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现象在现实房产销售中很常见,类似的情况还有,比如开发商为项目制作的沙盘等建筑模型,也标明“仅供买受人参考,有关内容均以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为准”,开发商的这些做法都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这样的条款,排除了开发商所做商业广告和宣传资料成为要约的可能性,为其进行虚假宣传提供了方便。在**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具体确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开发商的广告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如果购房者在交房之后发现楼房与广告宣传中有较大出入的话,可以向开发商进行交涉维权。
买房的童鞋你们看到个这样的条例没有啊。个人觉得很坑爹哈!本广告为要约邀请,一切图片、文字说明以合同为准。
147****1528 | 2013-02-23 11:29:54
已有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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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565
《合同法》第15条第二款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根据**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规定情形,该广告即使未载入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如果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
查看全文↓ 2013-02-23 11:30:19 -
137****8830
本来哈。。现在哪个广告不是说以实物为主的哈。。
查看全文↓ 2013-02-23 11: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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