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退少补,都是按当初定的时候的价格给你补的,不是按今后的价格,因为今后的事情谁能定夺?对吧…因为当时的房子你同意,就代表你对当时的价格满意,这个东西你别钻牛角尖,你到哪你都告不赢,我搞
全部2个回答>购房合同上约定的是3%以内的误差是多退少补,如果多出来的部分是公摊,到时候也要补吗?
158****9500 | 2013-01-30 1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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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面上看,多退少补合情合理,不存在什么问题。其实问题**严重的则在“补”上。某地有消费者投诉,其购买的商品房经实测后面积多了7平方米。试算一下,以每平方米3000元计,7平方米要补21000元,对于倾其积蓄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来说,当初选房时就是量力而行的,到交房时又如何去凑这笔款呢?实际上面积的增加是在增加开发商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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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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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开发商不承担补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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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面积绝对值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款2,面积绝对值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30天内退款并按银行利率付利息3,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误差值在3%以内返还买受人,超出3%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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