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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期房将会被取消?他们说预售制是助推市场泡沫化的主要原因?

145****6932 | 2013-02-25 10:54:29

已有3个回答

  • 136****8584

    叶檀:也公开表示,保留预售制度,房地产价格不会继续上涨,房地产价格主要取决于水浸银根的程度与未来的通胀预期。
    但取消预售制度,房地产市场倒有可能崩盘。“为什么与普通期货不同,房地产预售制度会让购房者成为弱势群体,是因为制度设计不合理。购房者一旦购买期房后,主动权就在开发商手中,什么时候交房、房屋品质如何,基本上由开发商说了算。中国的房地产预售制度,没有日常交易,没有做空手段,检验常常形同虚设,政府往往与开发商互为表里,才造成了目前的困境。
    要检讨的不是预售制度,而是为什么没有真正的监管机构,站在期房购买者的立场上,维护交易者的利益。”

    查看全文↓ 2013-02-25 10:56:49
  • 142****1939

    预售制助推市场泡沫化  预售制也就是俗称的“买期房”。有业内人士认为,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的确立,是与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进程紧密联系的。长期以来,我国城镇住房总量不足,商品房供不应求,加快建设、增加住房供应是客观需要。商品房预售制加速了整个建设资金周转,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了资金使用成本。但同时,其带来的房地产开发高杠杆助推了市场的泡沫化。  此前,中国社科院报告曾就明确提出,建议在目前开发商商品房库存量较大的条件下适时取消期房预售制度,有利于控制开发商资金链促其快建快销。

    查看全文↓ 2013-02-25 10:56:03
  • 135****6911

    “真正的房价调控应该是这样的,大幅提高银行存款利率,官员财产必须公示,取消房地产预售制,彻底抛弃热钱流入论。
    ”“僧多粥少,粥就那么点,为什么不从另一个角度来思考一下,是不是可以减少点僧的数量,比如取消房地产预售制,提高行业进入门槛,是企业都搞房地产本身就非常不正常。
    ”网络上,网友们纷纷建言,声援取消商品房预售制。

    查看全文↓ 2013-02-25 10:5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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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现在大家对于房屋预售制度该不该取消的讨论还是比较多的,有一部分的专家认为应该要取消房屋预售制,这种制度对于老百姓来说不够公平,但是在现阶段,想要取消预售制,还是比较困难的,截止目前国内商品房预售的比例已经超过80%,启动预售制之后,仅用几十年的时间就完成了发达国家几百年的城镇化进程,但也就留下了烂尾的问题,从长远来看这项制度会取消,但并不是现在。所购买的房屋烂尾之后,很多人不知道该要不要继续交房贷,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遇到烂尾的情况之后,应该在第一时间收集好证据,并且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了要解决烂尾的问题之外,也可以解决贷款的问题,但是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前,贷款人应当继续归还贷款,避免自己的征信出现误点。

  • 1、走廊套内设计不当的过道,可能会达5至10平方米。按现在设计的过道宽度,除了走路,基本上没有什么用途。2、进深的增加往往会使户型面积相应扩大,如果增加的面积可以利用,就无可厚非,但一般而言,70%的可能性增加的是垃圾面积,因为这样会造成客厅和餐厅面宽和进深比例的失调。3、阳台现在的户型设计,每户大约有面积不小的阳台。好的设计将阳台功能细分成阳光室、观景平台、服务阳台等等,不好的设计中,阳台是增加进深的办法之一,而且不太引人注意。4、据经验看,卫生间在3至6平方米之间的好用程度并不与面积成正比,而与设计的关系很大,尤其是管道井、通风井、入口开门位置等关系极大,如果设计不当,这里也会有几平方米的垃圾面积。

  • 主要有两方面:1、楼层低。一般存在于一楼和二楼,离地面的距离在人视线范围内,就如陈先生的烦恼。2、幢距小。两幢房子之间的距离太近不仅会造成采光不好,还会有站在自家阳台,可以分辨对面人家锅里炒的什么菜的尴尬。

  • 估计取消商品房预售制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啊

    全部2个回答>
  • 产生物业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有:(一)房地产开发商遗留问题未解决。房地产开发商遗留的房屋质量问题,是造成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产生矛盾的重要因素,业主拒交物业服务费的抗辩理由之一即为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而物业服务公司多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开发商未留有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而拒绝修缮,从而导致双方纠纷的产生。另在楼盘销售的过程中,有些开发商为迎合消费者的需求,往往对小区的设施及服务做出不切实际的承诺。而现实操作中前期物业公司往往又由开发商单独确定,物业费标准也由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确定。当业主进驻后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相去甚远时,便把矛头转向了物业服务企业,且以拖欠物业费的方式相对抗。(二)业委会和业主沟通不当,物业公司未经业主自主选择。大多业主在庭审中会提出,物业公司并非自主选择,业主不知晓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及其内容。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发商有权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④]。而一旦业主组成了代表和维护自己利益的业主大会,形成了业主委员会,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动终止。现实中,由于业主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导致业委会成员多为物业公司指定的业主,业委会流于形式,业委会与业主之间沟通衔接不当,导致业主大会召开困难,业主不能行使自己的权利,难以监督或解聘物业服务公司。(三)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收支不透明。诉讼中,大多数业主反映对物业公司服务不满意是拖欠物业费的主要原因。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居住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从我院受理案件情况看,很多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履行管理义务不到位,如公用设施未及时修复、绿化工作不到位、垃圾未及时清理、小区内宠物狗未经约束,使业主不能得到舒适的服务,不能感受到小区的优雅格调。另外,物业公司对费用的收支情况未公开,侵犯业主的知情权,也成为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四)物业管理费收费过高。一些老小区的业主则认为物业收费过高,相应的物业服务却没上去,住宅被偷事件时有发生。还有部分物业管理公司从原来的免费服务逐步向有偿服务过渡,一些业主心理上无法适应,出现拒交物业费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