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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保障房申请条件是怎样的?

135****7129 | 2012-12-31 17:10:13

已有3个回答

  • 157****7452

    一、对象范围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是指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且在本市实际居住,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当地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规定的住房困难面积标准、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二、认定方法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定期公布。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核算按照《重庆市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渝办发〔2008〕297号)执行。对已享受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可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查看全文↓ 2012-12-31 17:11:19
  • 153****0015

    具有所在地城镇户籍至少1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人均收入符合本城市规定低收入标准线以下的,家庭成员为1人,且患有智障、精神等疾病或年龄超过75周岁生活不能自理的住房保障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已租赁单位公房尚未退出的,其他有关规定不得申请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街道、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居委会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并在社区内公示10日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住房保障部门,由住房保障部门就住房状况提出审核意见,并转民政部门进行家庭收入审核。
    经审核,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规定的条件,由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0日。

    查看全文↓ 2012-12-31 17:10:54
  • 131****0140

    根据重庆市近日出台的《重庆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办理办法》,重庆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须具备以下5项条件。一是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二是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面积标准,即家庭人均住宅使用面积低于6平方米,其中三代同堂的家庭人均住宅面积低于7平方米;三是须有家庭成员取得重庆市非农业户口且在本市实际居住;四是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五是必须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查看全文↓ 2012-12-31 17: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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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经济适用住房审批   1、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2、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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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咸阳保障房申请条件:1、本市城六区(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或长安区非农业户口;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080元);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3年内无房屋赠与及转让行为的(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无商铺或办公用房;6、申请人离异,涉及房产处置且未再婚的,离异时间应满3年;7、申请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单身应在30周岁以上(限价商品房在25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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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满5年;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000元以下(含)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当多个家庭共同居住同一住房、且其中两个以上家庭符合申购条件时,若有一个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住房面积超过了本市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之间应当协商一致,仅确定一个家庭申购经济使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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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广东保障房申请条件都有什么规定呢?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市当年**低生活保障线的1.5倍数之下; (三)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当年**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的10倍数之下; (四)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五)未享受过以下优惠政策:1、购买过农民公寓;2、在解决农村住房难中享受过集中建房和泥砖房改造政策。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户籍时间满3年;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三年在本市当年**低生活保障线的2.5倍数之下; (三)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当年**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的20倍数之下; (四)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