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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商品房时,为什么要申请房屋登记?房屋登记该如何申请?

135****7036 | 2013-03-23 10:3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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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2****2457

    1、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确定申请房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将申请登记材料目录公示。2、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查看全文↓ 2013-03-23 10:40:07
  • 144****3653

    商品房预告登记通俗地说就是在房屋不具备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买方为了保障将来对这幢房屋依法拥有所有权,可以按照约定双方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受理后,如果卖方不经过买方书面同意,再次出售该房屋时,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受理。一般而言开发商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就具备了对外售房的条件,但是从商品房售出到交房,再到购买者办理房产证,至少要1-2年,如果不进行预告登记,就可能发生“一房二卖、一房多卖”或开发商将房屋产权抵押等问题。

    查看全文↓ 2013-03-23 10:3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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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 若是仍然发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如何避免前述操作中的麻烦?开发企业申请初始登记后,登记机关按登记单元(一幢或多幢)发给一本房屋所有权证。然后,在办理第一起转移登记时,登记机关收回该房屋所有权证(开发企业如需要可自留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而后的操作就如同以往所发的《商品房注册登记证》,买房者可以按套办理转移登记,开发企业不再办理变更登记。为使登记簿的记载和实际权利状态相符,在开发企业初始登记时,发给开发企业的虽然只是一本房屋所有权证,而在登记簿上则是按套记载,即登记簿的记载和权属证书的记载内容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只是在形式上稍有区别而已。在办理第一起转移登记时,登记机关已收回了该房屋所有权证,此时权属证明与权属登记实质上也不再一致,但登记簿的记载与实际权利状态仍然一致,应以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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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书尊敬的*****县房产管理交易所:本人****(身份证号****)和***(身份证号****),购买了***县****39#楼903单元,合同编号为****,现因个人原因申请将购买的上述房屋更名为*****(二者是父子关系)申请人:年 月 日申请书尊敬的****县房地产管理交易所:****(身份证号***)和***身份证号****),两人系母女关系。购买了***县****7#楼c2单元,合同编号为****,业务宗号为*****9的房屋。由于置业顾问工作失误,在网签录入时多增加一名买受人名称,现申请购买的上述房屋更名为****(身份证号*****)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与*****县房产管理所无关。特此声明!申请人:开发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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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要办理下列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二)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三)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实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记。  房屋登记机构实地查看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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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第十三条规定“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可见我国现行的房屋登记是以当事人的申请启动的,因此,对于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当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十七、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和夫妻一方财产)。可见,《婚姻法》对家庭财产的规定,倾向于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在现实生活中,将家庭财产特别约定为一方所有的还不占多数,大部分属夫妻共有。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还不习惯于按共有的房产申请登记,登记机关除了在当事人提供的登记资料明确为共有外(如购房合同由夫妻双方共同订立、公证书载明为夫妻共有等),一般是是按当事人的申报,将其作为一方的房产予以登记的。一旦房产在发生处分,若另一方提出异议,会容易产生纠纷。因此,百姓购房应提高法律意识,属夫妻共有的,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双方约定为一方所有的,由取得所有权的一方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