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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7日专电深圳市近日发布的《市政府公报》显示,从今年7月1日起,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据深圳市地税局介绍,深圳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后,普通标准住宅按销售收入1%预征,别墅类按销售收入3%预征,其他类型房产按2%征收。
今年7月1日前的征收期,深圳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分别为:普通标准住宅按0.5%,别墅、度假村等其他房产按1%。
据了解,深圳市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作出上述调整的。该《通知》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
档次 |
级 距 |
税率 |
速算扣除系数 |
税额计算公式 |
说 明 |
1 |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 |
30% |
0% |
增值额30% |
扣除项目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
2 |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 |
40% |
5% |
增值额 40%-扣除项目金额5% |
|
3 |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 |
50% |
15% |
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
|
4 |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
60% |
35% |
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
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它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下面来更加详细的了解土地增值税。
一、土地增值税的特点:
1、在房地产转让环节征收;
2、以房地产转让实现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3、征税范围比较广;
4、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5、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不论法人与自然人;不论经济性质;不论内资与外资企业、中国公民与外籍个人;不论部门。
三、计税方法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的时候,应当先用纳税人取得的房地产转让收入减除有关各项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得出增值额。再按照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分别确定增值额中各个部分的适用税率,依此计算各部分增值额的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各部分增值额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之和。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 (增值额×适用税率)
四、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征税(国家才是所有者,才能出让);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2、征税范围的具体和特殊规定
(1)以房地产进行*联营
以房地产进行*联营一方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或者作为联营条件,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其中如果*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联营的就不能暂免征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房产转为自用或者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如果产权没有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3)房地产的互换,由于发生了房产转移,因此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是对于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的行为,经过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4)合作建房,对于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5)房地产的出租,指房产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将房产或土地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地产企业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6)房地产的抵押,指房产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作为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权属的法律行为。这种情况下房产的产权、土地使用权在抵押期间并没有发生权属的变更,因此对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7)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8)房地产的代建行为,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性质,故不在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9)房地产的重新评估,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国有企业在清产核资时对房地产进行重新评估而产生的评估增值,因其既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人也未取得收入,所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10)土地使用者处置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用、使用*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具有合同等到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就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