统筹调剂。
    第四章住房安置
    第二十一条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上地使用权证的被拆迂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第二十二条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房屋被拆迁的未转非的村民;
    (二)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
    (三)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人员,但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人员,其房屋被拆迂后,可以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申请宅基地。
    第二十三条住房安置可以采取统建优惠购房、货币安置住房、自建住房等方式,按每人17至2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予以安置。
    第二十四条住房安置对象选择优惠购房方式并且确有统一修建安置房条件的,以户为单位,按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确定的应安置房建筑面积标准,以土地征用时砖墙(条石)预制盖价格向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优惠购买安置房。
    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但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下达后离婚分户的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当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
    因户型设计限制,购买安置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足部分由住房安置方按建安造价补偿给被安置人。
    第二十五条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优惠购房时,可申请增购1个自然间的住房,其价格按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计算。
    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优惠购房时,可申请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1个自然间的住房,与原户主合并安置。
    征地前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住房的被征地人员,可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以综合造价购买住房。
    在政府批准征用土地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且城镇确无住房的被拆迁人,经住房安置方审核同意后,可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按建安造价的50%优惠购买住房。
    第二十六条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住房方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安置对象签订货币安置住房合同,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
    货币安置款额等于货币安置住房合同履行时,征地拆迁范围相邻经济适用房平均售价与土地征用时砖墙(条石)预制盖房屋补偿标准之差乘以当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应安置房建筑面积。
    第二十七条无条件集中统一修建安置房的,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同级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确定的应安置房建筑百积标准和当时当地城镇居民住宅平均建安造价予以补助,并按照规划管理要求和当地城镇居民修建住宅用地标准划给宅基地,由住房安置对象自建住房。
    第二十八条户口分别在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为同批住房安置对象的,合并为1户安置住房。
    住房安置对象在2个或2个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有住房的,在征地拆迁时只安置1次住房。
    第二十九条安置房的建安造价包括基础、主体、屋面工程、水电安装等费用,由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予公布。
    统建安置房屋、自建房屋的,按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的规定减免税费,但天然气安装费、通气费由住房安置对象自行承担。
    货币安置对象购买住房时,按每人17至2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免缴房屋交易费用。
    第三十条住房安置对象按规定办结安置房的有关手续后,房屋产权归该住房安置对象所有,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对统建优惠购房,建设用地单位应按优惠购房建安总造价的2%-3%的比例提留该安置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交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或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交付物业管理企业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专项用于该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三十一条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其所有人按征地拆迁方案规定的时限自行拆迁。
    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3人以下(含3人)每户不超过300元,3人以上每户不超过500元。临时过渡户按2次计发。
    因建设需要,被拆迁户须提前搬迁过渡的,从过渡之日起以批准征地时的在籍户口为准,发给搬迁过渡费或搬迁补助费。属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的,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80至100元搬迁过渡费;属货币安置住房,自建住房的,每人一次性发给300元至500元搬迁补助费。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附表一所列标准执行;青苗和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及房屋、构筑物、零星的一般树木的具体补偿标准,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在附表二至附表五所列的标准范围内制定。
    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可参照附表一至附表五所列的标准,制定本地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和青苗、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及房屋、构筑物、零星的一般树木的具体补偿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征占用林地的补偿、安置,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长江三峡移民征地补偿、安置,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人民政府1994年发布的《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事宜,按原有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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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农村拆迁怎么算补偿?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一般是多少钱? 其他

    为了发展农村,征用部分土地是在所难免的,一旦涉及到征地拆迁,那么合理的补偿则是农民**关心的问题。国家为了保障拆迁过程中农民的权益,也对拆除补偿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从2018年开始将实施新的房屋拆迁补征地拆迁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1、农村草房补偿1900元/平米;
    2、砖瓦房补偿2400元/平米;
    3、砖砼结构房屋补偿2800元/平米;
    4、二层及及以上楼房补偿3300元/平米,另外房屋附属物等给予等价的补偿。异地安置每户给予2万元的补偿。宅基地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属物以及青苗费。土地补偿和安置费将**多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附属物给予等价补偿,青苗费按照农作物种类来定价。对于耕地征用,补偿种类如上。土地补偿费用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到10倍。**后,对于被征地拆迁的农民,将会被纳入到养老保障体系中,保障失地或者征地拆迁农民的未来养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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