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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需满足哪些条件?

146****1533 | 2022-05-14 18: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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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5****8409

    租赁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须满足的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租赁商品住房,每间隔12个月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担保、冻结,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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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办理离、退休时提取公积金需要提供的材料原件包括:离、退休证,或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离、退休审批表,或单位出具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印证材料;职工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等资料。

  •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适用于在吉林省九市(州)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借款人需出具加盖缴存地业务专用章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在我市申请公积金异地贷款需严格执行吉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

  • 退休之后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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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公积金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是可以将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的。一般情况下,住房公积金是不允许全部提出来的,只有在离职、调任、退休等特殊情况才可以全额提取出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第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第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第三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第四离休、退休的;第五出境定居的;第六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第七享受城镇**低生活保障的;第八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支取一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购房合同、协议签订后1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 离休、退休的;(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 出境定居的;(五)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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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年龄在18岁以上 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具备按时还款的能力。3.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没有逾期记录。4.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须办理公证。5.能够支付贷款银行要求比例的房屋首付款。6.能够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抵押物。7.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