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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能否由孙子继承?

154****4064 | 2013-02-21 17:2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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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8****3504

    有遗嘱按遗嘱处理,没有遗嘱的情况按《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第一顺序人存在的情况下,第二顺序人不继承。若想越位继承,可通过公证机构办理遗嘱赠与公证书直接指定受赠人,将房屋赠与给他。或者通过买卖方式办理产权过户。

    查看全文↓ 2014-07-13 16:09:55
  • 156****8177

    有遗嘱按遗嘱处理,没有遗嘱的情况按《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第一顺序人存在的情况下,第二顺序人不继承。若想越位继承,可通过公证机构办理遗嘱赠与公证书直接指定受赠人,将房屋赠与给他。或者通过买卖方式办理产权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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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孙子在失去父亲或由被继承人(你爷爷)指定继承情况下,可以继承爷爷的房产。目前你父亲健在,且你爷爷没有指定房产由你继承情况下,你不能继承。在房贷中“有我父亲的两万块钱” 要搞清楚当时出钱的时候,你父亲是否与你爷爷共同出资购买了该房产,还是你爷爷向你父亲借了两万贷款购房。前者情况下,你爷爷在房产证上只登记了自己的名字显然侵害了你父亲的权益,应予纠正;后者情况下,你父亲没有该房产的所有权,两万元钱仅为爷爷和你父亲之间的债务。**后,是否履行了赡养义务不是一个很简单能够确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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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继承,房子是应该由你爸爸出面继承的,父亲健在,孙子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不过根据关系继承的先后和比例也不相同,以下内容供你参考。对于继承的判断和依据是有先后顺序的:1、应该先看死者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2、没有遗嘱的,继承人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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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爷爷生前留下了遗嘱,指定孙子为财产的继承者,那么孙子当然是可以继承爷爷的财产。但是如果并没有直接指定,那么就要按照法定的继承顺序来对财产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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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央产房继承过户的流程一、办理所需要的资料1.到公证处公证过的继承公证书。2.房屋权证的原件。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4.如果是法定继承还有遗嘱继承则不需要缴纳税费,但是需要缴纳一定的手续费。二、央产房办理继承过户的流程(一)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手续需要到被继承人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注销其户籍,并办理好死亡证明;(二)办理房产证的继承过户手续需要到区或者市的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若是原外销商品房的则到市公证处办理,房产的继承分为两种:一种是遗嘱继承,另一种是法定继承。办理继承过户需要提交的材料有: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2.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时需要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者其他的凭证;3.户口簿原件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4.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手续还需要用到继承人的身份证件;5.有遗嘱的继承权需要公证,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有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这份遗嘱必须是已经公证过的遗嘱,若是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暂没法确定其真实性,所以暂不予采纳;(三)办理房屋过户的登记,其申请人须是继承人或受遗赠的。作为申请人还应当向登记的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的原件、身份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房屋的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的公证文书或者是遗嘱的公证书及接受遗赠的公证书原件还有契税的完税凭证的原件。央产房的过户还有央产房继承过户的流程从上面内容您应该就能清楚了,具体详细的流程可以到有关部门询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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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孙子继承爷爷的房产必须使用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孙子不在第一顺位,可以按遗嘱继承的方式继承,遗嘱继承可以按照继承法上面要求操作,可以先做一个遗嘱公证,等到时候就会按照遗嘱直接继承房产。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