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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在什么情况可以认定为无效呢?

134****9456 | 2013-02-06 11:5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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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3****7067

    1.买房的主体有缺陷,单位分房应属夫妻共有共有人都应在买卖合同上签字 ;2.当时出卖人尚未取得房屋产权,买卖关系尚未成立;3.如果该买卖合同诉之法院被确认为无效,处理的原则是返还财产并依据过错原则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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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这些证件或者证件许可不全,很有可能是 问题楼盘哦~一定要小心。同时,要查询一下认购房子幢号在不在预售的范围之内,对于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子,签订的购房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使用通过网上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要签所谓的“内部认购(订)协议”,因为这样的协议,如果发生了纠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然后需要弄清楚自己购买的房子是否存在产权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防止一房多卖的情况。像车库、车位这些容易出现争议的公共设施的产权问题,还有广告的宣传、口头承诺的东西,不能确定是否能兑现的,在签合同的时候要明确表明、约定,避免后期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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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格式条款具有下列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免除其责任的。 (7)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而免除责任的。

  • 购房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三)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四)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五)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六)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购房人无法取得房屋;(七)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八)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九)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十)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十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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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买小产权房因为没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这一环节,又没有相关法律条款进行保护,所有即使购房人签订了购房合同,这个合同也是无效的。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小产权房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置换。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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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的;(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三)当事人一方有合理原因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四)当事人一方失去房屋所有人或者合法使用人资格的。因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造成一方当事人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