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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商品房购房合同原件丢失,从开发商处补一份复印件合同(加盖公章)办理产权证,改怎么办理?

143****3022 | 2013-01-23 17: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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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6****8964

    购房发票、合同丢失,需登报声明作废,待期限届满,持报纸、发票、合同复印件(需开发商盖章确认)等办证材料办理产权登记。

    查看全文↓ 2013-01-23 17: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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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可以去售楼处找开发商协商,并影印一份合同复印件;2、去楼盘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查询上述合同是否已经备案登记。如果有可能的话,**好核对复印件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存档的原件一否一致。3、从2012年开始,国内大部分地区已经实行了网签,可以上网查询你购房的相关事宜是否有公示。

  • 复印件的法律效力肯定是非常弱的,如果你没有原件法律上根本不承认复印件作为证据的。除非你们去公证,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那又要回去重新修改的,难道是在原文上进行涂改?要是修改合同的话,重新打印一份新的合同,然后双方签字,写明原合同作废,这样不就行了。开发商把合同要回去修改感觉不是什么好事。如果,非要在原合同上修改,那应该双方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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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签好合同就要给你们一份的!他们这是违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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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的。。复印件也行的。。但复印件上面必须要求开发商加盖开发商的复印有效帐。将会视为有效的 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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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过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相同编号的合同正本为四份,房地产商2份、购房人和房管局各1份。如果办理按揭,购房人的合同则保存在银行里,购房人手中则没有合同。虽然后来规定房管部门在预售合同备案后不再留存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实际上这一份合同并没有给购房人,原因是银行为避免购房人重复贷款,通常要求购房人将购房合同全部押在银行。即使不贷款买房的人,房地产商也会将统一编号的合同正本全部拿走,购房人即使再担心房地产商会不会擅自篡改合同内容也无济于事,因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时,国土房管局要求提交“商品房预售合同所有文本”,而预售登记通常又是由房地产商办理,开发商就会用与此相关的种种托词来应付购房者。针对这种情况,新版的购房合同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这样就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也不用担心开发商会擅自更改合同内容等等疑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