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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131****5196 | 2014-02-13 21:10:23

已有9个回答

  • 148****5778

    需满足如下条件:
    (一)城镇低收入家庭
    1.在本市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一个申购家庭(含单亲家庭),且至少其中一方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已满2年;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公布的本市当年**低工资标准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的使用面积在当年规定的**低标准面积(含本数)以下。
    (二)国有土地上被拆迁家庭
    1.货币补偿金额在当年规定的标准金额(含本数)以下;
    2.同一户籍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
    3.本市及拆迁范围外他处无住房的。
    (三)集体土地上被拆迁家庭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集体土地上被拆迁家庭,符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以房屋拆迁补偿款(原房收购款、购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三项之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使用除拆迁补偿款以外资金不得超过10%。**好去居委会问,你的条件是否适合居委会非常有发言权,他说你能申请,那肯定没问题了。

    查看全文↓ 2014-02-16 20:35:18
  • 154****2298

    北京申请经济适用房基本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患有大病人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优抚对象和承租危房等住房困难的家庭,可优先配售。其中: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患有大病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需要出示医疗机构的证明。承租危房的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承租的住房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可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未成年子女;
    (四)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六)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重残家庭1人户按2人计算。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产住房的,使用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1.333计算。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全部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已购公有住房);
    (二)全部家庭成员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
    (三)全部家庭成员拆迁已明确的安置住房;
    (四)全部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计算公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住房面积÷其所在住房同一《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下的长期共居户籍人口(共居人口在它处有住房除外) 申请家庭成员它处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人口。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将原住房腾退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后,可按无房户配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的,可按无房户配售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的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查看全文↓ 2014-02-16 09:27:17
  • 131****7871

    现在重庆对外不出售经济实用房了,现在一般人能买到的都是公租房,
    经济实用房现在基本上都是农转非被战地的人才有资格购买,你可以去购买别人的指标,但是房产证一般都要3到4年才能下来有的更久

    查看全文↓ 2014-02-15 20:23:04
  • 135****0926

    宁波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具有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方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单身居民限购小套型住房: [对象]: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已婚家庭、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
    1.取得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满3年;
    2.上年度人均年收入(或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
    3.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区、北仑区六区范围内无房或所拥有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J产、Z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自有住房在10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在内,下同)。 自有住房是指产权人为申请人、配偶以及未年满16周岁子女的房改购房、祖传私房、商品房(含非住宅用房和签订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解困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批地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 承租公有住房是指承租人为申请人、配偶以及未年满16周岁的子女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本人或配偶未享受地方住房实物分配或未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的J队转业、复退J人。该类对象必须同时符合第
    (一)项中除户籍年限要求外的其他条件。 (三)1999年6月1日至2004年7月15日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三区城市拆迁中选择货币安置且尚未购房的拆迁户。 [申购方式]:
    (一)申请购房的家庭应当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持现住房资料(拆迁户持拆迁补偿协议原件)、户籍证明、婚姻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登记表》。 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出具。
    (二)区住房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会同建设(房管)、民政等部门和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社区张榜公告10日,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核查夫妻双方及家庭成员房产档案。对符合申购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准。
    (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不实行轮候制。对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和单身居民,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建设(房管)、民政等部门和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进行评分,按分数高低排序,根据本区的房源数量排序在前的确定为本区准购对象,当**后分数并列且申购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准购对象。对确定的本区准购对象进行登报公示,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签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再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购房家庭持《准购证》按购房顺序号依次到指定的部门或单位直接选购住房,签订购房合同。
    (四)区政府应加强对本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的组织和管理,销售过程由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若摇号,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五)取得《准购证》后放弃购房达到二次的,作不愿购买处理,其购买申请不再受理。因放弃申购等原因剩余的房源并入下批可供房源使用。 这是05年的管理办法,我看了一下07年的基本和05年的一样,所以就未做修改。其他的可以去市建委或者区住房保障部门了解一下具体操作流程。不过据说宁波经济适用房申请很难的,所以大家还是不要抱特别大的希望哦%7E先公布申请09年宁波经济适用房的评分标准:
    (一)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评分
    1. 无房户,计20分;
    2. 6平方米以下,计18分;
    3. 6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计16分;
    4. 8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计14分;
    5. 10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以下,计8分;
    6. 12平方米以上、14平方米以下,计6分;
    7. 14平方米以上、16平方米以下,计4分;
    8. 16平方米以上、17平方米以下,计2分;
    9. 17平方米以上、18平方米以下,计1分。 上述所称“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二)按户口在海曙、江东、江北区年限评分按参与申请的家庭成员中**长户口年限者计分。户口在海曙、江东、江北区(以下简称市三区)时间10年以下部分(含10年)每年按0.8分累加,超过10年的超出部分每年按1分累加,不满1年的按1年计,每户**高分为30分。
    (三)按家庭人员结构评分以申请人为基础,每增加一代加10分。即:祖孙或父母子女两代人共同居住的家庭加10分,3代人共同居住的家庭加20分,4代人共同居住的家庭加30分,以此类推。
    (四)按结婚时间评分婚龄以申请人现存婚姻婚龄计分,每户每年按0.5分累加,不满1年按1年计。每户**高分为10分。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每户加10分,如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的不能重复加分: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
    2.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3.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
    4.主要劳动力为重度残疾的;
    5.取得区民政部门签发的《**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6.1999年6月1日至2004年7月15日在市三区城市拆迁中选择货币安置且尚未购房的拆迁户;
    7.年满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居民。五项得分之和,即为申购对象的总得分。先假设两个现实中存在的人物:张三,是个80年出生的外地农村成长出来的大学生,于2004年8月份由于大专院校毕业户口迁至宁波老三区。李四,是属于土生土长的宁波人。两个都是1980年1月1日出生。都是06年1月1日结婚。07年生有一子女。两人均无房,张三一家三口租房子住。李四一家三口和父母居住在产权属于父母的69平方的房子里。按照第一条评分标准:张三肯定是毫无疑问会得分20分。李四呢。这个就要看他按照哪个标准去申请。其实他随便哪个标准去申请都会比张三高出一大截,先假设按照李四和父母的户口是一个户去申请,第一项得分是低一些,按照5人平均得分可以积分6分。但是别忘记了如果是三代后面可以加20分,会比张三高出10分,然后他父母的的婚龄会比张三高出7.5分,户口年限分高出25.2。其他三项会比张三整整高出了43.2分,扣除第一项的少了14分,还是整整高出了39.8分。基本上是40分的差距。然后我们再假设,李四和父母的户口是分开的,然后他们去按照2代人三个人的标准去申请,那么第一项肯定也是无房户,积分20分。然后后面的户口年限分确比张三高出了整整24.2分。这种情况下他们其他几项的得分基本上是一样的。综上所述,张三的得分情况如下:房子面积得分:20分户口年龄得分:4.8分家庭成员得分:10分婚龄得分:2.5分总得分:37.3分。李四的得分情况如下:方案一和父母同户去申请:房子面积得分:6分户口年龄得分:30分家庭成员得分:20分婚龄得分:10分总得分:66分。方案二单独户去申请:房子面积得分:20分户口年龄得分:29分家庭成员得分:10分婚龄得分:2.5分总得分:61.5分。以上张三和李四的名下都是属于无房的,且说拿到37.3分积分的张三还是有一线希望能买到一个属于他们的经济适用房的话。那下面的小张就几乎是绝望了。但是我们土生土长的小李还是可以申请得到。两个都是有房户。 小王和张三的情况一样,唯独不一样的地方就是在06年的时候通过朋友亲戚的帮忙按揭买了套48平米的房子。而本地的小李也有一套属于自己的48平米的房子其他情况也和李四一样。但是他们的评分还是照样的差距很大。小张的得分情况如下:房子面积得分:2分户口年龄得分:4.8分家庭成员得分:10分婚龄得分:2.5分总得分:19.3分。只有可怜的19.3分了。小李的得分情况如下:房子面积得分:2分户口年龄得分:29分家庭成员得分:10分婚龄得分:2.5分总得分:61.5分。还有43.5分。这个得分还没有考虑到后面的附加分,一般情况下土生土长的小李是绝对可以拿到个什么低保户或特困职工的证什么的,而做外一个外地来的大学生是肯定申请不到这个,他们也不会去申请这个什么低保和特困职工,觉得这些是真正的应该分配给那些又需要的孤寡老人的。但是经济适用房也是他们真正需要的为什么他们就无望呢。天啦一个有房的土生土长的本地人,得分居然还比一个外地来的大学生无房户的得分还高出了整整6分多。这是什么评分标准。难道经济适用房是一个只帮助本地宁波人而吊新宁波人胃口的鱼饵吗。从上面的结果你们说这个经济适用房会给谁呢。毫无疑问是我们的土生土长的李四和小李得了哪怕他是一个没有任何文凭,无所事事的小混,我就是可以申请到经济适用房,我申请到了就卖掉,我还有我父母的房屋可以挤一下。你们这些外地来的大学生就继续做你的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春秋大梦去吧。继续过你的租房生活去吧。这就是一个开放的城市,宁波你这样的经济适用房评分标准让我们这些专家为你担忧了。你既然打出了吸引人才引进人才就需要落实到平常的制度中来。不是一句空口号而已。其实从上面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标准来看如果真正的宁波本地确实符合申请经济适用房的人肯定是支付不了这个房价的经济适用房的。他们一般是拿到经济适用房后就转让名额,然后继续住他们父辈的房子。宁波的经济适用房你这样下去将失去你作为经济适用房的初衷。以上中的案例都是作为一个行业人在审核资料中实实在在存在的案例。欢迎各位媒体电台转载!也希望我们的政府当局能够早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查看全文↓ 2014-02-15 09:54:03
  • 138****5610

    您是说购买么?只要您有资质,就可以了,不需要什么条件,如果是申请的话,要的东西比较多!

    查看全文↓ 2014-02-15 09:34:59
  • 136****0909

    北京申请经济适用房基本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患有大病人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优抚对象和承租危房等住房困难的家庭,可优先配售。其中: 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 患有大病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需要出示医疗机构的证明。 承租危房的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承租的住房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可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未成年子女;
    (四)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 女;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六)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重残家庭1人户按2人计算。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产住房的,使用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1.333计算。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全部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已购公有住房);
    (二)全部家庭成员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
    (三)全部家庭成员拆迁已明确的安置住房;
    (四)全部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计算公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住房面积÷其所在住房同一《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下的长期共居户籍人口(共居人口在它处有住房除外) 申请家庭成员它处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人口。 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将原住房腾退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后,可按无房户配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的,可按无房户配售经济适用住房。 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的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查看全文↓ 2014-02-14 09:31:00
  • 155****6942

    你好,我是**网的新房编辑。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目前一般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每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左右,高层可增加10平方米。

    查看全文↓ 2014-02-14 09:13:00
  • 144****0546

    申请条件:
    1,夫妻双方月均收入少于1440,要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
    2,双方名下无房产。居委会或者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等开具的无房产证明。
    3,在常州实际居住三年以上,并且是已婚。
    4,离异或者单身的话年龄上有限制,好像是35岁以上吧,具体的我忘记了。
    5,去区住房保障部带着所有证件(比如身份证**好是夫妻双方以及其复印件,户口本及复印件,收入证明,无房产证明)填一份申请表。然后就等通知吧。

    如果你还不是很明白的话,**简单的方法就是直接去区住房保障部门咨询一下,他们会告诉你需要什么条件,或者给你些资料看看的。毕竟常州各个区的政策可有会略有不同。

    常州的标准

    查看全文↓ 2014-02-13 22:55:45
  • 152****3961

    你娃,你是不是想房子想疯了哦!

    查看全文↓ 2014-02-13 21:3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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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三)没有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大不超过65岁);法定退休年龄一般女性55岁、男性60岁;(四)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且所在单位不欠缴;(五)本人没有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其中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是指职工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建造、翻建住房的,须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住房的,须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职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还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支付了房屋的价款,买卖合同成立且生效。未办理房产证只是违反了管理性规范且不能对抗第三人,并不当然导致买卖无效。一、房产证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必备要件,出卖无证自建房屋属于有权处分。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买卖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可见,只要标的物合法、有权处分,对于标的物是否有相关证照,合同法并无特别要求。从不动产的特性看,房屋所有权证只是证明所有权归属的一种书面凭证而已,并不是房屋本身。房产证也不具有代表房屋所有权的功能。无房产证不等于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持有房产证也不等于拥有该房屋。  首先,在我国目前,不动产登记是国家不动产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一种行政确认,它所体现的仅仅是国家行政权力对不动产物权关系的一种干预,它与物权法规范意义上的不动产登记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因为,依不动产法规则,不动产登记(或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的各种变动在不动产所在地的专门机关所设立的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事实。它的法律意义在于,它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手段,是因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也是物权依法获得承认和保护的基本依据。而在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中规定:“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对证件不全或房屋所有权不清楚的,暂缓登记,待条件成熟后办理。”可见,房管部门发证的前提是权属清楚,对于权属有争议的,相对人不能通过办证得以确认权属。即便在证件发出后,利害关系人对所发的证书有异议,对于行政确权不服,也可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撤销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所以,行政机关的发证行为,只能满足对房屋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不能达到依据物权公示原则对物权交易进行保护的目的,只有法院对房屋所有权的确认,才真正具有确权意义。  其次,自建房屋不论是否领取权属证书都属房屋建造者原始取得物,未办理房产证并不能表示对房屋不拥有所有权。换言之,某人经合法审批,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当然拥有该房屋的产权。尤其是,有的房屋未办理所有权证,只是缺一道行政手续而已,没有权属证书的房产只表明该房屋未得到房屋行政机关认可,在民法上属于权利瑕疵。显然,这种瑕疵是可以通过补办手续得到弥补的。没有权属证书的房屋属于权利有瑕疵的物,应当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但这种责任属于违约责任,不存在合同效力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出卖人未能履行权利担保的义务,使得合同订立后标的物上的权利缺陷没有去除,属于出卖人不履行债务的一种情况,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总则第七章违约责任的规定,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即使在标的物的部分权利属于他人的情况下,也可以认为出卖人的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  二、《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属于效力性规范,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或禁止性规定的无效,在大多数成文法国家都有相应的规定。我国民法继承了大陆法国家的做法,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作了相应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作出了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自由的干预。  笔者认为,强制性规范应当进一步区分为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只有违反效力性规范的合同才能被认定为无效。何为效力性规范、何为管理性规范?依笔者之见,应当从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目的出发,运用目的解释方法,综合案情实际加以研究。法律已明定其目的,应严格遵循其目的;法律未明定其目的时,法官应进行必要的基本价值判断,探求立法的价值取向。对于具体的强制性规范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做到“三看”:  一是看法律、行政法规着重于禁止标的物内容还是禁止主体资格,前者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如淫秽物品、毒品等买卖,不论主体是谁,均为无效;后者,则应当加以区分对待。有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是主体从营资格,如《建筑法》规定禁止超资质承揽工程,这是一种管理性规范。  二是看法律禁止的是结果还是行为手段。如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是结果的发生,不问手段如何均为禁止时,其行为无效。但如禁止的仅仅是行为手段或行为方式,依其他手段也发生同一效果时,为交易之安全,并不因此认为其无效。  三看禁止的对象、范围是什么。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作不实申报。这里禁止的对象是出让人,范围仅涉及与税收有关的纳税基础即成交价。不论出让人是否与买受人故意瞒报成交价,故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特别是在涉及消费者、劳动者等弱势群体利益时,还应根据个案情况而定,不宜一概认定无效。经营者出售不合格产品、假冒伪劣产品,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如果买卖合同无效,消费者将得不到合同上的权利,显然对消费者不利。  在解释法律中,由于立法目的往往与公共政策有关,在法律及公共政策均不允许时,如集体土地买卖、国有划拨土地的转让等,与法与国家政策均不符,则不应以“私法自治”之名,放弃国家的干预。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属于行政性法规是确定无疑的,其立法的重心在于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从立法目的看,制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主要目的,是要解决房地产业发展中存在的房地产开发和交易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在法律规范设计上看,该法第六章中单设了《法律责任》一章,都是行政责任,并无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从价值取向看,合同无效无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让出卖人通过不合理的反悔得到利益,不仅违反了“不允许任何人因自己的过错而合法获利”的原则,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公理性原则,损害了民事流转的安全性。同时,还会助长出卖人的投机心理,进而影响交易秩序和社会风气。甲、乙都有买卖、交付房屋的意思表示,甲就有义务就房屋权属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以符合法律的要求,这是甲的应尽义务。甲违反该义务,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乙作为卖受人,其购买没有权属证书的房屋,虽然没有审查权属证书、没有依法进行买卖,但其交清房款后占有房屋是诚实信用的。  三、违反管理性规范的处理  合同效力问题是私法问题,应由民事法律调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管理性规范的合同不认定无效,并不等于说就是适法行为了。由于违反管理性规范的事实并不因合同有效消失,既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意志,理应受到来自国家强制力的约束,所以只要违法行为构成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就应当依照刑法、行政法的规定予以制裁。所以,损害国家利益应予以禁止,是从公法意义上进行分析的。根据房屋买卖契税的性质,是在房屋买卖有效后,由买受人向征税机关交纳的税目,其只在买受人与征税机关产生行政法律关系,与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买受人未交纳税款,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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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贷款的程序:  1.申请贷款这里要写明贷款用途,贷款金额,个人财产情况(企业:公司业务状况),使用期限,选择的贷款种类,抵押物,偿还能力等基本信息。  2.贷款调查商业银行接到申请后开始对您的贷款情况,做基本调查,这里的原则是看你的还款意愿与还款能力,在这个基础上评定贷款风险。以及所涉及融资产业是否符合国家要求。  3.审核通过在全方位的考察此笔贷款后,在银行资金充裕的情况下,经过相应银行管理部门审批然后就可以去签订合同(担保办理抵押),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取得资金。细节问题询问工作人员即可。  4.贷后调查在借款人取得贷款后,主要调查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以及借款人的现金流量,经营收入。如果没有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合同签订时借款人写明的用途),银行可以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增加贷款利率,这就是所谓的“挤占挪用”。  5.归还贷款借款人在规定日期内还款,不记收罚息,如果超出借款日期还款一般会增加50%的贷款利息,借款人在签订合同时,按月,季,年结息,或者分期还款。正常情况下,贷款基本流程就算结束了。特殊的是如果没有定期还款,银行一般会在30-60内起诉,用法律程序清收资产保全,所有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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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房屋权证的办证依据和基本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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