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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共有产权的房屋,只和其中的一人签订了合同,这份合同是否有效呢?

158****8902 | 2012-12-22 11: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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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8****1146

    物权法上对此作了区分。即要看购房者是否为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即指在购房时不知道该财产是共有财产或者不知情该行为人为无权处分人,而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相应的购房款。
    此种情形下,法律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并认定该处分行为是有效的该善意第三人获得房屋的所有权。但若购房者为恶意第三人,即在购房时明知道行为人为无权处分人,或者与该无权处分人恶意串通,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购房款,此种情况下,该处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行为,若其他的共有财产人对此行为不予追加认可,那么就属于无效行为,签订的购房合同也是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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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关于“未依法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即没有权属证书的房产在法律上所有权不能转移,关键是当事一方是否具有完全房产所有权...《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众所周知,房屋买卖分为两道程序:一是双方就买卖房屋经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之间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双方均受合同的约束;二是双方依合同履行义务。买受人应依约支付价款,出卖人应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并办理过户登记,将房屋所有权转移于买受人。可见,合同关系是因,过户登记、转移所有权是果。过户登记能否进行、所有权能否转移只是合同能否得到完全履行的问题,与合同的效力无涉。以房屋没有取得权属证书、不能办理过户登记为由反推合同无效是颠倒因果关系,不符合交易的顺序与逻辑。《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着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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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房地产管理法第条的规定属于行政管理性质的规定,目前的主流观点是,违反了该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其次,房地产证是拥有所有权的证明,没有房产证即意味着没有所有权,出卖没有所有权的房屋属于无权处分。但无权处分行为在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利以后便生效,转而成为有权处分行为。《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依此规定,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必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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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有效 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过户。判决后对方还是不过户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直接要求房管局变更登记,不通过卖方。对方推迟过户多半有问题,为了防止他一房二卖,**好尽快起诉,同时保全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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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效合同判定类型6、恶意串通所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7、没有签定书面合同又无据可查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当事人之间仅是口头表达没有签定书面房地产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属无效合同。8、与法律明文规定不能交易的房地产所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与军产、院产、校产、期房、拆迁公告范围内户籍冻结、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未经共有产权人同意、权属有争议、已被法院查封或依法限制转让、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擅自改变住房性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不宜出售、经济适用房不够上市出售条件的房地产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9、公司产权没有公司法人和股东(股份制企业)签字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的产权为公司产权,在签定买卖合同时没有公司法人签字、签章和没有股东(股份制企业)联名签署的同意出售书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10、优先购买权人没有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房地产所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法律规定,优先购买权人(共有产权人及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不购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放弃优先购买权,如优先购买权人没有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房地产所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11、买卖双方任何一方为外籍人士或双方均为外籍人士所签定的未经公证处公证的房地产 买卖合同。外籍人士因不属于中国合法的自然人,其合法的身份有待国家公证机关予以确认,因此买卖双方任何一方为外籍人士或双方均为外籍人士所签定的未经公证处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12、非自然人的分支机构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非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主要包括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法人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合伙、非法人企业、非法人联营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的社会组织。这类合同主体一般都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但是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经营部、销售部、售楼处等不能作为合同的主体,不具备签定合同的能力,与其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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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我家亲戚因为欠我方债务190万,到期无力偿还,提出以一套市值大约110万的房产(含银行抵押25万元,实际价格约85万元)抵偿债务。2、我方与其签订抵偿协议,明确房子作价100万元,其中25万元抵押款由我方在过户前代付,5万元左右过户税费由我方代付,并免除其70万元债务。3、办理过户手续时,我方与其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经公证),当初为节约过户费用,协议仅声明房产转让价格为70万元,并免除债务70万元,而未根据抵偿协议内容载明我方还需代付抵押贷款等事宜。4、目前房产证、土地证均已经办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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