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昌:“认房不认贷” 多孩家庭按建面给予200元/平补贴

来源:吉屋房产热点   作者:jixiaoji   2023-11-20 10:42:45

近日,四川西昌市发布《西昌市房地产事务中心关于公开征求<西昌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提出,给予特殊群体购房补贴。对农村户籍家庭,新落户西昌市城镇居民不满3年的购房家庭,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人员遗属,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年内在西昌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补贴。购买首套住房的,单户按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单户按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

给予多孩家庭购房补贴。对符合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年内在西昌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分别按单户按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

《西昌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精神,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西昌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上级精神,结合西昌实际,参照外地经验,制定以下措施。

一、优化土地开发供应

(一)进一步优化土地出让条件。新出让和改变土地用途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可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支持零星用地整合。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需整合的不能单独成宗开发建设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单宗土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亩且不超过相邻整合宗地面积的10%),由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提出整合方案报批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50%出让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提出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资部门应积极推进零星用地整合相关工作,确保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完成土地合宗手续。

二、优化项目规划管理和验收

(一)房地产项目可分期开发。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年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不低于50%土地出让价款的建设用地,办理相关许可后可按规划条件分期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出让条件先行办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分期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支持规划核实分期。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满足分期投入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办理规划核实分期验收。

(三)优化项目验收程序。对已取得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报告的房地产项目,由建设单位作出限期移交其他资料的承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容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四)优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缴纳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时按开发项目规划许可规模,先行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50%,剩余50%由开发企业提出调整缴纳时段申请,调整时间最长不超过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12月内,并承诺在办理最后一批次商品房预售许可前缴纳所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加大金融信贷支持

(一)促进房地产金融平稳有序。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银发〔2022〕254号)要求,在遵循市场化原则,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合理满足房地产开发、住房租赁、建筑企业、个人住房信贷需求,支持房地产开发贷款、信托融资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依法保障住房金融消费合法权益,保障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

(二)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协调各商业银行落实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优惠政策,更好满足消费者合理住房需求。各商业银行对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按首套20%、二套30%标准执行;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政策下限执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20个基点下限执行。

(三)合理确定首套住房认定。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在西昌市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西昌市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四)优化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生育多子女(含2个及以上子女)家庭商业贷款购买第三套住房,认定为二套住房。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

(一)优化准入及放款条件。开发企业办理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完善公积金相关材料后,可同步办理公积金准入并放款。

(二)推行“住房公积金+商业贷款”组合贷款业务。支持在凉山州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或异地缴存职工在西昌市内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贷款”组合贷款。

(三)优化公积金贷款政策。将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挂钩倍数由20倍提高至25倍。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执行“认房不认贷”。

(四)实施住房公积金又提又贷政策。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西昌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在支付完首付款并签订房屋买卖备案合同(二手房办理完过户手续)后一年内,符合又取又贷政策,可以先提取不超过总房价10%的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再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提高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双缴存职工在西昌市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标准上调为80万元。

(六)支持高层次人才贷款和租房提取政策。高层次人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及以上或具有高级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以及州委人才办认定的其他人才)缴存职工在现执行的租房提取标准上提高10%,在西昌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现执行的贷款额度标准上提高20%。

(七)支持凉山州国家“优师计划”培养激励措施。凉山州国家“优师计划”人员在西昌市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缴存半年以上条件的前提下,贷款额度不受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25倍的限制,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享受绿色通道。

第二、第三条措施执行期限按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政策执行。第四至第七条措施执行期限为2023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第六条与第七条措施不能重复享受。

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对存在欠缴税款及滞纳金的纳税人、扣缴义务、纳税担保人不再要求同时缴纳欠税及滞纳金,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调整为10% 。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城镇园林绿化及生态小区建设等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凉山州行政范围内)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按规定享受退税优惠。

六、实施相关群体购房补贴

(一)给予特殊群体购房补贴。对农村户籍家庭,新落户西昌市城镇居民不满3年的购房家庭,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人员遗属,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年内在西昌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1、购买首套住房的,单户按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平方

米的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2、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单户按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二)给予多孩家庭购房补贴。对符合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年内在西昌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分别按单户按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三)实行购买车位补贴。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一年内,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房中地下车位的购房人(本小区业主),给予5000元/个的补贴,车位补贴不叠加。

(四)购房补贴执行要求。

1.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2.上述所涉各类购房补贴,一个家庭最多只能申请两项,1套住房只享受1次且不叠加;

3.1套住房已按前期政策享受购房补贴的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补贴;

4.以上补贴政策与西府办规[2023]2号文件相关条款重复的,2024年5月31日前按西府办规[2023]2号文执行,此后按本通知执行。

5.各项补贴在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证》后申请支付。6.购房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房地产事务中心牵

头,会同财政、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卫健、公安等部门联合制定。

七、鼓励购买非住宅类商品房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年内,外地居民在西昌市一次性购买100万元以上的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新建商品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后,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迁移常住户口,入户后的户口性质为城镇居民。

八、加快推行货币化安置和房票安置方式

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中逐步推行货币化安置和房票安置政策,积极引导拆迁户到市场上购买商品房,改善拆迁户的住房条件,加快农村居民市民化,提升城乡建设一体化水平。

九、优化商品房预售许可和预售资金监管

(一)调整商品房预售许可形象进度标准。房地产项目(楼幢)的工程形象进度达到主体地面以上1层的,开发企业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二)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按照《西昌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西府办规[2023]3号)规定,切实规范预售资金监管,确保预售资金使用安全,保障房地产项目建顺利推进。落实开发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要求,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与预售资金拨付挂钩,对信用良好、评价等级高的企业(项目),适当下调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上调预售资金拨付比例,进一步提高预售资金利用效率。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响应政府推出的房票安置政策,对参加房票购房的房地产项目,适当下调其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具体办法由市房地产事务中心研究制定。

十、改善营商环境

(一)推进“交房即交证”工作。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不动产登记质效,通过提前介入、流程再造、部门联动,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有效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该项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不动产登记、房管、税务等部门配合。

(二)推行住房“带押过户”。对符合交易登记条件的二手房,可以“带押过户”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转移登记,减轻买卖双方的购房成本,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住房“带押过户”的具体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房管、税务、金融、不动产登记等部门研究制定。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第一、二、五、六条)至2024年11月30日止。之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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