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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是应该注意哪些购房陷阱?

135****8800 | 2012-11-13 15: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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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8****0732

    制造假象在房子数量、户型、朝向等的推出和价格的制定上做文章。开发商的做法是推出预售房屋总量的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并且对所推出的单元进行精心搭配。通常是选**差的户型和楼层先出手,这样一方面可声称那些好的单元已经“名花有主”,另一方面还可以避免这些“丑女”到**后“待字闺中”。合同陷阱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售楼人员)会递给客户一份拟好的合同,合同会有许多空白的地方,有些地方是有待双方确定后注入相关内容的,而有些选择性填写处可能还空着。这时,购房者往往以为该说的都已注明了,合同就算是完成了,殊不知就是这些空白处为开发商日后作弊提供了条件。面积“多退少补”圈套及公用分摊面积欺诈不良开发商一般会在**终面积核算中,和面积测绘单位串通一气,增加你的公摊面积,让套内建筑面积缩水,**终的总面积增加且增加的幅度往往不突破3%。交房陷阱如延期交房、开发商证书不全、先签文件后验房、开发商大事化小、巧立名目乱收费等。

    查看全文↓ 2012-11-13 15:46:53
  • 132****6908

    样板间陷阱样板间是开发商吸引消费者的“门面”,自然经过了精雕细琢。但与实际的房子相比,有的样板间“悄悄”变大,有的装修产品被“偷梁换柱”,各种问题层出不穷,购房人需要擦亮双眼。广告(包括沙盘、售楼书等)陷阱为了卖掉房子,开发商往往会在售楼广告中(包括沙盘、售楼书等)对项目做美好的描述,但对于这种承诺又不写在合同里。结果当出现规划变更、绿地变停车场、房屋底下有大水泵、道路开通遥遥无期等情况,买房人要求有一个说法时,开发商却以规划变更已经通过规划部门批准为由,推卸责任,或以合同约定不清搪塞,消费者一般很难得到补偿。内部认购陷阱内部认购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小规模、不公开地预售商品房。由于内部认购的商品房价格相对较低,对那些买房人自然有吸引力。在此过程中,买房人认为自己得到了便宜,开发商也借此机会筹到了资金。然而,内部认购的商品房是在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的,其销售行为是不合法的,因此,一旦出了问题,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往往无法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这样,买房人的投资就充满了风险。

    查看全文↓ 2012-11-13 15:46:33
  • 152****6368

    1、精装修陷阱市场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精装修、全装修房”,但是开发商并不在合同中明确写明装修及配套设施所使用的材料品牌和标准,此种情况下,经常是开发商逃避责任,或让装修公司直接与购房者签订独立的装修合同,在出问题时一推了之。2、私改规划陷阱开发商在建设项目的过程中,擅自更改规划,如小区绿化变更、原有的沿街会所和物管用房都将用作商铺经营、承诺的幼儿园消失、外立面材料私自变更等等。3、以国家重大活动为借口延迟交房对2008年收房的业主来说,由于有了“奥运”变得特别起来。很多开发商借“奥运”的名义延期交房,并已“不可抗力因素”做借口,企图逃避责任。4、承诺缩水业主在买房时,开发商尤其是置业顾问会承诺很多优势,但后期又不能如期履行。待购房人发觉现实与开发商所说不一致时,开发商会以“此承诺并无书面说明”等各种理由搪塞过去。而这时即使购房者准备诉诸法律武器也因“口说无凭”而丧失主动权。如购房人买房时被售楼员承诺后期不会再降价,但购房人买房后却惨遇项目大幅度降价,引发先期业主的激烈维权等。5、信贷陷阱房贷七折政策出台后,业主翘首期待政策落到实处,但某些银行或者拖延执行时间、或增加了很多苛刻条件,增加实施难度,使得房贷七折大打折扣!本应早就执行的政策迟迟不能落实,给那些期盼的购房者带来只有无期的等待和茫然!银行的诚信到底在哪?相关房价有松动买房更要谨慎。

    查看全文↓ 2012-11-13 15:4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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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买房前1、虚假宣传消费者在买房前的第一手资料往往是项目广告。表面上看,所谓宣传失真是消费者和开发商之间信息不对称,造成双方之间的误解,而背后藏着的却是开发商过于失真的营销包装严重误导消费者,这是涉嫌违反。消费者在购房时,要理性看待房地产广告,它只能作为一种参考资料,不要盲信盲从。购房者应看清买房陷阱,到实地进行察看、同时要保留广告单、楼花等宣传资料,日后开发商若不兑现,这些资料可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有力凭证。建议广大购房者掌握好二者的区别。2、缴纳诚意金买房注意事项就是看好自己的钱。诚意金是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客户收取的资金。其实,在中并无诚意金一说。从法律意义上说,开发商向消费者收取诚意金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是,大家认为缴纳诚意金换购房折扣划得来。然而,“这种折扣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甚至,折扣价比原价还要高。”业内人士表示。据了解,诚意金缴纳比例是销售定价的重要依据。在操作上,开发商从缴纳诚意金到正式销售有时间差,而这为开发商提供了操作空间。缴纳诚意金,没有享受购房服务。对于购房者来说这是十分不公平的。”3、捂盘惜售开发商用捂盘惜售的办法使利润**大化的花招早已存在,并伴随着楼市的火爆而愈发严重。“捂盘惜售”从字面意思理解,应该是“捂住楼盘,舍不得把房子拿出来销售”。从房地产销售来看,这种说法有点滑稽,因为还没有哪个开发商会“把房子存着,舍不得”把房子拿出来卖。实现销售是开发商的**终目的,但是选择何时销售则是开发商的一个销售手段,捂盘惜售所反映的本质是开发商对销售时机和推售节奏的选择。但被动的是,消费者遇到捂盘行为往往束手无策,只能坐看房价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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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房注意事项: 1.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 2.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根本违约,即逾期交房达到合同约定的退房日期。 3.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 4.开发商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的(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除外)。 5.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 6.不能或不能按期办理产权过户的。 7.购房者贷款申请未批准,合同双方对付款方式不能协商一致的。 8.合同中约定的其它退房条件出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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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五类合同陷阱需多加注意 商品房是大额消费品,而一些开发商在合同中预设了一些条款,使购房人掉进陷阱。 第一类,订购金陷阱。有些购房人在没有考虑充分的情况下,就听从售楼员的话交了定金,到后来不想买了,想把定金要回来却难上加难。如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房的时候,开发商没有说明这个房子的情况,在与购房人制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就向购房人提出新要求,而签订认购书中明确写明认购金在签约不成时不予退还。 第二类,约定房屋贷款办不下来,不给退还定金。有些房产项目开发商不具备销售的资格,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就在合同中做这样的约定,使购房人利益受到损失。 第三类是合同违约责任规定含糊,开发商承诺不兑现时,购房人权益受损。如延期交房,按合同规定可以退房的,甚至有擅自改变设计,商用房的游泳池变成了停车场,该建的不建,或者根本不建,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对一些关键的问题,开发商与消费者签定合同时或者不约定,或者在约定中设下陷阱。出现纠纷后千方百计地推卸责任。 第四类是在面积的涨水和缩水违反规定放宽对开发商的限制。根据规定,如果房屋面积绝对值误差比超过3%的,购房人就有权退房,但实际情况由于一些开发商在合同中做出不利于购房人的约定,购房人很难索赔。由于面积缩水的数额很大,计算的依据透明度也差,同时造成了面积争议引起的投诉也逐年在递增。 第五类是合同中关于产权证办理条款的陷阱,因为开发商不具备销售的资格,或者以旧城改造的名义,把房屋改头换面,偷偷地或者是明目张胆地以商品房交易,拿不到政府的一些手续和证件,就以各种借口拒绝或者拖延办理产权证。 二、补充条款应对陷阱 一般情况下,以下五方面内容**好在补充协议中体现: 第一、房屋面积:开发商应以套内面积签订购房合同,对套内面积和订房阶段的建筑面积之间的换算方法必须进行明示,并以套内面积为单位公布每平方米单价和房屋总价;开发商应承诺交房时使用面积应和签合同时的套内面积相等。对于交房之后实际套内面积和合同签署面积的差值,正负偏差不得超过3%,如果超出该范围,多出部分业主可按照合同单价进行购买,不足部分开发商必须以合同单价退还买受人。 第二、关于装修标准:开发商承诺的装修标准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对于装修时所使用的所有材质(指包括公共部分装修时使用的工程材料)和型号(指装修时使用的厨房用具、卫生间用具等),必须进行明示;请开发商注明精装修的保修年限是多久。 第三、关于车位:地上车位是否有产权,业主如何购买及使用年限为多久;如果租用车位,费用如何,该收费标准的时限为多久?制定依据是什么。 第四、关于物业和绿地:物业收取的费用,服务的内容必须作为合同的必要组成要件以书面形式进行,入住后一年内,所有业主有权对物业公司进行评估,如果认为物业公司不能胜任小区的物业工作,有权进行解聘和新物业公司的聘用。 第五、关于入住条件和房产证的办理:入住条件必须达到八通,即通水、通电、通天然气、通暖、通邮,通电话、通有线电视、通宽带。 补充:开发商拒签补充协议要注意 建议购房人在交纳定金前,要求开发商出示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并与开发商协商修改条款或补充条款的事宜,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及其补充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后再交定金,或者在交纳定金时在认购书中与开发商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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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订购房合同八大注意事项第一项:关于五证陷阱:有些开发商没有五证或五证不全时,为了出售房屋可能提供虚假的五证主要是复印件;或者提供小区一期或前几期的有效五证来出售房屋。五证不全可能导致买受人不能取得房产证甚至导致购房合同无效。第二项:关于公摊面积陷阱:建设部格式合同第五条只有对建筑面积出现变化的处理,这样有的开发商会提高公摊面积减小使用面积,而总的建筑面积不变。依据合同开发商并未违约,买受人也起诉无据。第三项:关于房产证陷阱:建设部格式合同第十五条并未说清条款中“规定期限”是指法定还是约定期限,所以其中房产证的办理取得日期不明。可能导致资质较差的开发商拖延颁证或找各种理由不办证。第四项:关于书面通知陷阱:合同中约定通知义务后(如:交房通知),开发商如期不能履行义务,延期后其可以在售楼部张贴书面公告,却署名约定日。还将公告辩为书面通知,以推托自己的责任。第五项:关于所售房屋的坐落位置陷阱:开发商开发多个楼盘时,买受人可能买得是位置好的某号楼,可交房时该楼号又变为相同结构位置不好的楼层。第六项:关于所售房屋的抵押陷阱:有的开发商为了盘活资金往往将土地使用权抵押,进而将所建楼盘抵押。如果此类房屋出售,开发商破产时,买受人得不到房屋。因为买受人还未得到房产证,不具有物权。第七项:关于物业管理公约陷阱:《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买受人在购房前开发商要与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公约》。否则,开发商就不得出售房屋。潜在的买受人也就有可能依法得不到房产证。第八项:关于各方责任范围陷阱:如果因开发商的各种原因(如:五证不全、一房二买、又抵又买等)情形导致买受人得不到房屋,买受人的损失范围没有界定。然而法律也没明确具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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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房时会有潜在的“面积陷阱”在悄悄吞噬着消费者的购房款,累积起来的损失,对普通购房者来说就非常大了。我们在这里所说的“面积陷阱”主要包含“公摊面积陷阱”以及户内“垃圾面积”两个问题。 “公摊面积陷阱” 张先生购买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新房。但交房后,他通过自己的测量计算,却发现自家公摊面积的实际大小足足比买房时说好的多出了近3个平方米。张先生找到了房产销售商,可得到的回答却是“任何楼盘的分摊面积都可能会有问题,这很正常。” 其实,“公摊面积”一直是引发购房者和房产商矛盾的一个焦点,某地曾做过一个民意调查,结果表明,在14项购房者对房产商的评分项目中,得分**低的就是“公摊面积合理性”这一指标,1/3的购房者明确表示了对公摊面积“不满意”的态度。 那么作为购房者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利益,避免陷入“公摊面积”的陷阱呢? 首先,消费者应该在签订面积条款时,将使用面积、公摊面积、套内建筑面积的具体长度尺寸用厘米表示出来,这样自己以后有可能检测出来复核一下。 其次,消费者有权对自家房屋的公摊面积进行测量、复核,或者双方共同聘请一家有房屋测绘资质的单位,对有争议的面积进行检测。假设有一个尺寸是错的,消费者就有权推定所有的尺寸都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开发商不能证明自己没过错,那么消费者就有权拒付公摊面积的全部价款。 **后,在主张对面积进行复核的同时,一定要在合同中写清楚违约责任,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写清楚,假设面积尺寸差一厘米,就要赔偿相应数额的钱款,这样,某些销售商才不敢作假。 “垃圾面积” 李先生**近有点烦,按理说买好了房子应该高兴才是,可他的心里却不太踏实,原因就在于李先生一个搞室内设计的朋友在参观了他的新房之后,对他说的一句话:“房子还不错,就是‘垃圾面积’多了一些,好像有些浪费。”按照朋友的指点,李先生果然发现了房子里不少尴尬的角落,这让他很是郁闷了一番。 所谓“垃圾面积”,就是指在总使用面积中购房者无法利用的部分,在公摊面积不变的情况下,它有时能达20平方米左右呢!正是这些垃圾面积悄悄地吞噬着人们的购房款和物业费。 让我们来揭开垃圾面积的“真面目” 1、走廊套内设计不当的过道,可能会达5至10平方米。按现在设计的过道宽度,除了走路,基本上没有什么用途。 2、进深的增加往往会使户型面积相应扩大,如果增加的面积可以利用,就无可厚非,但一般而言,70%的可能性增加的是垃圾面积,因为这样会造成客厅和餐厅面宽和进深比例的失调。 3、阳台现在的户型设计,每户大约有面积不小的阳台。好的设计将阳台功能细分成阳光室、观景平台、服务阳台等等,不好的设计中,阳台是增加进深的办法之一,而且不太引人注意。 4、据经验看,卫生间在3至6平方米之间的好用程度并不与面积成正比,而与设计的关系很大,尤其是管道井、通风井、入口开门位置等关系极大,如果设计不当,这里也会有几平方米的垃圾面积。 综上所述,购房者首先必须全面地了解商品房总建筑面积、分摊面积;其次要仔细考察功能分区及各个房间面积大小的合理性;**后则应注意房屋内有无无法利用的“多余面积”部分。经过这样周全的比较衡量,消费者才能真正选购到一套挤出水分的实实在在的好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