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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赠与”方式过户,来避税有什么风险吗?

146****4364 | 2012-12-01 09:39:12

已有4个回答

  • 156****5436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应属无效行为,这种以假赠与形式避税的合同也应属无效合同。
    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卖方有可能不能依据买卖合同全额取得卖房款,包括追究对方的延期付款责任,而买方依据买卖合同取得房产的权利也不能得到法律有效保护。

    查看全文↓ 2012-12-01 09:41:20
  • 155****3911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要不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卖方对赠与财产的瑕疵问题是不承担责任的。也就是说,如果买方收到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是很难向卖方主张权利,要求赔偿的。由于受赠方不需要付出任何金钱即可取得房产,因此买方可能不能到银行办理按揭贷款业务。

    查看全文↓ 2012-12-01 09:41:03
  • 148****7315

    假赠与代替真买卖违反国家税收征收的有关规定,一旦被发现即要承担法律责任,补缴税款和罚款,情节严重者可能受刑事制裁;

    查看全文↓ 2012-12-01 09:40:16
  • 154****0049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一旦房价上涨有利可图,卖方很可能改变注意使买方合同目的落空。

    查看全文↓ 2012-12-01 09: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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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1.房屋赠与关系的主体资格需适合,作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赠与人需依法成立,国家机关需根据有关法律设立,企业应当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社会团体需经民政部门的审核批准;作为自然人的赠与人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但对于受赠人可以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2. 赠与人对房屋应当具有所有权,房屋赠与决定了房屋的权属,是房屋所有权人行使处分权的重要表现,仅对房屋享有占有权、使用权的当事人,如房屋的承租人、借住人,或者不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其他当事人,如代管人等都不能赠与房屋。不具有所有权的当事人行使房屋赠与权的,至少应当对房屋享有处分权,如国有单位,对其房屋不具有所有权只具有经营管理权,国有单位对其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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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种是没有风险的 绝对可以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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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是:由于现在房屋的价格具有极大的可变因素涨浮不定,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所签的价格与所要求的"五年限制"之后的该房屋价格很可能是不一样的,如果房屋价格上涨了,那么卖家完全可以宁愿赔偿违约金也不愿意按以前约定的价格卖掉房子。这对于买家来说,则要承担由此带来的诸多的不利后果,甚至能丢失掉购买新房屋的机会。出租年限越长,风险就越高。   二是,如果房屋价格下降了,那么买家也有可能在承租期内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使得出租人出售房产的目的无法达成。也就是说,收益本身的不确定性将给交易双方违约带来了巨大的变动空间。   三是,站在买房者的角度看,其实和卖房者签订的是附期限合同,这种附期限合同只有期限到期时才生效,如果租房期间双方因为房价等因素有分歧,买房者的利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 赠与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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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常签订合同,合同的缴税日期和过户日期要有规定!为避免业主5年后不配合过户和违约现象,建议去做房产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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