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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前有其他建筑物挡光,可否获赔偿?

156****1904 | 2014-02-21 18:23:46

已有10个回答

  • 147****2984

    首先得看您家的房子是几层了,像这种问题,到中午的时候你亲自去感受一下就知道影不影响采光了

    查看全文↓ 2014-02-24 16:00:10
  • 157****3666

    关键是变电所先建设的,还是你的房子先建设的?如果是变电所先建设的,你就没有权力要求补偿,否则就可以。

    查看全文↓ 2014-02-24 09:54:00
  • 143****1250

    建议到环保局请求帮助测量一下采光受到影响到程度,再去索赔把握一些。

    查看全文↓ 2014-02-24 09:29:47
  • 146****8752

    可以要求赔偿的。通过业主集体联名抗议,或寻求媒体帮助,或者法律咨询都可以。

    查看全文↓ 2014-02-23 17:32:42
  • 135****8910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的相关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规定(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近年来,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乱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因“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此次《物权法》对居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进行了明确保护,也就是说,相邻双方应以不妨碍为建设的先期条件。

    有没有对你的采光权进行侵害,一般是以房屋日照时间的长短来认定的,要通过鉴定才能得到是否侵害采光权的科学结论!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因此,如果低于上述标准,则采光权受到侵害无疑。当然**好了解一下是否还有地方性的规定。

    如果确实妨碍您家的采光,一.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民事调解,调解不成则向人民法院起诉。二.你可以根据《物权法》中的相邻关系中的采光权受到侵害为由,直接向房屋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查看全文↓ 2014-02-23 17:15:05
  • 146****2325

    要看楼间距是否违反当地建筑规划的规定。

    查看全文↓ 2014-02-23 09:50:07
  • 138****8664

    那就看看是谁先报建,另外到国土查询是否有违规违建

    查看全文↓ 2014-02-22 09:48:23
  • 151****5747

    这个问题要看设计师的设计是什么朝向

    查看全文↓ 2014-02-22 09:28:15
  • 148****7164

    可以去房管局投诉,诉讼赔偿

    查看全文↓ 2014-02-22 09:17:45
  • 132****9088

    你好!按照你现在这种情况,电力部门要是没有违规建筑的,你没有权利讨回损失的。

    查看全文↓ 2014-02-21 18:4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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