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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经济适用房如何过户,有什么相关政策通知

146****5403 | 2013-10-21 21:20:36

已有4个回答

  • 137****3811

    经适房过户是个挺严肃的问题,不像商品房似的,因为这是保障房,**好是去房管局问问清楚再说

    查看全文↓ 2013-10-21 21:23:33
  • 142****7995

    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如果实在要卖只有由政府购回~

    查看全文↓ 2013-10-21 21:21:45
  • 153****7251

    我市拟出台《重庆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办法》,该文件将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再交易进行规范。
    文件出台前,已购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尚不能上市交易。具体问题您可向辖区房屋管理局咨询。

    查看全文↓ 2013-10-21 21:21:16
  • 157****4152

     可以过户,只是要拿到房产证5年后才行。你看房产证日期嘛,自己算算。手续和商品房一样还是很简单的

    查看全文↓ 2013-10-21 21: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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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重庆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一、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二、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三、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 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经济适用房过户办理流程如下:承购人需携带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房屋所有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购房满5年证明材料,到其经济适用房所在区域房管局提出申请,补缴差价款,然后向房屋交易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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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据了解,已经享受保障性住房的住户中,一部分人的收入已经提高,不再符合保障条件。为此,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均实行年度复核制,对条件发生改变的家庭取消其已取得资格,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情况骗取资格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资格,同时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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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听说是建在茶园,海棠溪以及弹子石等片区. 如果要购买的话,必须满足在南岸区连续工作二年或断断续续工作五年以上者,而且还有一些相关的政策法规限制! 相关政策参考: 一是加强申购人监督管理。严格审查申购人条件,对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要追回已购住房或由购买人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普通商品房的价格差。二是加强审查单位和部门监督管理。严格监督购买程序各个环节,对有关单位为申购人出具假证明的,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员的责任。三是加强建设单位监督管理。擅自向未取得《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认定通知单》的家庭或个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要限期收回住房。不能收回的要补足价差,并对建设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四是加强权属办理登记监督管理。申购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向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登记。五是加强售后监督管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自购买之日起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市建委住房建设处称,按《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暂行办法》规定,我市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对象严格限制在四类家庭和个人:无房或现人均住房建面未达到本市人均住房建面60%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年收入未达到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人均年收入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进城务工农村家庭及外地来渝常驻人员;驻渝部队和人武部、预备役部队等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今年以来经济适用住房开发投资、建设情况 今年1~9月,全市共竣工经济适用住房逾66万平方米,完成投资近23亿元,前3季度共推出13个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共有经济适用住房7150套。 二、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套型建筑面积调整情况 自国发[2007]24号文件下发之日起,新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户型设计必须为平层,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户均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单户**大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 (二)供应对象认定标准及申请、审批、公示制度的建立 1、供应对象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房(无房屋产权)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1)家庭人均年收入未达到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 (2)家庭年收入未达到上一条标准的进城务工农村家庭以及外地来渝常驻人员; (3)驻渝部队和人武部、预备役部队等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员。 2、申请、审批、公示制度的建立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查和公示制度,已于2007年9月底在重庆市主要媒体和“重庆建设”网站公布,具体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购人应先到拟购的已批准销售(公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单位领取并填写《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持申购人家庭人员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住房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向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建委提出申请。 (2)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建委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申购人;符合条件的,在申购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住所地或申购人现居住地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间无投诉或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准予购买,核发给申购人《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认定通知单》,准购资格有效期一年;公示期间有投诉的,由区县(自治县)建委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查出投诉情况属实,申购人确实不符合购买条件的,取消申购资格并告知申购人。 (3)申购人凭《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认定通知单》,按该通知单确定的有效期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三)上市交易管理 我市已明确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要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政府可优先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购房人也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方可办理完全产权。 (四)“十一五”期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 2007年1月,市规划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镇家庭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编制了重庆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分别由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十一五”期间,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为180万平方米。 (五)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 我市已明确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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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满五年后的经适房可以正常过户了,过户后就是普通住宅,可以随意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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