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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开发商在交房时提供的材料证件是复印件,是否合理?

136****5126 | 2012-12-20 17:12:07

已有2个回答

  • 144****4139

    不合理。开发商提供复印件不能提供原件,很有可能是说证明书包括《竣工验收备案表》很有可能被收回,或者是拿去备案的时候,某些环节不合格没有重新发放给他,有一些东西必须要看到原件才行,这个证明书只能证明他是在某些单位进行了备案的,由于它是复印件,不能跟原件做比对,复印件的证明力是非常弱的。

    查看全文↓ 2012-12-20 17:12:42
  • 142****4301

    这是不合理的。

    查看全文↓ 2012-12-20 17: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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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签好合同就要给你们一份的!他们这是违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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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的。。复印件也行的。。但复印件上面必须要求开发商加盖开发商的复印有效帐。将会视为有效的 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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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过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相同编号的合同正本为四份,房地产商2份、购房人和房管局各1份。如果办理按揭,购房人的合同则保存在银行里,购房人手中则没有合同。虽然后来规定房管部门在预售合同备案后不再留存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实际上这一份合同并没有给购房人,原因是银行为避免购房人重复贷款,通常要求购房人将购房合同全部押在银行。即使不贷款买房的人,房地产商也会将统一编号的合同正本全部拿走,购房人即使再担心房地产商会不会擅自篡改合同内容也无济于事,因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时,国土房管局要求提交“商品房预售合同所有文本”,而预售登记通常又是由房地产商办理,开发商就会用与此相关的种种托词来应付购房者。针对这种情况,新版的购房合同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这样就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也不用担心开发商会擅自更改合同内容等等疑虑了。

  • 1. 《竣工验收备案表》 **重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目前收房环节中**应该注意的文件。该表是建设部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它由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合验后,在工程竣工15天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备案。《竣工验收备案表》中的项目,只要送交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展商就必须对楼盘终生负责。所以《竣工验收备案表》对房地产商有着严格的约束作用,按照有关规定,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缺少任何一项的话,这个楼盘就是“黑楼”,是不能入住的,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2. 《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针对房屋质量及保修期限、范围作出的承诺,必须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与购房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所以提醒收房者要仔细审查其中的具体各款,特别注意保修期限。3. 《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是针对房屋设计、施工及验收中的具体技术指标,如抗震指数、墙体结构类型等作出的相关说明和提出注意事项。4. 《建设工程质量认定证书》5.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6. 实测面积登记表特别提示:1. 只有具备上述文件,才说明房屋已经具体交付条件。所以收房时先要审查相关文件,确认房屋已经具备交付条件之后,才能进一步进行验房、结算费用、交钥匙等交接工作。所以要对这些文件给予重视,尤其提示您要看原件而不是复印件。2. 《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是**重要的文件,收房时不能只看开发商有没有这张《备案表》,一定还要仔细察看各个分项有没有都备案。它是收房的前提,即使开发商做得再好,如果没有此表就说明它根本不具备交房的标准,您有权拒绝收房。3. 对于这些文件,一方面要验收它有没有,另一方面也要看验收这些文件取得的合法性。4. 如果开发商拒绝出示这些证明文件、或文件不全,您可按购房合同第十一条,要求开发商签收“关于出卖人拒绝出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责任确认函”。5. 提醒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管线分布竣工图,您可带走,作为证据资料保存。6. 如果开发商不能提供上述相关文件,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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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印件的法律效力肯定是非常弱的,如果你没有原件法律上根本不承认复印件作为证据的。除非你们去公证,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那又要回去重新修改的,难道是在原文上进行涂改?要是修改合同的话,重新打印一份新的合同,然后双方签字,写明原合同作废,这样不就行了。开发商把合同要回去修改感觉不是什么好事。如果,非要在原合同上修改,那应该双方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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