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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跟经济适用房

144****5093 | 2014-01-24 21:46:33

已有7个回答

  • 136****8277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住宅政策称为廉租房。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查看全文↓ 2014-01-26 22:16:57
  • 132****2661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和<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的通知》(宁政发[2008]1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实际,现对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有关问题,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中,因结构、人口、年龄等发生变化导致新增自然家庭的,该新增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除符合规定条件外,申请人应当年满35周岁且结婚满5年;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中,因离婚而失房的一方若按宁政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住房仍有无法克服的困难的,在离婚满5年后,区街道办事处、区信访、监察、房产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且本人承诺承担有关责任后,可申请相应的住房保障。
    三、在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有关上市条件的条款中,增加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住房保障部门有权优先购买的条款。
    四、放弃已选定房号的家庭可以继续参加轮候选房一次,再次放弃房号的,2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实物配租,其间可申请其它保障方式。
    五、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的受理、审核按产权调换的程序办理。签订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购房合同须注明原土地性质,以便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分开建档。
    六、保障性住房可实行产权共有,廉租住房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可采取适度的差额面积配租。廉租住房可依承租人申请进行租售的转化。
    七、低收入家庭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除文件已规定的申购人群外,年老、患有重大疾病、拆迁中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可优先供应。拆迁中的双困户需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购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公示、供应。
    八、因离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的,离异前该家庭情况符合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按照原家庭情况应补贴的金额给予保障,不适用宁政发[2008]116号第六条“不满150元补足150元”的规定。
    九、危旧房片区改造中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解决符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计入全市住房保障统计。

    查看全文↓ 2014-01-26 20:00:02
  • 141****9735

    一个是租用房,一个是产权房。条件如下:
    廉租住房: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月前连续6个月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1100元(含1100元),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类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2.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7平方米)。
    3.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1年以上。但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并迁入户口的人员,可不受此限制。
    4.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二)下列特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职工**低工资标准(目前为1120元/月),并符合廉租住房其它申请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
    1.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职工。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
    3.曾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2次及以上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的退休职工。
    4.1966年底以前的归国老华侨。
    经济适用房: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所有成员需要同时符合下列四方面条件。
    第一方面:居住及户口年限
    (1)必须在上海市实际居住;
    (2)具有上海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
    (3)现户口在提出申请的所在区连续满5年。
    有下列情况的,可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一是7周岁以下的儿童,原户口在申请家庭户籍内的未婚现役军人、海员、野外筑路、勘探等人员,不受户口年限限制。
    二是7至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受上述第(3)项条件的限制。
    三是夫妻双方婚前均符合户口年限的要求,结婚后一方将户口迁到另一方的,迁移的一方不受上述第(3)项条件的限制。
    第二方面:住房面积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5平方米。
    第三方面:收入和财产
    (1)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过39600元;
    (2)申请家庭人均财产不超过12万元。
    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是指申请家庭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年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税金和社会保险费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除以申请家庭成员...

    查看全文↓ 2014-01-26 11:25:48
  • 138****6004

    您好,您**好咨询一下市房改办,这样会准确一点。

    查看全文↓ 2014-01-26 09:11:28
  • 158****1090

    利欲熏心,诚信缺失的人,可怕!!!现向德化县浔中镇后所村城东开发区所有当地人买安置房应防止被当地人骗,当地人都乱来,不管是向所有当地人买地还是买房,他们签合同也不跟你算数,公然违约,请大家不要被他们骗了,看房价涨就要求补钱,利欲熏心,诚信缺失,一套房套房就要补10万元,一栋地还没建就要求再补钱几十万,!
    !!再没钱也不能去买德化浔中镇后所村城东开发区当地人的安置房, 一点保障也没有,他们是本地人,不补钱,你们是住不进去的,也不过户给你,以后就只能打架了!
    !!你们问问律师就知那房子是买不得的!!!关键是所有安置房买卖合同都是无效合同,法律上是无效合同. 德化安置地安置房属划拨土地,我国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含义: 1.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和征用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如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两种形式。
    不论是何种形式,土地使用者均无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
    !! 3.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的工作程序办理手续。 4.在国家没有法律规定之前,在城市范围内的土地和城市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除出让土地以外的土地,均按划拨土地进行管理。
    问问律师就知那安置房是买不得的!!!安置房没过户前那合同就是一堆烂纸,什么意义也没有,不过户给你,你永远没他办法,要嘛只有退钱,要嘛就是打架了!
    !法律规定安置房安置地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买卖安置房安置地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合同本身就无法律效律呀!

    查看全文↓ 2014-01-26 09:04:41
  • 135****3716

    廉租房功能是面对低收入者出租性质,经济适用房的主要功能是面对本市低收入居民出售,面对的需求群体不一样;

    查看全文↓ 2014-01-25 09:02:14
  • 148****7706

    廉租房是指租房行为,经济适用房是指买房行为。如果你的收入确实很低,连生活开销都很困难,我建议你去申请廉租房。如果你的收入在维持基本的生活开销的前提下还有些存款,那就申请经济适用房。

    他们的本质区别就是,廉租房没有产权,房子不属于自己的。而经济适用房是可以办产权的,办了产权,在法律上就认可了这个房子属于自己的了,经济适用房在办理了产权以后,还可以卖掉。不过不推荐,我想如果你卖掉了,下次可能申请不到了,千万别落个没家的结果啊

    我还是推荐申请经济适用房,这样安稳一些,廉租房毕竟房子还不属于自己的,因为现在物价涨的厉害,建材材料也会涨,高价的商品房因为利润大所以会降,但是经济适用房听说只收建材成本的钱,但是成本在涨,所以经济适用房会涨。早买经济适用房比晚买更有利

    查看全文↓ 2014-01-24 22:09:53

相关问题

  • 答:我市将根据住房生产和消费的实际,结合市场经济发展趋势,按一定的比例,逐步建立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三种住房并存的供应体系。 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主要区别是: 1、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不同。商品房开发用地是通过拍卖或招标方式取得土地使用的;经济适用房开发用地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2、供应对象范围不同。商品房供应完全是按市场经济规律操作,不实行定向供应。从当前情况看主要是高收人家庭为销售对象;经济适用房实行定向供应,以现阶段社会中低收人家庭为供应对象。 3、售价不同。商品房销售价格是买卖当事人商议定价;经济适用房销售价实行**指导价或**定价。 廉租房是一种具有社会救济性质的住房。承租对象是现阶段社会**低收入且住房非常困难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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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廉租房是指**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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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1、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实物分房,现外租私房或以办公室、招待所、仓库、营业性场所或临时搭盖作宿舍的无房户;或虽已享受实物分配公有住房,但该公房属不可售公房未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本人申请退出该公房的住户; 2、在龙岩市区范围内,经有权部门鉴定确属危房且户主无他处住房的危房户; 3、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4、年龄男30周岁、女28周岁及以上无住房的单身大龄职工; 5、在龙岩市区范围内或市区范围外的独立工矿区距单位三公里范围内自建私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本人(户)住房面积标准的住户。 下列情况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申购户在龙岩市及外地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参加集资建房或在龙岩市区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的; 2、在龙岩市区范围内或龙岩市区范围外的独立工矿区距单位三公里范围内已有私房且面积已达到相应住房标准的; 3、已购房改政策性住房,并通过二级市场进行交易(含出租、出售、转让)的。 更多相关信息请进楼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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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及时价格适合经济不叫差的人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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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区别:一、公租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而且出租到一段时间之后,需要重新判断是否有资格才能够再次出租。二、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申请租赁一段时间之后,如果符合条件的话是可以进行购买的。三、经济适用房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因为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也可以认为是价格比较便宜的商品房。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在产权占有上的区别:1、廉租房和公租房中的租赁人对廉租房和公租房是没有产权的。2、经济适用房只有一部分的产权,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之后才能够专为全部产权,而且需要满足一定的年限之后才能够出售。如果并没有符合一定的年限不能够依照市场上的价格出售经适房,仅仅能依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卖给规定的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