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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长沙公积金的条件?

148****5024 | 2012-09-20 10:31:10

已有4个回答

  • 145****9679

    4、提取程序1) 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出具提取证明。 住房公积金提取,通常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2)单位 持提取证明及相关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管理中心于受理申请日起 3 日内做出准或者不准的决定。3)管理中心审核准提取的,在 3 日内将提取额直接划入本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         (如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本人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会依职工申请办理。

    查看全文↓ 2012-09-20 10:32:30
  • 157****3926

    3、提取所需证明材料1)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 (不含单位办理提取) ,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2)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3)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提取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等自住房提供购房合同或者购房协议和购房发票(二)购买回迁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购房发票(三)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四)购买公有住宅房的,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购房收;(五)大修、翻建自住房屋的,提供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购买材料的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

    查看全文↓ 2012-09-20 10:32:22
  • 148****9423

    2、提取的额度1)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如果没有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2)购买、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使用住房贷款的,其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包括贷款本息及**款) 。3)属于(提取范围)里第7.8条的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额度限制,每月可以提取一次。4)属于(提取范围)里第2.3.4.9.10.11 情形 , 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5)属于(提取范围)里第11情形的,本人的继承人、受赠人可以提取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全部存储余额, 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查看全文↓ 2012-09-20 10:32:12
  • 131****6295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如果你符合以上某一项条件,可以携带相关的证明、资料到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查看全文↓ 2012-09-20 1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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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工作规则》的通知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比例15%的。符合上述条件要件齐全的,中心须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者处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据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长沙公积金提取取现,湖南省直公积金, 壹捌贰柒肆捌玖贰叁柒伍,1827489****第三十条 禁止向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禁止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办公或者生产经营用房。 第三十一条 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后,享受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具体办法由管理中心拟订,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个人购房需求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 第三十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管理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准予的,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说明理由的,管理中心应当提供。 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预售或者现售商品房时不得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贷款的购房人,企业应当实行同等销售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的附带条件。 第三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当在办公场所、服务网站公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程序,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应当简便、快捷。 第三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审核和发放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管理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贷款审核、贷款发放等工作程序。具体办法由管理中心拟订,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风险防范机制,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贷后管理等制度,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禁止挪用住房公积金,禁止使用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八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贷款申请人信用审查制度。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当查验贷款申请人信用情况,贷款后贷款人出现违约记录时,管理中心应当及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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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长沙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前3个月无停缴、欠缴和缓缴记录,并且信誉良好,申请委托划拨还贷时无逾期欠款记录的缴存人,在还款满一个月(或一年)且公积金账户余额是月供的6倍(或12倍)以上时可以办理按月(或按年)委托划款业务。请携带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还款存折(持银行卡的须提供还贷明细)以及借款合同到管理部申请办理。(单独借款人办理的话,则无需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

  • 要买房才能提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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