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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满足哪些条件?

147****2930 | 2013-07-03 17: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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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6****9079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适用于在吉林省九市(州)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借款人需出具加盖缴存地业务专用章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在我市申请公积金异地贷款需严格执行吉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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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租赁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须满足的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租赁商品住房,每间隔12个月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担保、冻结,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

  • 一、借款人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二、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或二套自住住房或使用过公积金贷款,已经还清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8.6平米,购买二套住房的。

  •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借款人申请之月前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2)购房首期付款,新建普通住房不低于20%,二手住房不低于30%; (3)房源需经公积金中心确认; (4)愿办理贷款担保; (5)未发生或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 1.年龄在18岁以上 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具备按时还款的能力。3.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没有逾期记录。4.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须办理公证。5.能够支付贷款银行要求比例的房屋首付款。6.能够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抵押物。7.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必要条件。

  • 可以的,这种情况属于异地公积金贷款。住建部明确规定公积金异地贷款应按以下流程办理:1.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2.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3.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4.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的材料:1.商品房买卖合同;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和婚姻状况证明;3.工作证明及银行流水;4.**款单据(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5.公积金缴存证明(或住房公积金卡);6.所购房屋的评估报告书;7.买卖双方签定的《购房合同》;8.原卖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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