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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名下有一套经济适用房,请问现在青岛市的经济适用房可以转让吗?

136****7750 | 2012-10-10 15: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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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6****9411

    经济适用房出售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得擅自提价出售。商品房出售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 居民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产权归个人; 房屋的产权分四部分:使用权、占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与商品房相比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只在收益权上与它们不同。商品房上市出售后,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经济适用房享受政府优惠,其购买对象是特定的,只供给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因而要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商品房购买对象和条件不受限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时有下列几种情况的,不能申请或参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1.申请之日前五年内[6]有购买或出售房产的
    2.通过购买商品房或作为商品房***人落户的。
    3.以投靠子女方式落户的
    4.离婚前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
    5.离婚时间不足2年的。

    查看全文↓ 2012-10-10 19: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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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可以的。前不久我公司的同事还贷了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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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人应持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一)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进行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房屋、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公示期为5日)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二)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房屋状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将初审资料转至区民政部门。经申请收入核定的家庭授权,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区住房保障机构在进行审核时,出具协助核查函及其名单送公安部门核对户籍信息。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区住房保障机构出具的户籍协查材料5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反馈。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收入、财产、婚姻状况核查工作。区民政部门可出具协助核查函,由公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工商等部门配合实施信息核对。 1、车辆信息核对。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协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反馈。 2、住房公积金信息核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协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反馈。 3、社保缴费信息核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协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反馈。 4、收入信息核对。税务、工商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协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反馈。 区民政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的核对、评估情况,对申请人的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资料转至区住房保障机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 (三)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复审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于5日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区住房保障机构申诉,涉及低收入家庭核定的,由区民政部门做出书面说明后,由区住房保障机构统一答复申请人,申请人未提交资料或提交资料不能证明审核结果错误的,不予准入登记。

  • 那个要把交土地出让金,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 均单价50%以下的部分,按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卖方;成交 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上的部分,30%缴纳所 得收益,70%归卖方。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印花税:0.1%,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契税:1.5%,由买方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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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目前的政策可以过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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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所得收益缴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免缴):由卖方缴纳。按成交价扣除当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原支付超过住 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和卖方按本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印花税、监证费 后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 均单价50%以下的部分,按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卖方;成交 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上的部分,30%缴纳所 得收益,70%归卖方。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三)印花税:0.1%,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四)契税:1.5%,由买方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