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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致使房屋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业主不收房是不要可以不用交物业费?

155****8929 | 2012-12-29 1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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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3****7596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是指按照正常程序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尚未通知业主收房,或由于商品房出售人原因致使房屋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等情况下,因买受人并未购买或(非自身原因所致)未收房而并未享受物业服务,故在此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但这并不意味着买受人可以利用这样的规定而故意拖延收房。一般情况下,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以出卖人书面通知收房的日期为房屋交付日,此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承担,相关风险也转由买受人承担。新版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二条对买受人原因导致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还可约定买受人的违约责任。故,买受人万不可以为只要拖延收房就可迟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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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才能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唯一有效法定的证明文件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如开发商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不能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取得并出示拟交付房屋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购房者有权拒收该房屋,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由开发商承担。房屋竣工验收合格的标准有:(一)竣工验收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住宅所包含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消防设施,人防工程,电梯、燃气管道、水电、智能系统等配套和附属设施,小区道路、绿化、配电室等室外工程均属于住宅小区的分部、分项工程,这些分部、分项工程均应一一验收合格,缺一不可;而且,应当由具备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消防、燃气、电梯、防雷、智能建筑等专业资格的人员和单位参与验收,并对建设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的验收意见和结论。(二)竣工验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而专门制定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详细规定了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前提条件、验收内容、验收程序、执行标准、质量监督报告等要求,凡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均应当遵守该规定。(三)建设工程应当完成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验收内容和要求后才可交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上述这些强制性规定,在竣工验收时必须遵守,否则,不得交付使用。合同中若有与之相冲突的约定也是无效的。除了上述法定交房条件应当遵守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也应当遵守。同时,还应当特别注意在符合交房条件后,开发商尚应以约定的方式通知买房人接收房屋。

  • 按照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买受人在接收房屋时应当有权察看房屋达到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因此,无论是出卖人在交房时没有出示这些证明文件,还是买受人明知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而同意接收房屋,双方当事人都以自己的实际行为变更了合同关于房屋交付条件及程序的约定,那么,如果房屋达到交付条件的时间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买受人不能再依照合同的约定追究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 《电梯安全监察条列》第33条规定,在用电梯实行安全性能定期检验制度,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使用单位必须在定期检验周期届满前1个月向电梯安装地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并在年检合格后方可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年检有效期的电梯不得使用。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必须执行国家强制年检制度。小区内的电梯,其监管单位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物业公司对电梯的按时年检具有法定义务。小区业主定期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双方构成了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应向业主提供合法、安全的电梯设备。如物业公司未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不按时年检,造成事故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还将承担刑事责任。参考物业管理法律http://www.gywygl.com/54/9406.html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依据是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国务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的一项基本义务。只有出现以下情形,业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价的部分可以拒交。物业管理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擅自提高的部分业主可以不交纳。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先服务后收费的,在物业管理企业未提供相应服务的情况下,业主可以不交纳相应的服务费用。物业费是小区管理服务质量的关键,如果据交物业费,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就会打折扣,不利于小区的长期建设及发展,**终损害利益的是小区的全体业主。关于物业服务不到位的问题,许多案例都已经告诉我们,是不可以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的,物业管理费的缴纳主要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来的,除非合同无效,比如合同主体存在虚假或内容违法等,你可以不缴纳否则不缴纳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反过来说,合同对物业管理企业不能提供合格服务也同样做了约定,也就是说,如果物业管理企业服务不到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业主一定的补偿,补偿可以是多种形式的,具体方式双方可以约定。根据你描述的这种情况,如果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对你有一定的影响,可以收集证据要求物业公司对你进行赔偿,同时可以请求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监督整改,甚至更换物业公司……参考物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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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入物业服务范围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已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自物业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次月开始计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未入住的或者入住后不使用房屋连续超过3个月以上的,可以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登记后,从第4个月起其物业服务费用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

  • 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之后,已经没有所谓的空置房的说法了.也就是说,只要商品房达到了交房条件,不管业主是否收房,都应当交纳物业管理费,当然,物业公司与业主协商空置房不交或少交又另当别论.也就是说,你购买的房屋应当从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时开始交纳物业费.因为不管你有没有入住,物业公司已经开始提供服务,包括保洁,保安等,并不是单纯为哪一家业主而是为整个小区提供服务的.业主是否收房不影响物业费的交纳.建议你与物业进行协商,向这种没有入住的情况,通常可以少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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