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动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吉屋房产热点   作者:吉屋网头条   2024-04-03 15:54:55

2024年3月29日,哈尔滨人民政府发布《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为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增进民生福祉,按照“一城一策、因城施策”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惠民方面

(一)支持人才购房需求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购房前在哈用人单位已缴纳6个月以上社保并纳入社保系统管理且处于存续状态的,以及自主创业、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各类人才(无户籍限制),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按照博士毕业生10万元、硕士毕业生5万元、本科毕业生及大中专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高级工班毕业生)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享受与医学类硕士毕业生同等待遇。港澳台地区或海外留学人员(通过教育部认证的)享受与国内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本项补贴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不能同时享受。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二)鼓励外地户籍人员购买商品房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非哈市户籍的个人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按实际购房款的2%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非哈市户籍的个人在9区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商业、办公、公寓)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按实际购房款的3%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鼓励“卖旧买新”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在9区出售原自有住房并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按新房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卖旧房与买新房时间不分先后。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同时符合第(一)项至第(三)项购房条件的购房人,可叠加享受购房补贴。

(四)支持退役军人购房需求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退役军人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3万元,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享受第(四)项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第(一)项至第(三)项购房补贴,且不再享受哈尔滨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出台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

第(一)项至第(四)项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补贴资金发放部门代扣代缴。

(五)鼓励企业购买商业、办公用房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已在哈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上一年度总纳税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在9区购买新建商业、办公用房(不含公寓)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按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所购房屋3年内不得转让。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六)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

住房套数认定以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购房地人民政府负责住房套数查询登记部门或认定责任部门出具的结果为准。职工家庭购房地无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公积金首次贷款结清且购房地无房产,在全国范围内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职工家庭在购房地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牵头单位:哈公积金中心)

(七)规范推动“商转公”贷款

对已办理商业贷款且具备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申请人,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将符合转贷条件的商业贷款本金余额转为公积金贷款。办理商转公贷款适用先还后贷和顺位抵押两种方式。(牵头单位:哈公积金中心)

(八)优化公积金贷款政策

在确保房屋抵押物价值的前提下,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房龄年限由20年提高至30年,且贷款年限与房龄之和不得超过50年。单职工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提高至80万元,双职工贷款最高额度由8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允许异地缴存公积金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在哈购房,且与在哈缴存公积金职工享受同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放宽灵活就业人员建户缴存公积金政策,灵活就业人员在社保开户后即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放宽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仍不能满足购房需要的,可申请组合贷款。(牵头单位:哈公积金中心)

(九)支持高层次人才公积金贷款

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年龄由55周岁调整为60周岁。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规定、在市人社部门已领取一次性安家费人员作为主贷人,且在哈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的,在哈购买家庭首套住宅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40倍计算。(牵头单位:哈公积金中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十)提升存量房交易便捷度、完善工作流程

建立哈尔滨市房屋交易服务平台,推进存量房交易全流程网上办理,探索打造存量房网签备案、抵押、资金监管、税费缴纳、不动产登记线上化和一站式申办模式。完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机制,扩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银行网点覆盖面。进一步推动存量房交易“带押过户”业务发展,引导商业银行由“同行办”向“跨行办”延伸;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试点。(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金融局、哈公积金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黑龙江监管局)

(十一)支持公寓类房屋居住需求

对实际用于居住用途的公寓类房屋,执行居民用户供热、供水、供电收费标准。根据公寓类房屋所在区域义务教育学校学位情况,实施“一区一策”统筹安置产权人家庭适龄子女入学。(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教育局、水务发展集团、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