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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山购房使用外地公积金需提交哪些材料?

138****5634 | 2012-09-21 11:3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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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2****2734

    在中山购房使用外地公积金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3)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缴存及贷款相关证明,开户缴存银行缴存存折或缴存凭证。(4)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5)收入证明材料;(6)逾期还款暂停支取住房公积金同意书;(7)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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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目前,在中山购房能使用外地住房公积金的仅限于珠三角九市,包括广州、深圳、惠州、东莞、中山、珠海、佛山、江门和肇庆等。在中山购房能使用外地住房公积金规定如下:  (1)必须是用于购买普通型自住住房(包括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标准按照中山市有关规定执行),且要求**低**30%。  (2)必须能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证明,证明申请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至少壹年以上,且在申请贷款时,公积金个人帐户内至少存有壹年以上余额  (3)**高贷款额度不超过缴存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高额度与本市**高贷款额度两者中的较低额度。  (4)贷款还款期**长年限为30年,且借款期限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5)计算贷款抵押房产的每平方米抵押价以管理中心规定的**高价为限。  (6)申请人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曾出现还款逾期10次及以上,或连续逾期6次及以上记录的,不接受贷款申请。

  • 办理契税需提交的申请材料: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2、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收据原件和复印件;3、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4、如果购房人需委托他人代办契税的,应提供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书需本人签名、按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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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非普通标准住宅(120平方米以上含120平方米),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规定,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120平方米以下),不论何时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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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个问题基本和您所说的A种情况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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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参照我国**新《纳税服务规范2.0》4.7房产税申报的内容,其中规定的房产税的报送资料有:1、《房产税纳税申报表》3份。2、首次申报或房产、土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报送《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各3份,同时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购房合同、发票等,证明房地产权属的材料、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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