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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是什么个内容?有新的政策出台吗?

143****1219 | 2013-10-16 1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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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2****5992

    提取情形的种类提取情形包括住房消费情形和其他情形,具体包括:一是住房消费情形包括买房、付房租、还月供、建房(以及翻建和大修住房)、其他住房消费(如付物业费、装修费等)。二是其他情形包括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户籍迁出本市、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享受**低生活保障、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说明的是,职工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发生住房消费的,职工也可以申请提取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地点和方式目前,全市有近200家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可以办理提取业务,请在公积金中心网站查询网点具体地址及网点具体可办理的业务,职工可以就近选择网点办理提取业务,提交相关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办理。其中需要说明的是,“其他住房消费”只要在网点签订网上业务办理协议后,就可以在公积金中心网站的网上办事大厅办理了。

    查看全文↓ 2013-10-16 10:34:47
  • 152****1713

    我市设定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及提取条件的考虑因素《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提取规定》)中提取情形及条件的设置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是解决职工自住住房问题。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有明确的限制范围,不得随意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二是在主要支持解决职工自住住房问题(租房、购房)的基础上,尽量兼顾其他需求。做到不分户籍,人人可提,使得提取群体覆盖面更广。对一次性付清房款的、还清贷款的、正在还房贷的、租房并准备按揭购房的、租房并无计划在本地购房的、无购房租房等不同住房消费群体的,都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是合理设置提取情形,积累资金,通过低息贷款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作用,支持职工(包括夹心层群体)解决自住住房问题。
    从《提取规定》条文来看,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用途多,使用更宽松。如占我市人口总量较大比例的外来人口中,租房占多数,考虑到此种情形和我市住房公积金启动之初的特点,提取要件上不需要提供租房合同,实行诚信申报;
    另外也考虑到部分群体在深圳无自住住房消费支出的现状,为增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目的性,将此情形纳入到“其他住房消费情形”中去,缴存累计满12个月后,每年度即可以申请提取一次。
    而“其他住房消费情形”包含的范围很广,包括支付住房物业服务费、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房装修费、旧住宅区加装电梯费等其他未纳入《提取规定》第五条即购房、租房、还贷和建造、翻建、大修中的住房消费情形。
    这些在全国住房公积金实践来看,是特色之处。

    查看全文↓ 2013-10-16 10:32:46
  • 136****7986

    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作以下规定。
    (1)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商品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自住的公有住房、私产房等;
    二、办理提取的程序
    (一)凡是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首先应当向单位提出提取申请,由单位对职工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进行初审。
    (二)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单位进行核实的内容,包括是否是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提取条件等方面内容。单位核实正确后应当及时给职工出具提取证明。
    (三)职工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贷款合同、还款证明等;
    (四)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决定是否允许提取并通知申请人。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文件不全,允许申请补齐;申请条件具备,情况正确,身份属实的,作出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到银行支付手续;不具备条件,作出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五)受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准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持有准予提取决定以及存储余额证明文件到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六)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必须在一年内提出支取申请,逾期不再办理。

    查看全文↓ 2013-10-16 10:22:30
  • 157****5589

    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把自己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 额取出来,从而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价值,发挥其作用的行为。 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作以下规定。
    (1)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商品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自住的公有住房、私产房等;办理提取的程序
    (一)凡是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首先应当向单位提出提取申请,由单位对职工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进行初审。
    (二)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单位进行核实的内容,包括是否是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是否正确、 是否符合提取条件等方面内容。单位核实正确后应当及时给职工出具提取证明。
    (三)职工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贷款合同、还款证明等;
    (四)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决定是否允许提取并通知申请人。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文件不全,允许申请补齐; 申请条件具备,情况正确,身份属实的,作出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到银行支付手续;不具备条件, 作出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五)受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准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持有准予提取决定 以及存储余额证明文件到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六)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必须在一年内提出支取申请,逾期不再办理。

    查看全文↓ 2013-10-16 10: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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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允许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允许遇到突发事件(如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以及困难家庭子女就学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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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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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加强高层住宅楼管理,根据机关大院房屋管理有关规定,并参照高层住宅楼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住户不准从楼上及楼道内抛撒杂物,纸屑和倾倒污水。 二、门厅及消防楼道不准存放任何杂物,如发现,管理人员将视无主物立即清除。 三、各楼层管道井属公共设施,住户不准封堵排气、排烟管道出口和堆放任何杂物或改作他用。 四、不准安装遮阳蓬、晒衣架等任何影响安全和整体外观的户外设施。 五、教育儿童不准在电梯内玩耍游戏,幼童及年老者乘电梯需有人陪同,电梯不得超员运行。 六、各住户要加强安全意识,随手关闭防盗门,对陌生人及上门推销等各种闲杂人员要提高警惕。 七、门厅前广场及道路不准停放汽车。摩托车及自行车请自觉整齐停放在划定停车线内。 八、自觉爱护消防及公共设施,爱护周边花木。 九、生活垃圾一律实行袋装并投放到楼前垃圾箱内。 十、保持室内外等环境卫生整洁,如发现有损安全、环境卫生的行为,管理人员有权劝阻制止。 营造和谐、文明、优美、整洁的居住环境,人人有责。

  •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住房保障档案是指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或者依法取得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分为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和住房保障房源档案。  《办法》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住房保障档案信息公开和查询制度,规范公开和查询行为,依法保障住房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  住房保障档案信息公开、利用和查询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保密规定。查询、利用所获得的档案信息不得对外泄露或者散布,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损害住房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  《办法》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情况,在管理机构、设施设备、管理经费等方面,满足档案管理工作需要。

  • 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人们在认识和理解上存在较大差异。不少学者在研究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问题时未区分建设用地和农业用地,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客体和主体都作了扩大理解。总的来看主要有两种理解:一种观点认为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包括流转和再次流转。前者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建设用地使用者之间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关系;后者是指土地使用者相互之间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仅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者之间的转移。笔者赞同后者。从严格意义上讲,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用者之间的转移,不应包括发生在土地使用者与土地所有者之间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更不应该将流转的客体扩大到家用地。   虽然“流转”和“再次流转”都可以实现土地有偿使用,但两者间有着重要的区别:   (1)所谓的“流转”,实质上是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初次分离。在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下,这种分离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实质上属于同一过程,通常会涉及到土地用途的改变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因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的前提是政府依法审批。虽然“流转”中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流转协议,*终还要经人民政府的批准,但这种批准是被动的、形式上的,很难体现审批的真正意图。在政府审批把关不严的情况下,很可能导致大量土地在乡(镇)政府的操作下涌入市场,耕地保护将更加艰难。而“再次流转”仅限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一般不涉及到农地的转用问题和规划的变更,也无需政府审批。以所谓的“流转”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做法,实质上是规避政府审批的非法占地行为。   (2)“流转”主要发生在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通常是在地方政府的操作下进行。其结果通常是增加建设用地的供给总量,而不是提高现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利用率;而“再次流转”是对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重新分配,其结果是使目前利用效率较低的土地资源得到更加充分、合理的利用,并不会增加新的建设用地。   (3)“流转”如果监管不力,极易造成土地供给失控,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而“再次流转”比较容易监控,以通过流转合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税收、价格等手段予以监控。   基于上述区别,笔者认为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之间的流转,而不应包括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所谓的流转。就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同于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的发包不同于转包一样,它们遵循的是不同的规则,有不同条件和要求。准确界定“流转”的含义,对于我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建立,对于未来国家进行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监管,以及对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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