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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

135****4172 | 2014-01-25 20:05:22

已有2个回答

  • 145****5025

    1.如果你小孩跟你都是深圳户口,

    那么是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的,

    但是,“分数”会比那些 夫妻 小孩 都是深圳户口的低。

    2.如果一家三口只有你是深户,那么是不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的。

    查看全文↓ 2014-01-27 20:44:59
  • 135****7296

    经济适用住房审核程序
    (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如实提交申请材料。
    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工作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二)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工作站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和建房用地等情况进行调查。
    向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的,社区工作站应将审查通过的申请材料提交所属的街道办事处。
    (三)申请材料经初审通过后,街道办事处应将申请家庭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并将申请材料上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意见,由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四)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区购租政策性住房情况,并会同区民政部门对低收入家庭的资格、重点优抚对象等情况进行核查。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核查通过的申请材料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五)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市公安、民政、国土房产、劳动保障、地税以及金融办、信息办、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等职能部门的协助下,通过查档取证、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和建房用地等进行审核。
    (六)申请家庭的相关信息经审核后,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媒体上予以公示,并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的社区进行公示。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汇总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七)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予以轮候登记。

    查看全文↓ 2014-01-25 20:12:38

相关问题

  • 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经济适用房过户办理流程如下:承购人需携带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房屋所有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购房满5年证明材料,到其经济适用房所在区域房管局提出申请,补缴差价款,然后向房屋交易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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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房就是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但是需要有产权才可以。购买经济适用房是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 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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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常住户口满一年);中低收入家庭;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在住房设计、单套面积设定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实用效果。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 1994年由建设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指出,经济适用住房是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不含别墅、高级公寓、外销住宅)建设的普通住宅。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物业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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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条件如下:(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5年以上;(2)已婚的(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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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本月26日开始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经济租赁房的申请受理工作开始,其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工作时间9月30日止,经济租赁房受理工作时间11月30日止。符合申请的市民可事先准备好所需材料,26日起可向相关部门递交申请。这是记者23日从市房管局获悉的。 申请条件 一、申请廉租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本市工作、居住。 2.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 3.家庭年收入在2.5万元以下。 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 经审核符合保障资格的马尾区、琅岐经济区申请人选择实物配租的,房源在马尾区或琅岐经济区范围内提供。 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本市工作、居住。 2.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 3.家庭年收入在3.5万元以下。 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 5.申请人未婚的,须年满40周岁。 经审核符合保障资格的琅岐经济区的申请人,房源在马尾区范围内提供。 三、经济租赁房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工作、不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人员。 2.在市本级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市、区直机关及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在本市无住房的;或在市本级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在本市缴纳税款的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经人事部门认定的紧缺急需人才,以及具有硕士及硕士学位以上或中级及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在本市无住房的。 经审核符合保障资格的工作单位位于马尾区、琅岐经济区的申请人,房源在马尾区或琅岐经济区范围内提供。 不得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几类情形 据了解,在2009年福州市城区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中,如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1.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福州五城区户籍的; 2.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 3.申请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4.申请人与配偶虽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5.申请人与配偶离异时间虽满2年,但在离异前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6.申请人虽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但该账户未建立于市本级的。 受理时间和地点 受理时间: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时间为8月26日至9月30日;经济租赁房受理时间为8月26日至11月30日;均在工作日进行受理。 受理地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到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领取申请表如实填写后按规定申报;经济租赁房申请人须到市房管局一层政务中心领取申请表,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申请人必须注意的是: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申报材料中的内容应属实,不得编造;申请表内的填写内容应全面、完整;字迹清晰、工整(为便于审核过程中及时沟通,申请人务必明确填写有效的通讯电话和地址);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审核部门工作人员的核查工作;受理部门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受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审核、热情服务、限时办结。 拟供应房源和价格 据了解,此次拟供应的廉租住房房源主要分布于东山新苑、浦上、桔园洲、福湾等片区。其中,低保户申住廉租住房的月租为每平方米0.94元,非低保户申住廉租住房的月租为每平方米2.35元。 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主要分布于东山新苑、福湾新城等片区,价格将于选房时公布。 经济租赁房房源主要分布于西园、福湾新城等片区,其中福湾新城片区月租为每平方米6.00元,西园片区月租为每平方米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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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如果你小孩跟你都是深圳户口,那么是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的,但是,“分数”会比那些 夫妻 小孩 都是深圳户口的低。2.如果一家三口只有你是深户,那么是不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