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买房 >房产问答 >房屋买卖 >选房看房 >详情

看房交定金对购房者公平么?法律规定中的定金是怎么说的 ?

151****1096 | 2013-01-07 15:10:44

已有3个回答

  • 158****5622

    到目前为止,涉及到定金的法律规定有下:《合同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部门规章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总结起来,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中指出,购房者无故不订立合同的,开发商有权不返还定金,开发商不订立合同的,应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开发商应当将定金返还购房者。

    查看全文↓ 2013-01-07 15:11:26
  • 141****6503

    不公平又能怎样。。 不要买还不是得买

    查看全文↓ 2013-01-07 15:11:13
  • 137****5729

    目前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一般都通过认购、订购、预定等方式向购房者收受定金。如果购房者买受人不来与开发商签合同或双方对合同的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大多数开发商定金是不退的。这种定金的约定,对购房者极为不利,会使购房者在签约时处于受制于人的境地,购房者往往在定金不退的压力下,违心地接受开发商的不平等条款,自己的真实意思也不能体现在合同中,有失合同公平、公正的原则。

    查看全文↓ 2013-01-07 15:10:51
保定买房交流群-6群(455)

相关问题

  • 定金承载着担保的作用,根据《担保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此外,定金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法定比例也有要求,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的比例不能超出合同总金额的20%,如果比例超过20%,那么超过部分不能起到定金的担保作用,只能算是预付款,但20%以内的部分还是有效的。因此,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购房认购书中规定的购房定金的比例不应当超过购房款的20%。比如,购房者要买的商品房的价格是100万元,那么认购书中规定的购房定金就不能超过20万元。 如果购房定金的比例超过了百分之二十的话怎么办?《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就不属于定金,不适用法律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 所谓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比如,房屋价格是100万元,但是认购书中的定金是30万,那么超出的10万就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如果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合约不能签订的,那么开发商应当给购房者双倍返还的定金是40万,而不是60万。当然开发商把超出定金的10万也必须退回给购房者,这样购房者一共可以拿到50万。 此外,经济合同中经常涉及到的定金和订金,概念及法律后果完全不一样。定金是《担保法》规定的一种担保方式,因此“定金”二字有法定的含义,千万不要误写为“订金”,该“订金”是预付款的性质,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

  •  消费者在订立定金条款时,应当注意这样6个问题:(1)定金条款并不具有强制性,它仅是指导性的,消费者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定金条款;(2)应当在定金条款中注明不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3)虽然已订立了定金条款,但只有消费者在交付了定金后,合同才生效;(4)要分清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预付款就是预先支付,但预付款,不能适用定金的罚则。(5)谨防有的开发商利用购房者缺乏相应的购房知识和经验,在某些条款内容上设下陷阱,故意让消费者违约。(6)定金和订金在法律上性质是不同的。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订金则属于预先支付的一部分价款,不具备担保的性质,如果收取订金的一方不能履行约定,则交付订金的一方只可要求返还订金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

    全部4个回答>
  • 一、基本流程。购买二手房办理产权过户,整个办理流程可以概括四个环节:“一签约,二交税,三登记,四取证”。所谓“签约”是指卖方夫妻双方和买入方同时到房屋产权监理部门签置《房地产买卖契约》,房屋成交价格需由房屋产权监理部门工作人员认定或根据评估报告确定:“交税”是指买卖双方按国家规定交纳相关税费,目前主要包括: 契税、房屋交易管理费、产权登记费;“登记”指买卖双方交纳相关税费后,买入方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表,按照要求提交所有资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取证”是**后一个环节,买入方到产权监理部门领取过户完毕的新《房屋所有权证》,这时整个过户手续全部结束。二、所需资料。按照产权监理部门的要求,购买二手房办理产权过户,买卖双方都需要提供个人资料。出卖方: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买入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全部3个回答>
  • 如何应对定金协议中的霸王条款?买商品房,是老百姓较大的消费或投资行为,尤其是随着近两年房地产市场的持续走热,买一套房子一般都会花去一个家庭较大的积蓄。在眼下的商品房交易中,买房交定金是常事,遇到“霸王合同”,往往陷入两难境地。购房者该如何是好?专家为消费者解答这道难题。 买房定金协议 购房者小心! “立约定金”对你不利 买商品房,是老百姓较大的消费或投资行为,尤其是随着近两年房地产市场的持续走热,买一套房子一般都会花去一个家庭较大的积蓄。正因为如此,老百姓买房似乎也越来越谨慎。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日渐成熟和购房者理性水平的提高,早几年开发商惯用一些“误导性宣传”等手段也为购房者所熟悉,较常见的防范办法是要求写入买房合同。 然而,要提醒购房者留意的是,一种更隐蔽的被开发商利用法律“合法化”的“霸王条款”正在成都的房产市场盛行,结果是购房者“有苦难言”,进退两难——这就是“定金条款”,更确切地说,是“立约定金条款”。 “定金”或“定金罚则”,许多购房者并不陌生,购房者知道较多的是: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退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退还定金;然而,笔者在这里要着重说明的是,这是1995年的《担保法》确定的**基本的也是唯一的一种定金方式,法理上称为“违约定金”。如果把此类定金方式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合同双方基本上是公平的。 但问题是,目前商品房买卖中适用的定金方式不仅是这一类,用得**多、对购房者**为不利的是“立约定金”,法律依据见于2000年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5条的规定是:当事人约定以支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此所谓的“立约定金”。事实上,《〈担保法〉司法解释》在《担保法》中唯一的一种担保方式即违约定金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种方式,一是:立约定金,即在缔约前支付的定金,目的是以确保契约得以正式成立。见《〈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5条;二是成约定金,即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见《〈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6条;三是解约定金,即以定金作为自然解除合同的条件,见《〈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7条;此外,法律上还有一类叫作“证约定金”。不过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将其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认。 定金绑合同 霸王条款将你一军 从立法来看,作为合同担保方式的定金种类,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法律已作了扩大性调整。基于传统的“违约定金”来填写合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远远不够的。“立约定金”便是绝大多数购房者忽视的一类非常重要的定金方式。 购房者在签订认购(订购或预订)协议时,往往关注的是该认购协议本身是否公平合理,不会想到该认购协议与即将要签订的主合同及补充协议有何联系。所以当然不会想到定金协议一签,便视为你已看过并且认同开发商后面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这样购房者随后按照约定前去签买房合同时,虽然发现里面有条文不公平合理,但开发商会以定金协议中“立约定金”的借口对买卖合同不作任何修改,此时购房者只有两种选择,一是损失所交的定金;二是被动地签合同。乍一看起来,觉得该司法解释这样规定简直没有道理。怎么定金交了如果不订立合同便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呢?如果你交了定金,买房合同特别是“补充协议”是开发商先填好或起草好的。如果有霸王条款你不同意,难道明知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还要签订这份合同?其实,错的不是法律,而是购房者缺乏法律知识所致。开发商之所以以此种方式实现其约定,除了利用购房者法律知识欠缺的因素外,还采用了比较隐蔽的“相对高明”的手段。 文字有把戏 订购协议让你两难 一般的房产公司都聘请有专业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通常会巧妙运用法律和利用购房者法律知识的欠缺作较为隐蔽的协议方面的条文设计,通常的方式是这样的: 1、条文中虽有“定金”字样,但开发商不会明确注名为“何种定金”,而是将《〈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5条的内容直接或变通列入合同,如较多的一种说法是:乙方(购房者)应在签订此协议(通常为订购、预订、认购协议)的同时交定金(若干),以作为双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担保。这样的词句,乍一看来,购房者发现其不公平的约定是相当难的。 2、协议的名称并不常用定金协议,而是采用较为中性的词,如“订购协议”,“认购协议”,“预订协议”等等。协议是何种名称并不重要,关键应看协议内容。有些购房者单纯凭协议的名称来判断协议的法律特性,这是不可取的。因为**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为当事人一方原因不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将定金返还买房人。从此条的规定来看,定金的处理究竟以何种方式主要还是看双方的约定。这也与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一致的。 3、为了使协议特别是《补充协议》更加“合理化”。开发商通常还在前述两类情况的基础上加上补充性或解释性的文字,如:乙方(购房者)在签订此“预订”(或认购或订购)协议时,已确认对甲方(开发商)的房屋买卖合同作了充分的了解,且甲方已向乙方就前述协议作了必要的合理的解释及说明。该条约定间接表明:购房者签订定金协议时,开发商已把即将要签的所有协议向购房者明示且解释清楚了,只要购房者一旦签订定金协议就必须无条件地签订后面的协议了,如果购房者认为后面的协议不公平,只有两种选择,一是违心签订合同,二是损失所交的定金。 多学习法律 合法权益可望得保障 针对上述房地产销售中存在的这类现象,购房者可以从如下几方面着手,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在签订“定金协议”前,先详细了解《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内容,对合同中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应与开发商协商,如果开发商不让步,购房者可不签“定金协议”。否则,一旦签订,购房者如果不签合同,所交的定金就退不回来了。 2、在签订“定金协议”时,在其上补充一句,那就是如果双方就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条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不适用该定金条款。 特别要提醒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等法律文件,有较多的格式条款,《〈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能纳入格式条款的相关法律规定,那不仅可以有效防止开发商“卖房欺诈”,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而且对提高法律条文设计的科学性,是大有裨益的。

  • 按照法律的规定,购房认购书中规定的购房定金的比例不应当超过购房款的20%。比如,购房者要买的商品房的价格是100万元,那么认购书中规定的购房定金就不能超过20万元。 购房定金的比例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因此,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购房认购书中规定的购房定金的比例不应当超过购房款的20%。比如,购房者要买的商品房的价格是100万元,那么认购书中规定的购房定金就不能超过20万元。 如果购房定金的比例超过了百分之二十的话怎么办?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就不属于定金,不适用法律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 所谓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比如,房屋价格是100万元,但是认购书中的定金是30万,那么超出的10万就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如果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合约不能签订的,那么开发商应当给购房者双倍返还的定金是40万,而不是60万。当然开发商把超出定金的10万也必须退回给购房者,这样购房者一共可以拿到5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