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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有哪些规定?

132****7575 | 2012-11-22 18: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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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1****7088

    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自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部分,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土地性质仍保留划拨,再次上市不再交纳土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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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经适房买卖所缴税费有:  除所得收益缴纳外,以成交价(或评估价)为计(费)基数按下列规定缴纳税费:  (一)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得收益缴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免缴):由卖方缴纳。按成交价扣除当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原支付超过住 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和卖方按本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印花税、监证费 后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 均单价50%以下的部分,按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卖方;成交 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上的部分,30%缴纳所 得收益,70%归卖方。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  (三)印花税:0.1%,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四)契税:1.5%,由买方缴纳;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五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必须由市政府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的,可以转让。但转让时,应先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同时市政府有优先回购权。具体缴纳比例由市政府确定。

  • 单位集资修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上市交易时,产权证备注栏无记载上市交易年限的,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参照房改房相关登记业务流程办理。产权证备注栏记载上市交易年限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原购房家庭持本人身份证、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窗口提出申请。  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出具《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补交土地价款的通知单》,载明应向国土部门补交价款等事项,其中补交土地出让金金额由国土部门根据有关政策核定,政策性优惠等价款金额由窗口工作人员根据购房合同约定核定。  (二)申请人持《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补交土地价款的通知单》,按上述第一条中的(三)、(四)、(五)条办理。  三、房屋性质记载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所有住房在办理因继承、离婚分割、更改地址、增加共有人、换证、补证、法院判决等原因,进行房屋变更登记时,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性质不变。  四、军队集资修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公共住房体系建设的意见》(成府发〔2007〕86号)出台后,批准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上市交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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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除所得收益缴纳外,以成交价(或评估价)为计(费)基数按下列规定缴纳税费:(一)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所得收益缴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免缴):由卖方缴纳。按成交价扣除当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和卖方按本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印花税、监证费 后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下的部分,按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卖方;成交 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上的部分,30%缴纳所得收益,70%归卖方。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三)印花税:0.1%,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四)契税:1.5%,由买方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