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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如何上市交易?

136****8276 | 2012-10-19 18: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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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2****6939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五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必须由市政府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的,可以转让。但转让时,应先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同时市政府有优先回购权。具体缴纳比例由市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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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经济适用房作为保障房的一种,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其上市交易有着严格的规定。 经济适用房销售的条件和购买条件 经济适用房是各地政府为解决中低收人家庭的居住困难而采取扶持开发的房屋,只能销售给特定对象。 1994年12月15日建设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发布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中规定,经济适用房是以中低收人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不含别墅、高级公寓、外销住宅)建设的普通住宅,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认定的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为改善一般居民居住条件而推出的,购买应符合政府规定的条件,如果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的,就不能享有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即使买了也很难办理到房产证。 《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购房者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该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由于经济适用房是根据特定情况进行开发的,其销售具有特定的社会目的,因此对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和销售都有比较严格的限制规《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行为的通知》(建住房[2000]  196号)中指出,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给予政策优惠,目的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不能等同市场价的商品住房实行完全放开的市场政策,各地要尽快制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明确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界限、购买对象条件、购买程序、价格确定办法;并制订监督查处办法及上市交易办法等,严格加强管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行为,确保经济用适住房性质不变。 —般首先对经济适用房开发商的资格条件予以规定和限制。例如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开发建设单位预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到市房地局办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预期房的付款办法由买卖双方商定,但在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之前,开发建设单位累计收取的购房款总额不得超过总房价款的95%;待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件时,一次结清房款。对销售的现房,在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件之前,开发建设单位收取的购房款总额不得超过总房价款的95%;待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件时,—次结清房款。买卖双方应在预售经济适用住房后的1个月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预售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登记手续。利用本单位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向本单位职工出售,不得对外销售。 1、—般首先对经济适用房开发商的资格条件予以规定和限制。例如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开发建设单位预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到市房地局办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预期房的付款办法由买卖双方商定,但在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之前,开发建设单位累计收取的购房款总额不得超过总房价款的95%;待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件时,一次结清房款。对销售的现房,在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件之前,开发建设单位收取的购房款总额不得超过总房价款的95%;待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件时,—次结清房款。买卖双方应在预售经济适用住房后的1个月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预售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登记手续。利用本单位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向本单位职工出售,不得对外销售。 2、一般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实行申请、审批和登记备案制。北京市有关规定中指出,凡以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方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个人,凭登记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顶售(买卖)合同,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购房人可到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各商业银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 3、买卖双方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后30日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办理房地权属证件。其中,购买本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该单位统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手续。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转售问题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本市城镇职工按高于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成本价的价格购买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进入市场出售,但是销售范围和条件受到很多限制。对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低也能保障其贷款额在北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平均余额的20倍以上(目前北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平均余额按照6250元计算) 。也就是保障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其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不低于12.5万元。另外,对于贷款在12.5万元以内的购房人,是不需要再申请其实施收入来分类核定的。 经济适用房销售的价格 国家计委、建设部联合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c该办法主要是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程序,防止一些不法开发企业擅自提高价格,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实行政策指导价,其上浮幅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价格时确定,下浮幅度不限;同时政府应积极引导开发商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开发建没经济适用住房,有效降低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从而使中低收入家庭能够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国务院23号文件确定建立以中低收人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商属性和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1998年9月由建设部、国家计委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国发[1998]23号)中规定,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得擅自提价销售,具体售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以下8项因系综合确定: (1)建设用地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建安工程费; (4)住宅小区基础没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5)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1%-3%的管理费; (6)贷款利息; (7)税金; (8)3%以下的利润。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进一步将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规定予以细化。首先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需在开工前确定。这就使政府能够有效控制开发商的利润,而且还能促使开发商不断完善自己管理水平,有效节约成本,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其次,《办法》中明确,开发商的经营场所(如会所等)、办公楼以及各种赔偿金、滞纳金等所发生的费用都由开发商自己承担,不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中。  再次,开发商可以以基准价格为基础,按照楼层、朝向等因素适当调整价格,不过调整原则应按整幢楼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确定。  另外,目前全国一些城市(如北京等)推行的招投标制度,这主要是为了有效降低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从而使更多的中低收人家庭能够买得起房,有效解决住房问题。

  • 单位集资修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上市交易时,产权证备注栏无记载上市交易年限的,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参照房改房相关登记业务流程办理。产权证备注栏记载上市交易年限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原购房家庭持本人身份证、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窗口提出申请。  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出具《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补交土地价款的通知单》,载明应向国土部门补交价款等事项,其中补交土地出让金金额由国土部门根据有关政策核定,政策性优惠等价款金额由窗口工作人员根据购房合同约定核定。  (二)申请人持《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补交土地价款的通知单》,按上述第一条中的(三)、(四)、(五)条办理。  三、房屋性质记载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所有住房在办理因继承、离婚分割、更改地址、增加共有人、换证、补证、法院判决等原因,进行房屋变更登记时,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性质不变。  四、军队集资修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公共住房体系建设的意见》(成府发〔2007〕86号)出台后,批准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上市交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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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适房买卖所缴税费有:  除所得收益缴纳外,以成交价(或评估价)为计(费)基数按下列规定缴纳税费:  (一)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得收益缴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免缴):由卖方缴纳。按成交价扣除当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原支付超过住 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和卖方按本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印花税、监证费 后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 均单价50%以下的部分,按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卖方;成交 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上的部分,30%缴纳所 得收益,70%归卖方。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  (三)印花税:0.1%,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四)契税:1.5%,由买方缴纳;

  • 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自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部分,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土地性质仍保留划拨,再次上市不再交纳土地收益。

  • 买卖除所得收益缴纳外,以成交价(或评估价)为计(费)基数按下列规定缴纳税费:(一)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所得收益缴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免缴):由卖方缴纳。按成交价扣除当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和卖方按本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印花税、监证费 后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下的部分,按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卖方;成交 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上的部分,30%缴纳所得收益,70%归卖方。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三)印花税:0.1%,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四)契税:1.5%,由买方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