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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房时发现开发商的广告宣传与实际交付的房屋不一致该如何解决?

148****6959 | 2013-01-14 15:21:41

已有2个回答

  • 135****9570

    开发商对外的广告宣传属于合同要约的一部分,其和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这个宣传的内容可以成为合同的一部分,业主是基于开发商的广告宣传才和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如果开发商的广告宣传与实际交付的房屋不一致,开发商的行为就属于商业欺诈了,应该承担商业欺诈的法律责任,业主在这种情况下有权选择退房、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不能协商解决的,业主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退房,同时要求开发商支付上述赔偿费用。

    查看全文↓ 2013-01-30 09:28:51
  • 148****6666

    开发商在广告中的宣传是一种要约邀请。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出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广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而开发商做广告,其意只在通过广告招揽购房者,启动其购买意向,然后再商谈具体买卖合同的内容,因此广告不具有合同的效力,当然对开发商是没有任何约束力的。
    因此希望广大读者如果在签购房合同时凭借广告作标准,那么在购房合同中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要求将开发商在广告中的承诺写入合同,或作为合同的附件,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你在购房中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查看全文↓ 2013-01-14 15: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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