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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流程是怎样的?想把家里的房子卖掉。

145****2730 | 2012-12-05 16:11:53

已有3个回答

  • 138****9682

    单位集资修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上市交易时,产权证备注栏无记载上市交易年限的,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参照房改房相关登记业务流程办理。产权证备注栏记载上市交易年限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原购房家庭持本人身份证、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窗口提出申请。  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出具《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补交土地价款的通知单》,载明应向国土部门补交价款等事项,其中补交土地出让金金额由国土部门根据有关政策核定,政策性优惠等价款金额由窗口工作人员根据购房合同约定核定。  (二)申请人持《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补交土地价款的通知单》,按上述第一条中的(三)、(四)、(五)条办理。  三、房屋性质记载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所有住房在办理因继承、离婚分割、更改地址、增加共有人、换证、补证、法院判决等原因,进行房屋变更登记时,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性质不变。  四、军队集资修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公共住房体系建设的意见》(成府发〔2007〕86号)出台后,批准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上市交易办法另行制定。

    查看全文↓ 2012-12-05 16:12:34
  • 157****5402

    你的房子是单位的还是?

    查看全文↓ 2012-12-05 16:12:24
  • 156****4167

    根据《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部分经济适用住房售后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成房发〔2009〕26号)、《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和上市交易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成房发〔2010〕46号)的规定,就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流程通知如下:  一、经批准实施的面向社会公开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即对房屋性质记载为“经济适用住房”(不含单位集资修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军队经济适用住房),且第一次分户登记时间在2004年1月1日之后的房屋,申请上市交易(继承、遗赠、离婚分割和法院判决除外)时,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符合上市交易年限的公开发售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家庭,持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户口薄、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和购房合同到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窗口提出申请。  (二)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对未查档复核的申请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时的住房状况须进行查档复核。根据复核的情况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对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出具《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补交土地价款的通知单》,载明应向国土部门补交价款的事项,其中补交土地出让金金额由国土部门根据有关政策核定,政策性优惠等价款金额由窗口工作人员根据购房合同约定和相关政策核定。  2.对经查属申报不实的,窗口工作人员出具《告知函》,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须在30日内到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作进一步核实处理。  (三)符合上市交易的申请人持《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补交土地价款的通知单》到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市国土局窗口缴交土地出让金或政策性优惠等价款。  (四)原购房家庭持国土部门出具的缴费凭证到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窗口开具《准予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通知单》。  (五)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者持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出具《准予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通知单》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办理上市交易有关手续。

    查看全文↓ 2012-12-05 16: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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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五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必须由市政府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的,可以转让。但转让时,应先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同时市政府有优先回购权。具体缴纳比例由市政府确定。

  • 职工申请公积金个人贷款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具有有效户口的在职职工;3、按照相关规定连续、足额汇缴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4、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并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5、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6、购买首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普通自住住房,要准备的**款比例不低于全部房款的20%;购买首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普通自住房,要准备的**款比例不低于全部购房款的30%;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款比例不低于全部购房款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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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适用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并不是想买卖就可以随便买卖的,必须通过相关部门的上市交易审核才能交易。1、经济适用房产权人或受委托人需先到市房委办办理上市交易申请手续,如实填写《嘉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审核表》,并提供有关资料;2、市房委办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房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该套房屋市场价格的评估报告;3、市房委办联系该经济适用房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决定是否回购,并签署是否回购的意见;4、经市房委办审核确认符合规定后,领取《嘉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缴款联系单》;5、经济适用房产权人或受委托人凭联系单到市住房保障局财务科补缴上市差价款;6、缴纳上市差价款后,经济适用房产权人或受委托人持缴款收据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市房委办领取审核表,持审核表和相关资料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交易手续。

  • 经济适用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并不是想买卖就可以随便买卖的,必须通过相关部门的上市交易审核才能交易。1、经济适用房产权人或受委托人需先到市房委办办理上市交易申请手续,如实填写《嘉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审核表》,并提供有关资料;2、市房委办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房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该套房屋市场价格的评估报告;3、市房委办联系该经济适用房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决定是否回购,并签署是否回购的意见;4、经市房委办审核确认符合规定后,领取《嘉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缴款联系单》;5、经济适用房产权人或受委托人凭联系单到市住房保障局财务科补缴上市差价款;6、缴纳上市差价款后,经济适用房产权人或受委托人持缴款收据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市房委办领取审核表,持审核表和相关资料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交易手续。

  • 申请人应将《申请表》连同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提交给市政府政务大厅房产局办事窗口。一、申请人一寸免冠照片两张;二、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收入情况证明;三、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身份证和户口本校原件后留复印件;四、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其户口或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第五条 市政府政务大厅房产局办事窗口将接收的《申请表》、证件和证明材料自接收之日起两日内送市房改办受理。第六条 市房改办会同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市房管局房管科对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现住房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如下:一、市房改办重点审查申请人及其配偶是否参加过房改购房;二、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重点审查申请人及其配偶是否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三,市房管局房管科重点审查申请人及其配偶是否承租公有住房。第七条 审查工作完成后,由市房改办统一对经审查合格的对象通过一定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七天,节假日不顺延。 第八条 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由市房改办签发《资格证》。第九条 市房改办将签发的《资格证》交由市政府政务大厅房产局办事窗口发放。《资格证》自受理之日起到交由市政府政务大厅房产局办事窗口发放,不得超过20日。第十条 银川市重点工程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应由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单位统一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住办)提出申请,并填写《银川市城市重点工程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一式三份),报市经住办审核。第十一条 市经住办对《审核表》核准后,交由建设单位向被拆迁居民家庭发放,作为该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凭证。第十二条 《资格证》由市房改办统一印制签发,一式两联,市房改办留存根。要求统一编号,规范化管理。《资格证》的印制工本费,可根据市物价部门的批复向申请人收取。第十三条 居民凭《资格证》购得经济适用住房后或凭《审核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后,售房单位将《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连同《资格证》或《审核表》一并报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备案,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在该《资格证》或《审核表》上注明“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后将《资格证》或《审核表》存档。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每月初将上月的《资格证》及《审核表》备案汇总情况报市房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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