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买房 >房产问答 >房屋类型 >公寓住宅 >详情

商品房.阳台封闭全算未封算半.有没有法律依据?

137****1339 | 2013-04-13 10:23:46

已有2个回答

  • 151****7756

    按照《房产测量规范》的规定,全封闭阳台的建筑面积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未封闭阳台的建筑面积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阳台的封闭方式以经报批的《商品房规划设计图》为准,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

    查看全文↓ 2013-04-13 11:57:47
  • 153****6062

    按照《房产测量规范》的规定,全封闭阳台的建筑面积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未封闭阳台的建筑面积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阳台的封闭方式以经报批的《商品房规划设计图》为准,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

    查看全文↓ 2013-04-13 10:30:11
长沙买房交流群-32群(387)

相关问题

  • 这是按理论上来说是有依据的,比如说你们在签合同的时候租客在住的,然后有一部分东西是租客要拿走的,剩下来的如果说业主同意给你那就是你的,如果不同意那就是交空房,如果租客走的时候把原本是你的冰箱或者空调拿走了,那么你不验房,就直接收房了,出了问题你找谁?因为这个时候房子已经是你的了,所以你找谁都没有用的了。

    全部8个回答>
  • 如果物业收费封阳台,那么物业垄断行为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如果物业是免费封阳台,或开发商委托物业封阳台,这个就不违法

    全部3个回答>
  • 阳台建筑面积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详见相关法律法规部分)。阳台按是否封闭分为封闭式阳台和非封闭式阳台。所谓封闭式阳台,是指阳台护围加以封闭了的阳台,如未封闭,则属非封闭式阳台。在计算建筑面积时,封闭式阳台按投影面积的全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而非封闭式阳台,则按照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阳台的封闭方式是以经过报批的商品房规划设计图为准,房地产商不能擅自变更其封闭方式,已出售的房子,半封闭阳台不能随意改为全封闭阳台。

    全部3个回答>
  •   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比例,国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一般情况下,双方有合同约定的,按照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法定的原则,以合同上约定的比例执行;合同上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准。 不过,尽管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没有一个统一标准,但合同上的违约金比例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可以以实际损失为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房产公司长时间逾期交房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高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购房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适当予以增加,按实际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要求房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影响开发商不断降低逾期交房违约金赔偿比例的因素有很多。一般开发商都有一个工程进度表,影响工程进度的因素有很多,比如天气、资金等,一旦工程进度不能按时推进,逾期交房的可能性增大的话,开发商势必会降低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比例,以**大限度减少自己的损失。

    全部3个回答>
  • 1、商品房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主要由两部分组成:电梯井、楼道间、设备室、公共门厅和过道等功能上为整楼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各单元与楼宇公共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以外及外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50%。2、各楼盘因为自身的情况不同,公摊也有差异。据目前房地产市场上的操作经验,普通多层住宅楼,在没有地下设备用房、没有底层商铺、底层架空的情况下,公摊系数在10%-15%之间;带电梯的小高层住宅,公摊系数在15%-20%之间;高层住宅相对更高一些,在20%-25%左右。公摊建筑面积1.基本信息公摊建筑面积,建筑学术语,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指每套(单元)商品房依法应当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在日常使用中,一般也简称公摊面积或公摊。公摊建筑面积的范围包括管道井、设备间、地下室和楼梯间等。2.公摊范围(1)各产权户的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配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共有房屋和管理房屋。(2)套(单元)与公共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3.分摊原则约束开发商的有关商品房销售面积与公摊面积的法规主要有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及北京市2000年9月26日颁布的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其中北京市的规定明确了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及不应计人的公用建筑空间。分摊原则如下:(1)商品房公用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2)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3)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摊得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全部3个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