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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外地人来金坛工作已有7-8年了可以申请廉租房吗?

154****7634 | 2014-02-18 21:00:56

已有11个回答

  • 156****4567

    这个应该是可以的

    查看全文↓ 2014-02-26 14:29:29
  • 154****4576

    这个应该是可以的

    查看全文↓ 2014-02-21 09:21:44
  • 157****9102

    在江阴的本地人没房也申请不到廉租房,祝你好运

    查看全文↓ 2014-02-21 09:05:21
  • 135****7805

    武汉申请廉租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二)无房家庭(含旧城改造、重点工程拆迁家庭),或家庭现住房人均住房面积(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城区居民人均住房面积;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参与过集资、合作建房。 外地人不符合规定一,不能申请。

    查看全文↓ 2014-02-20 21:59:56
  • 136****5324

    保障性住房申请时间一般为4-5月份期间。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是指城市的廉租住房、城市的经济适用住房,也包括在一些林区、垦区、煤矿职工的棚户区(危旧房[1])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分类 不同情况的低收入家庭,对保障性住房有租赁与买卖的不同需求。两限商品住房 即“限套型、限房价、竞地价、竞房价”。为降低房价,解决本地居民自住需求,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目前情况来看,首批限价房规定:限价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全部为90平方米以下。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政府指导价出售给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这类低收入家庭有一定的支付能力或者有预期的支付能力,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面积需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廉租房 廉租房是政府或机构拥有,用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赁给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对廉租住房没有产权,是非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低收入者。在房价疯涨,经济适用房走入困境,百姓居住难的背景下,廉租房便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能成为了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救命草”。据调查,廉租房户型设定是以一居室、两居室为主,建筑面积原则上按一居室套型建筑面积35平方米,两居室套型建筑面积45平方米,三居室套型建筑面积55平方米。三个项目中的三居都不高于55平方米,名副其实的“袖珍”小户型。政策性租赁房 指通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按照市场租价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可租赁的住房,同时,政府对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应标准的租房补贴。其目的是解决家庭收入高于享受廉租房标准而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这个概念正好被定格在新出炉的“租赁型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以租代售,可以说是将经济适用房变成“扩大版的廉租房”。编辑本段特点 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中较具特殊性的一种类型住宅,它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提供给特定的人群使用,并且对该类住房的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起社会保障作用的住房。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也就是在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流通等具体实践中形成的制度。编辑本段申请条件 第二十条 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 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 第二十一条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的,除具备上述
    (一)、
    (三)、
    (四)、
    (五)、
    (六)条件之外,还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本条例所称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的住房和虽未登记但有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义拥有的住房。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未租赁保障性住房且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自有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除第
    (四)项规定以外条件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货币补贴按月发放,补贴金额按照户籍人口数计算。 第二十四条 租赁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因经济原因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租金。 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章规定的收入线标准、财产限额、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货币补贴标准,由市主管部门会同人居环境、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相关部门,每年根据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住房状况以及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本章申请条件中收入和财产的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查看全文↓ 2014-02-20 16:48:51
  • 147****9839

    一般来说是比较困难的!首先在福州申请经济适用房的福州本地人很多,政府会优先考虑福州本地人。申请的条件也相对比较苛刻,要盖章的部门不少!没一个月的材料准备是不行的!
    还要有足够的耐心等待··有听说福州本地的·等了7-8年··还没有拿到。
    还不如自己多多努力··说不定7-8年后·你就能自己买了!
    注意:经济适用房的位置都比较偏僻··户型也比较不是很理想就是了!

    查看全文↓ 2014-02-20 09:53:34
  • 145****9422

    《金坛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三章保障范围第八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收入控制线;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住房保障面积18平方米;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廉租住房保障收入控制线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确定,每年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数字,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第十条家庭人口计算:凡申请人及配偶在同一户籍、同居一室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直系亲属家庭成员均应合并计算。同居一室、同一户籍、已婚家庭可单立计算。家庭人均收入计算:凡计算家庭人口的总收入除以计算家庭人口数。家庭人均建筑面积计算:凡计算家庭人口中拥有住房建筑面积除以计算家庭人口数。第四章保障标准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由市住房保障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合理确定我市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只能享受一种保障方式。第十二条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保障面积标准1人户保障面积为30㎡;二人户保障面积为40㎡;3人户保障面积为54㎡;4人及以上户保障面积为72㎡。对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享受保障面积按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进行计算,不足10㎡按10㎡计算。第十三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面积标准城市低保无房家庭和低保人均10㎡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按家庭人口数量分别予以不同保障标准。1-2人户保障面积约40㎡;3人户保障面积约50㎡;4人及以上保障面积约60㎡。第十四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实物配租建筑面积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租金标准由市住房保障机构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2008年月租金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对确实有困难的低保生活保障家庭,经本人申请,市住房保障机构会同市民政部门共同审核,可以减免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第十五条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由市住房保障机构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物价上涨因素、租赁市场平均价格,以及低收入家庭对租住房屋承租能力等综合因素进行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房屋租赁市场房屋的平均租赁价格,低收入家庭对住房的承租能力确定我市2008年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对未享受实物配租的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7元,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的住房困难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4元。第七章申请与审核第二十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收入、住房等方面的相关证明材料。第二十六条办理程序廉租住房申请采取社区日常受理与初审、镇级分批审核、市级集中会审、适时发放和安置的保障程序,对本年度未申请的家庭,视作本年度自愿放弃处理。
    (一)申请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如实填写《金坛市住房保障申请审核表》,并同时选择确定申请类别。
    (二)初审经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所在的社区初审,初审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和收入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户口所在社区和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在《金坛市住房保障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申请人户口所在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审核申请人户口所在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定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单位通过实际调查对申请人申报情况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应当在镇(区)公告栏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理由不成立的,由复审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市住房保障机构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
    (四)会审市住房保障机构会同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总工会、监察、建设、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共同会审,符合条件的通过电视、报纸、市住房保障网站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会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15日,公示期满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作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会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全部退回申请人户口所在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并书面写明原因,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将申报材料退还申请人。
    (五)申诉在初审、审核和会审中发现申请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会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诉。
    (六)安置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对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实行轮侯安置,安置顺序和方案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另行制定。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对申请人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或者出具办理租金减免的相关证明。第二十七条初审、审核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第二十八条符合租金补贴对象应与市住房保障机构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符合实物配租对象应与市住房保障机构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市住房保障机构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补贴对其实施住房保障。《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四章申请与核准第十六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第十八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十九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第二十条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查看全文↓ 2014-02-20 09:35:33
  • 134****2235

    比较麻烦如果是二手的假如不是刀架在脖子上等钱话的谁都不愿意低价出售。

    查看全文↓ 2014-02-20 09:35:25
  • 149****3243

    应该不能,廉租房的一个必要条件必须是低保户或者是特困户。如果你现在不是低保户,就不能申请廉租房。

    查看全文↓ 2014-02-20 09:25:32
  • 141****1442

    不可以,只能是本地的才可以

    查看全文↓ 2014-02-19 19:08:57
  • 143****7833

    凭心而论,二手房受市场调控的影响很小!因为大投资商集中在沿海城市,常州这里都只是一些小投资者,手里也就3-4套房子,没有什么资金压力,所以不会急于抛售!
    而一手房,因为项目庞大,资金链条随时容易断裂,很容易受到银行的影响,故而可能出售大幅度松动!

    查看全文↓ 2014-02-18 21: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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