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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了解清楚,买房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132****2548 | 2018-09-20 17:34:33

已有3个回答

  • 155****8752

    这些证件或者证件许可不全,很有可能是 问题楼盘哦~一定要小心。同时,要查询一下认购房子幢号在不在预售的范围之内,对于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子,签订的购房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使用通过网上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要签所谓的“内部认购(订)协议”,因为这样的协议,如果发生了纠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然后需要弄清楚自己购买的房子是否存在产权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防止一房多卖的情况。像车库、车位这些容易出现争议的公共设施的产权问题,还有广告的宣传、口头承诺的东西,不能确定是否能兑现的,在签合同的时候要明确表明、约定,避免后期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查看全文↓ 2018-09-20 17:35:16
  • 141****6549

    买房肯定要签订买卖合同。按道理说,一旦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就必须履行,然而“不怕一万,只怕万一”,要真是履行不了,合同是否能够解除呢?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品房买受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合同:

    1、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

    按照《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2、二次抵押

    按照《解释》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此外,买受人还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3、无法办理产权登记

    按照《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4、出售已抵押房

    按照《解释》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5、房屋有严重质量问题

    按照《解释》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6、面积误差

    按照《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7、延迟交房

    按照《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在选购二手房的时候,不同房源、不同小区的价格都有所不同,这需要购房者从自身需求出发,判断哪一个才是更适合自己的。

    查看全文↓ 2018-09-20 17:35:00
  • 132****3801

     一、以下情况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买卖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他们不能独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属无效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民事活动,他们进行房屋买卖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以欺诈的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这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4)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以使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产生恐怖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5)乘人之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指一方当私人趁对方处于危难之际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6)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故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7)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亦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买二手房避免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有妙招
      第一,检查房屋的产权证和土地证,看两证是否齐全(有些房本是两证合一的)
      第二,是要看清楚产权证是否被抵押和土地证上的土地使用年限的记载;
      第三,检查房屋本身的质量。除了以上几点之外,还要注意房屋是否被卖房人出租;
      第四,要检查房产证上的产权人姓名和卖房人的身份证上的姓名是否一致。
      第五,看产权证上是否有共有人,如果有共有人,还需要共有人出具书面同意证明。即使是夫妻共有的情况,也需要另一方出具证明,以避免纠纷;
      第六,对于买方来说,除了要严格按照建设委员会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格式订立合同之外,还需要将一些细节问题纳入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的物业管理交接,户籍的迁移等问题。
      第七,买方可以留一定的房款作为“保证金”,等买房将物业管理交接,户籍迁出之后再将房款全部交齐。
      第八是对于贷款无法如约办下来的情况要尤其注意,这是导致**近一些二手房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买房人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可以设立一个期限,如果由于客观原因到期未能办理按揭贷款,双方的解决办法。

    查看全文↓ 2018-09-20 17:34:53

相关问题

  •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如下: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十一)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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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房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三)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四)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五)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六)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购房人无法取得房屋;(七)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八)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九)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十)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十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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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买房的主体有缺陷,单位分房应属夫妻共有共有人都应在买卖合同上签字 ;2.当时出卖人尚未取得房屋产权,买卖关系尚未成立;3.如果该买卖合同诉之法院被确认为无效,处理的原则是返还财产并依据过错原则赔偿。

  •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认购书;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认购书;3、认购书不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的;4、认购书违法、违背公序良俗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的;(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三)当事人一方有合理原因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四)当事人一方失去房屋所有人或者合法使用人资格的。因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造成一方当事人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