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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买房子时的口头承诺有法律效益吗?

138****5939 | 2013-05-15 17: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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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8****6457

    口头承诺一定要有书面记录,为了取悦买家并且引诱买家购房,有的发展商或者销售人员尽可能会口头答应买家的要求,如可协商合同附件条款、赠送什么产品、办理入户手续、在哪里建怎样的配套等等。
    有些买家听了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就轻易相信交了定金、首期款,但等到发展商不承认时,买家就无证据为自己辩护了。
    而且要注意的是,一些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并不是发展商的意思,等与发展商理论时,发展商也不会承认或承担责任。
    无论发展商或销售人员给出怎样的口头承诺,以及与发展商的口头约定,都要以书面形式记录到认购书或合同附件中,并且要求发展商加盖公章。
    只有这样才能使发展商为自己的虚假承诺负责,买家的权益也才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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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为了取悦买家并且引诱买家购房,有的发展商或者销售人员尽可能会口头答应买家的要求,如可协商合同附件条款、赠送什么产品、办理入户手续、在哪里建怎样的配套等等。有些买家听了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就轻易相信交了定金、首期款,但等到发展商不承认时,买家就无证据为自己辩护了。而且要注意的是,一些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并不是发展商的意思,等与发展商理论时,发展商也不会承认或承担责任。一定要签书面的东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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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口头承诺在消费中没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当事人对此口头承诺进行了录音(且开庭时对方要承认录音的真实性),否则,只有将此口头承诺的条款写进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 这种承诺或赠送行为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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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屋顶属于业主共有的“共有部分”,开发商无权对其进行“赠送”。房顶是否能够由全体业主共有转为归业主个人所有,属《物权法》第七十6条所规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开发商未经全体业主同意,擅自作出的“买顶层送屋顶”的承诺,不仅是无权处分,而且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因而自始便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取得财产的人,应按《合同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处理——“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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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肯定是没有的落,只是一个宣传的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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